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 年 12 月 30 日(93)财会字第 83 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5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3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

了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企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三、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