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1983 年 8 月 22 日)

一 关于整顿教师队伍

(一)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目的和要求

根据中央关于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的指示精神,整顿中小学教师队伍,使这支队伍精干整齐、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骨干齐全、定员定额、安排得当,克服吃“大锅饭”现象,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并在调整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师资管理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师资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调整整顿教师队伍是关系普通教育事业建设和安定团结局面的大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的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必须请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态度一定要积极,步骤一定要稳妥, 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期分批进行调整整顿,保证工作能健康地发展。

(二)中小学的编制标准和合格教师的质量标准。

  1. 教育部根据各级学校的任务要求,制定关于全日制中小学和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文件另发)。各省、市、自治区可参考这一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执行的编制标准,作为这次教师队伍整编的依据。

  2. 合格的中小学教师质量标准的原则规定: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 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小学教师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历。

  3. 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 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

  5.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三)从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文化程度三个方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作为培训提高和调整安排教师工作的依据。

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考察,应重在现实表现。对教师教学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核,应以实际教学业务能力和教学效果为主,并应根据其所教学科的内容和范围拟定合理的评定办法。对教师文化程度的评定, 要根据其应具备的学历确定考试内容和范围,并要拟定科学的评定标准。

在这次全面考核中应建立起经常的考核制度,考绩记入档案,并作为教师评定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统筹兼顾,合理调整教师队伍。

  1. 经考核合格,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发给合格证件。局部的超编合格教师,应在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含厂矿企业办的学校)之间,统筹调剂,妥善安排,避免合格教师外流。

  2. 经考核,能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但文化、专业知识或业务能力不完全合格的教师,应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予以培训提高,使之较快地成为合格教师。

  3. 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教学工作,但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尚有培养前途的教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出时限, 多数地方可以定为 1985 年左右。届时,经考核达到合格程度的发给证件;仍不合格的,调离教学岗位。老、少、边、山、穷等地区,考核期限可适当延长一些。

  4. 经考核不合格,又不适于做教育教学工作的,调离教学岗位。其中, 有的可改作行政工作;有的可到其他教育机构或事业单位工作;有的可调校办工厂或农场工作;有的可组织起来,办教育系统的服务公司等。教育系统安排不了的,经过职业培训,使之有一技之长,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 取得劳动人事部门的支持,向外系统输送。

  5. 原从小学调到初中、从初中调到高中任教的教师,在现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的,但仍胜任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分别调回小学、初中任教,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和积极性。

  6. 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一般应予以解聘。对解聘人员,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对那些教学多年的民办教师,应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从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部分开支),

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1. 根据国家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指标,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中,转一部分为公办教师;从高等、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按一定条件,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逐步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

二、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

  1. 中小学教师和各级教育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调配、自然减员的补充和高、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应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任教,不得任意截留。

  2. 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后出现缺乏和事业发展新增师资以及补充自然减员的师资,均由国家分配高等师范学校、其他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解决(不足部分,采取择优录用在职的合格中小学民办教师的办法解决)。不允许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3. 今后凡未受过教育专业训练的人员不得安排到教育系统担任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其他行业或部门向中小学调派教师,必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进行严格考查。经考查合格,并经过必要的培训,方可担任教师工作。

  4. 切实制止骨干教师继续外流。继续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制止高等院校和其他部门到中学、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乱拉教师的通知》(79)教普字007 号)。必须坚决制止从中小学抽调教师,特别是抽调那些富有教育教学经验的中青年教师改行做其他工作。

  5. 原属中小学的合格教师,被调出和长期借调到其他部门和教育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应调回中小学任教。

  6.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就中小学教师的任用、职责、考核、晋升、奖惩、进修提高、等一系列管理问题,逐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还应对民办教师的任用、考核、进修提高经济待遇、劳保福利和管理体制等做出政策性规定,并制定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