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七·二○”事故发生后,社会上众说纷纭。有的说开车的都是争强好胜,两车驾驶员都要判刑;有的说,要是陈光弟慢些超车,黄月荣快些让车, 也不至于导致车翻人亡的悲剧⋯⋯
作为律师,林银官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要取得对本案的发言权,必须深入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行。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权威的结论。
烈日炎炎。林律师冒着酷暑,先后 4 次驱车前往顺昌,进行了艰苦细致的调查:
——县医院里,找到躺在病床上的幸存者黄月荣,了解发案的详细经过;
——洋口大桥上,他拿起卷尺,丈量大桥的宽度,两车在大桥相撞时的间距;
——交通监理所里,他翻阅一页页现场勘验图、勘验笔录;
——林阴深处,他走访了一个个“七·二○”事件的目击者,记下了他们亲眼目睹的事实。
终于,有关本案的前因后果在他的脑子里有了一个清晰的轮廓。那天, 当黄的拖拉机进入 6 米宽的洋口大桥时,在视线良好、又无其他车辆来往的情况下,陈光弟欲加速超车。黄月荣便让出 3.7 米路面,但陈非但不超车, 竟驾车靠右挤逼,黄再让出 1.1 米(即共 4.8 米宽)的路面,并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拖拉机右轮只差 0.2 米就上了人行道。在两车并行时,陈光弟遂往右打方向盘,撞碎拖拉机的反光镜,又往左猛打方向盘,使拖拉机被陈的汽车车厢后角铁撞击而冲上人行道,撞断护桥栏,翻车落水。林银官由此得出了结论:在超车中,陈光弟欺行霸道,挤逼他车。
面对事实,林银官抓住要害,很快把本案的焦点归结为:陈光弟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黄月荣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他进一步展开调查。事实说明,陈光弟之所以采用这种危险的逼挤甩车方法,是因为在他驶车接近大桥的水电站门口第一次超车时,拖拉机没有及时让路,遂心怀不满,从而进行报复。因此,陈必须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而黄仅是一个无辜的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