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方法选编

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84)教计字 2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

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 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我部备案。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

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学生来源确定。牧区、山区、湖区和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每班学生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举办复式班。

四、下列人员应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在编制标准外适当增加: 1.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

  1. 有食宿学生的中小学生炊事、服务人员;

  2. 病休满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职、退休的人员;

  3. 离职进修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4. 校办工厂、农场的正式职工的编制,可根据生产性质、任务、规模和经营情况等确定,但占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以校为单位,

    中师、中学不宜超过教职工的 5%,小学不超过 3%。

五、教育部门办的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农职业中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事业(教师进修、教研室、仪器供应、电化教育、房屋修建、扫盲和业余教育等)的教职工编制应另行规定,不要占用中小学和师范的编制。

六、其他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都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尽快纠正或办理调转手续。

198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