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房进屋的“好心人” 张莺
“审判长,我明白了,这不是在帮哥哥的忙,而是自己犯了罪。”上海某区少年法庭的被告席上,小艾正泪流满面,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小艾已是第二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了。他是个知青子女,三年前来上海随大哥生活。来沪不久,艾便结识了弄堂里的“哥们”,学会了抽烟、跳舞, 还学会了“向人民借钱”——偷窃。为此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时,他发誓再不犯法。
小艾很少得到过父母的爱,是大哥关心他,照顾他,为此,艾内心始终深深感激着大哥。大哥与女友恋爱了,他替大哥高兴,衷心盼望着他们幸福。可不久,两人却突然发生矛盾,接着又“断了交”,大哥失恋了。艾看着大哥整日里忧郁苦闷,茶饭不香,急了,他决定帮大哥一把,苦思冥想着要为他俩创造一个重新接触的机会。“如果我把她家值钱的东西藏起来,她一定会着急,那时肯定会来找大哥。这样,他俩不就又说话了吗?那时,我再把东西还给她。”艾自以为得计,趁大哥女友家没人,从屋顶爬进房内,拿走一台价值 1800 元的松下 L15 录像机和一盘游戏卡,藏匿在同学家中。晚上, 艾神秘地告诉大哥说:“她肯定会来找你。”望着大哥莫名其妙的样子,艾满足地笑了。果然,女友急匆匆地找到了大哥,厉声责问是否偷了她家的录像机。次日凌晨,在大哥的陪同下,艾再次跨入派出所,投案自首。
面对铁窗,艾又一次“醒”了:“本想作个小动作帮助哥哥谈恋爱的, 可谁知又犯了法。”法律是无情的,艾因犯盗窃罪又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告诫:
▲滴水之恩,是当涌泉相报。然而,感激的方法却有很多很多,为了报恩,以上方法是不足取的▲“自以为是”是人生又一“死敌”。面对错综复杂的难题,灵机一动以后,可千万不要忘了“验题”——此招合法乎?
案件备忘录: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