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实行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中小学教师人数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几百万教师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政策
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把这件事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小学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该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展开。从全国范围来说,这项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以后转变为经常化,制度化。在步骤上,今年先进行试点和做好考核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明年全面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大中城市后城镇农村,先基础较好的学校后其他学校,先评审高级、一级教师后评审二、三级教师等步骤, 分期分批进行。切忌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三、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由于我国各地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大中城市和县城乡镇,学校条件和教师状况各不相同,差别较大, 因此,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不要搞“一刀切”或互相攀比。
四、根据中学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定要通过试点, 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五、凡是目前尚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通过考核, 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一九八六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艄证书的教师,只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二级教师以上职务,还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二级教师晋升一级教师时,只具有专业合格证书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一般比具有合格学历证书的稍长一些。一九八六年底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的教师, 应取得合格学历证书,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师职务。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证书,才能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所作“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系指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以及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同时担任中学两门学科教学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所作的“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的规定,系指必须取得教材教法合格证书。
七、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 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
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评审小组, 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任期二至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由教师酝酿推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评审教师任职条件,先由学校行政领导对评审的教师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重视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不能片面地看学生的分数,而要着重看教师在德、智、体等方面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所做出的成绩。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九八三年八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 014 号]以后,有些地方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其考绩可作为评审教师任职条件的参考,已经考核过的内容确实符合要求,可不必重新考核。
九、从其他部门调到中小学任教,未受过师范训练或未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当的教师职务。
十、中小学教师担任教学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评审表明,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或行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
职业中学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按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系列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一、中小学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凡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 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计入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教师离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可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反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十二、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在确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要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
为,必须按党纪政纪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 谎报成绩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