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据理力争,错误鉴定仍被强行通过

正是因为有近一个月的调查,林银官律师才胸有成竹。他先是介绍了调

查的详细情况,论证自己的观点,随后又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反驳:

——鉴定书认定“黄月荣遇后有超车,不及时礼让,让路不减速,反光镜被汽车刮掉时,未采取果断措施”,这与现场勘验事实根本不符。从现场勘查中可证实,黄月荣发现陈光弟驾驶的汽车跟随其后时,本来就在桥面的右边行驶,黄发现后面有车欲超行后,既让车又减速,一让再让,直到刹车。这有现场勘验图标记的拖拉机的车轮在桥面拖擦印和压印痕为证。陈光弟是处在可以超车的情况下,非但不超车,反而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的。

陈光弟虽未经驾驶培训,但他跟车、驾车历时两年左右,行驶过省内外繁华城市和崎岖山区,并非鉴定书所称“未经培训,不懂超车规定,安全间距掌握不够”等与事实不符。从案情全过程来看,事故不是由于陈光弟未经培训而致。根据陈光弟驾驶室乘坐的苏某证言“陈在水电站门口快到大桥时想超车,但陈的汽车喇叭声不大,农用拖拉机没及时让路,这时陈骂道:‘他妈的!’”判断,显然,陈对此不满。据调查,“七·二○”车祸前两天, 陈光弟将汽车租给他人,在途经浙江境内某地超车未成时,陈坐在驾驶室里就曾指使开车司机“干他一下”。“七·二○”惨案发生后,陈光弟逃离现场,被公安机关追捕归案。对照本案具体事实,完全有理由这样认定——陈在第一次超车未成时,对黄产生报复恶念,当两车同时开到洋口大桥时,采用挤逼甩车的方法实施报复。

——黄月荣驾驶农机经培训考核合格。黄去领证时,因经办人不在,未领到驾驶证这一点南平市交管站可以证明。这跟无证驾车有本质区别。黄三证不全,超带二人,确系违章,但这仅违反交通法规,不触犯刑律。并且, 黄的上述违章和“七·二○”翻车事件没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实际上, 黄即使三证带全,也避免不了陈的犯罪行为。

律师话音刚落,一个监理所干部立即提出:“黄月荣没有领到驾驶证和超载两人,难道就没有责任?”

林律师微笑作答:“我前面已讲到,陈是为了报复,故意去撞黄的车, 因此,即使黄带了三证,即使没超载二人,都同样改变不了陈犯罪的主观故意性。黄的违章和陈的故意犯罪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监理所的另一个干部急忙转了话题辩解道:“律师说,陈光弟的犯罪是故意的,但陈光弟与死者无怨无仇,世上哪来无缘无故的恨?”

律师驳道:“这一观点也是错误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害者与罪犯是无冤无仇的。有些罪犯行凶杀人,仅是为了对方无意间碰了他一下,或踩了他一脚,或看了他一眼。这种突发性的犯罪是很难用事先有无宿怨深仇来解释的。”

主持会议的金站长急忙补充说:“黄月荣让车时只让车不减速,亦总得负一定的责任。”

律师立刻反驳说:“这与你们的现场勘测事实不符。你认定黄月荣没减速,依据何在?黄月荣让车的车速多少?依据又在哪里?请金站长回答。”此时,全场鸦雀无声。在表决时,不少人沉默无言,鉴定意见书最终却

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了。鉴定会草率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