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苦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9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5)19 号] 精神,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