附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2.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4.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5.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8.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9.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0.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1. 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2. 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3. 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4.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15.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

  1. 关于禁毒的决定

  2.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4.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5. 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6.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7.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8. 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