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 年 2 月 9 日(95)财会字第 11 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规范企业集团编报

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股票上市企业以及需要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其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也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

附件一: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