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会上,律师发言石破天惊
1985 年 8 月 6 日。
顺昌县交通监理站、县公安局、交通局召开了“七·二○”事故鉴定会。被害者亲属应约参加,林律师以被害者亲属代理人的身份出席了会议。主持会议的监理站金站长在签名簿上看到律师的名字,先是吃了一惊,他又惊奇地发现律师的身旁坐着一位陌生的老人,立即警觉地发问:“你是什么人?” 老人理直气壮地回答:“我是证人。”碍着律师的面子,金站长没有再追问。但他清醒地意识到:律师今天的出席是经过一番准备的,连证人也带来了, 鉴定会上难免有一番争论。
鉴定会的准备也是充分的。金站长把预先绘制好的事故现场示意图展现出来,详细地介绍了车祸现场情况,随后,郑重其事地宣读鉴定意见书:
“陈光弟无证驾驶,不懂超车规定而又盲目超车,在超车时对车速估计不足,对安全间距掌握不够,车头刚过拖拉机,就向左甩方向盘,导致车厢右末端角铁碰到拖拉机,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陈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月荣无证驾驶,遇后有超车,未及时礼让;让车时,只让车, 不减速;当汽车刮擦到车镜后,未采取果断的措施;机厢拦板不到 1 米,机
厢上违章乘坐 6 人,违反交通法规,对本起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结论是:“肇事者陈光弟、黄月荣违反交通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提请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此时,许多人挪动身子,板凳哗然作响。结论的宣布,似乎意味着鉴定会的结束,该走了。从来都是如此。
且慢!这一回不同了,这儿坐着林银官律师。他“腾”地一下从座位上站起身来,天惊石破地提出异议:
“我认为,陈光弟肇事并不是过失所致,而是因为加速超车未成,出于报复,决意捉弄对方,实施了危害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上使用了危险的方法,致人死亡,因此是故意犯罪,应适用《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而黄月荣是本案的被害者,不应是被告。再说,鉴定结论事实部分亦有出入。”
全场顿时寂然。按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陈光弟仅是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不过是有期徒刑 7 年;而按律师的意见,陈光弟倒是生死未卜了。还有, 对黄月荣来讲有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
那么,律师的意见从何而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