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心理主义的批判
心理主义的基本倾向是把逻辑陈述与心理学陈述等同起来,把逻辑规律归结为心理活动的规律,甚至把心理学抬高为基础科学而排斥哲学。
胡塞尔在开始探索能使哲学成为严密科学的可靠方法时曾一度受这种思潮的影响,他的早期著作《算术哲学》(1891)、《基本逻辑心理学研究》
(1894)就是从心理学角度解释数学规律和逻辑规律的尝试。但他很快就发现心理主义在哲学上必然导致怀疑论和相对主义,因此在《逻辑研究》第一卷中对它作了详尽的批判。
胡塞尔指出,心理学是“实体科学”,它的陈述是经验陈述,研究对象是实体之物;逻辑学则是“观念科学”,它的陈述是逻辑陈述,对象是观念之物。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始终无法逾越的界线。心理主义的根本错误就在于抹煞二者的区别,将它们混为一谈:“在观念科学与实体科学之间存在着一个根本的、始终无法克服的区别。观念科学是先天科学,实体科学是经验科学。如果前者阐述的是那些带有明显的确定性建立在真正的总的概念之中的观念规律性的普遍性,那么后者则确定实体规律性的普遍性,并且这些普遍性的确定带有明显的、与事实的领域有关的或然性。普遍性概念的范围在前者那里是最低的特殊的差异的范围,在后者这里则是个体的、时间上确定的个别性的范围;在前者那里,最终的对象是观念的类,在后者这里是经验的事实。显然在这里设定了在自然规律与观念规律之间,关于事实的普遍命题(它们也许伪装成总命题:所有乌鸦都是黑的——这个乌鸦是黑的)与真实的总命题之间,经验的种类概念与观念的类概念等等之间的根本区别。”①这就是说,第一,心理学所研究的是处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并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的实体之物,逻辑学所研究的则是不受时空及其流变所束缚的观念之物,所以胡塞尔又把逻辑学称作绝对独立于所有其它科学学科的“纯粹逻辑学”。前者是经验科学,后者是先天科学。第二,心理学规律与逻辑规律在来源、内容和作用方面都完全不同。就来源而言,前者来自经验(主要是心理学的事实),是从大量个别情况中通过归纳得出的,因此只有或然性,永远存在被相反的经验陈述证明为假的可能性;后者则源于直接明晰的公理,必然为真。就内容而言,前者与实体之物发生联系;后者仅仅与观念之物发生联系:“逻辑关系是观念的形式,为此,人们在这里谈到的总是同一个真理,同一个推理和证明,同一个理论和理性学科,无论是谁在思维‘它们’,它们都是同一个。这个形式的统一是规律的有效性统一。这种形式连同所有同类的形式所服从的规律,是纯粹逻辑学的规律,这些规
①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70 页。
律因而将所有学科控制在其手中,这种控制不是对其心理学的和对象性的内涵的控制,而是对其观念的意义内涵的控制。”① 就作用而言,前者的直接兴趣是实际的兴趣,即预言在时空中发生的实体之物;后者的直接兴趣是理论的兴趣,充其量也只是附带地被用于实际的兴趣。所以胡塞尔坚决反对把逻辑规律归结为心理学规律:“纯粹逻辑学的规律⋯⋯如果被解释为心理学规律的话,也就完全丧失了它们的根本意义。”② 第三,心理学规律是关于心理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规律;逻辑规律则不然,结论的真理并不是前提真理所产生的结果,逻辑规律乃是关于前提与结论之间必然关系的规律。总之,心理学规律是经验的概括,逻辑规律是先天的原理。当二者发生矛盾冲突时,逻辑规律永远是胜利者——必然的真理决不会被或然性的陈述所驳倒,而且,借助归纳得出的结论也决不能指出逻辑规律是错误的。
数学家出身的胡塞尔还用计数、算术操作、计算器的效能等例子来说明心理主义失足的原因,在于把心理行为本身与这种行为所涉及的内容混淆起来。例如,计数和算术操作是一种心理行为,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则是心理行为所涉及的内容。尽管我们不计数就没有数字,不做加法就没有和,不做乘法就没有积等等,但却不能也不会有什么人把纯粹数学理论特别是纯粹数论理解为心理学的部分或分支。计数和算术操作作为事实,作为历时空发生的心理行为当然与心理学有关,但它们所涉及的对象却不是事实的东西而是观念的东西,这里根本谈不到个体的事实,谈不到历时空的规定性。比如说 5 这个数,“无论它在什么样的行为中将自己在被构造的集合中个别化,它在算术的意义上如始是一,并且因此,它不参与任何具有时间性和过程性的行为的偶然性。”①同样,算术命题(包括数的命题和代数命题)也始终不表述任何实体的东西,“既不表述被计数之物,也不表述计数的实体行为,或者说,在其中这些或那些数字特征得以构造的实体行为。”② 纯粹逻辑学的情形也与纯粹数学一样。总之,虽然作为诸如算术的操作构成物、逻辑的推论式子之类的概念、观念、判断等等都可以回归到心理行为上去,都具有心理学的起源,但由此把逻辑规律归结为心理行为的规律则是“极为错误的越度。”③由此可见,心理主义对认识可能性的反思是素朴的;而且,它最终必然导致怀疑论和相对主义的背谬。要克服这种背谬,就必须绕过“自然思维”的暗礁,“必须排除所有经验的解释和实体的肯定”④,诉诸对纯粹意识的本质结构的现象学分析。
①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71 页。
②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66 页。
①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64—65 页。
②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65 页。
③ 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第 64 页。
④ 胡塞尔:《逻辑研究》,新泽西 1970 年版,第 57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