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车牌的“爱好者” 王伟如

姚和何是两名平时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都比较好的初三学生,他俩整日沉湎于收藏,终于有一天,由于法制观念淡薄, 开始了“顺手牵羊”,半年间偷窃高级名牌小轿车车头标牌 20 余块,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姚和何从小就是公认的好学生,小学时第一批加入少先队,毕业后又双双考进区重点中学。小姚母亲在汽车库工作,因此他经常去那儿玩耍,时间一长,养成了“独具慧眼”的本领,国产车,不看标牌也能分辨出各类车型。姚被车迷住了。

上中学后,小姚从收藏玩具小车发展到了收藏车头标牌,为了扩充收藏品,他“毫不犹豫”地开始出没于宾馆停车场,撬窃标牌。第一次得手后, 姚多了一块亮晶晶的“皇冠”标牌,拿给同学观赏,大家十分羡慕,赞叹不

已。于是,他越撬越疯、胆子也越来越大。共同的“爱好”使得同班的何主动找到了姚,于是,两人利用中午或傍晚时间,带好螺丝刀和老虎钳频频作案。一个月里,便分别“拥有”了尼桑、奔驰、卡迪勒克及道奇等轿车标牌。高级轿车一旦失去显示自身价值、漂亮的装饰性标牌,便会黯然失色。为此, 司机和车主们大为恼火。

在公安局的审讯室里,经干警耐心教育,二少年追悔莫及,过去只认为这仅仅是为了玩玩而顺手牵羊,又不卖钱,即使被抓,也不过批评教育,还给人家不就没事了。可谁知这居然已经犯了罪。一块标牌要值好几百元,甚至上千元。所以,偷了一块标牌就等于偷了几百元钱。

告诫:

▲兴趣、爱好能够陶冶人的情操,完善人的性格。但爱好一旦建立在别人痛苦、悲伤的基础上,它还会健康吗?

▲孔乙己说:“窃书不算偷。”然而在法律的词典里,“窃,” 肯定是偷,是犯罪。

▲“抓住了,就还给人家”,少男天真的自慰早已超越了游戏的规则, 法律面前,行为永远是条不可逆向的“流水线”。

案件备忘录:我国刑法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窃罪。同时,刑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已满 14 岁,不

满 16 岁的人,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