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教师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骨干力量。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处于教育者、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对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过程的组织,对学生的学习、锻炼、身心发展等,都起主导作用。一所学校能否卓有成效地完成培养人的任务,关键在教师。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担负的设计、主持、调整教育过程的特点。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工作的基本程序上看,教师必须根据教育目的的要求、教育内容与学生的特点,事先对教育过程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必须根据教育计划亲自实施教育,启发学生积极主动进行思考和锻炼,指导他们进行自我教育,并全面细致地掌握学生的发展状况;必须根据学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调整教育计划,有的放矢地进行指导,使教育工作始终高效率地进行。设计、主持、调整是教师教育工作在程序上的基本特点,它们构成了教师主导地位与主导作用的基本方面。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既是教育过程实质的规定,也是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教育过程在实质上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掌握间接经验为主的特殊认识过程。学生虽是认识的主体,但又是各个方面尚不成熟的人。这就使得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教育。人类创建学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青少年一代在教师的指导下,迅速而系统地掌握社会的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 促进其认识、情感、意志、体质的发展。教师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也是社会的要求。社会所选拨、认可的教师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思想修养和教育科学知识。由于教师“闻道在先”、“术业有专攻”,便有可能引导学生高效率地进行学习,促进学生身心的全面、健康发展。教学实践也表明,忽视或低估了教师的主导地位与主导作用,就会受到降低教育质量的惩罚。像美国杜威“进步教育”学派的“做中学”教育和我国十年动乱期间的“开门办学”等,是都由于削弱了教师的主导地位与主导作用,而导致了教育质量的严重下降。
1.教师的社会作用
教师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社会总要解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即把人类积累起来的经验、知识及思想意识传递下去,使年轻一代能接替老一代,继续推动社会的发展。而这一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教师身上。教师是人类文化和思想的传播者,新生一代的培育者,各种人才的造就者。他们是连接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纽带, 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桥梁。如果说没有教育这种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是不可想象的话,那么,没有教师的工作,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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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类社会文化的创造者、发展者、传播者、移植者、选择者和改造者,对社会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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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新型劳动者的培养者,对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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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各种创造型人才的造就者,对社会精神财富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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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社会变革理论的提供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2.教师的社会地位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由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受人尊重的程度是不同的。
古代社会教师的社会地位具有复杂性。一方面官学教师的地位较高,有不少有识之士极力倡导尊师重教;另一方面普通教师,尤其是私学教师的社会地位缺乏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关怀,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得到了确定和不同程度的提高。回顾我国建国后 40多年的历史,党和政府对教师地位的认识与确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十年动乱结束后,邓小平同志主抓教育,极力倡导要建立一个尊师重教
的良好风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教师视为“四化”建设的宝贵财富,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在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措施,其中包括提高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教师节、颁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设立“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以及注意在教师队伍中发展党员等。1986 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1992 年 12 月由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中指出: 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有突出贡献者,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奖励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对获奖者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1993 年10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对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
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 7 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其中有“按时取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等;第 25~32 条规定了教师的各项待遇,其中包括“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对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租实行优先、优惠,对教师提供医疗方便并享受同国家公务员同等的医疗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退职待遇;第 35、36 条规定了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等。《教师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教师的地位有了法律的保障。
教师地位的提高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有关具体政策完善程度的制约。在当代的中国,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教师地位的提高有了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较低,国家的经济实力尚不雄厚,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又处在革新与完善的过程中等等,教师的实际社会地位还差强人意。其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收入增长及生活条件的改善较为缓慢。一方面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近十几年来比改革开放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与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比较起来还较低,与经济发展程度和我国相似的国家比较起来尚有较大的差距。
教师的地位问题,是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影响教师素质提高及教师队伍发展的重要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允许人才流动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尤显重要。近年来,党和政府为提高教师的地位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由于多
方面的原因,切实提高教师的地位,其难度是不小的。教师地位的提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努力。就学校自身而言,管理者应在坚持“以教学为主” 原则的指导下,一方面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努力创造一个团结向上的工作、学习氛围;另一方面也要努力办好校办产业,广开财源,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等多方面的待遇。在当前的形势下,办好校办产业,既有有利的条件(国家对于校办产业有许多优惠政策)又对改善办学条件、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