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 年 2 月 25 日)

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下发后,有些地区就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否可继续作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的参评条件等问题请示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国家教委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合格后颁发的一种证明。上述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与人事部人职发 [1990]4 号文件中所指的培训班颁发的专业证书不同,今后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时,视同相当学历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