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警察系统及其对人民的迫害

中国的警察制度始于清末,是清政府推行“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清末一样,民国初年的警察仍有缉私、捕盗、消防、卫生及维持交通等多种职能,但其主要任务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而是政府当局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工具。

北洋政府内务部没有警政司,总揽全国警务。警政司下辖四科,第一科管行政警察,第二科管高等警察,第三科管著作审查,第四科管出版事项。内务部的名称虽然是从南京临时政府时代沿袭下来的,但其司员大都是前清民政部的旧人,特别是警政司,变动很少,始终在北洋派的控制之下。为了控制全国警察教育,袁世凯于 1912 年 10 月下令停办各地警察学校,只留北京警察学校(原京师高等巡警学堂)一所。按袁政府的规定,各省及大商埠设警察局(厅),由内务部及各省民政长管辖。各县设警察事务所(后改名警察所),多由县知事兼任。但实际上,1913 年 10 月以前,各地的警察机构并没有统一的名称,如上海称“巡警总局”,下辖沪南、闸北两公所,1913 年 5 月改称淞沪警察厅。北京的警政十分庞杂,除京师警察厅外,还有几个半警半军的机关。袁世凯有意把北京的特务警察机构分为几个系统,不仅可以从各个方面去迫害人民,而且使它们互相监视。

京师警察厅,其前身为工巡总局,1905 年改为京师内城和外城两个警察总厅,下辖九个分厅。后又将九个分厅改划为十个区,于区下设警察派出所。至 1913 年 1 月 3 日将内外两总厅合并,称京师警察厅,先后以王治馨,吴炳湘为总监。

① 张一麐:《心太平室集》补遗,第 4 页。

② 《政府公报》,1914 年 8 月 1 日。

① 《心太平室集》补遗,第 4 页。

京畿军政执法处,是由清末北洋驻京营务处于 1912 年 5 月改组成立的。总办是陆建章。陆建章(1879—1918),字朗斋,安徽蒙城人,北洋武备学堂出身。自 1895 年入袁世凯新建陆军后,先后任北洋第四镇第七协统领、山东曹州总兵、广东高州总兵、京卫军统领。1914 年春,他率北洋军入陕,执法处总办由雷震春接任。

步军统领衙门,本是清朝皇族控制的一个警察性质的军事机构,所辖士兵皆旗籍,满人乌珍为统领,主管巡捕东西南北中五营,又管京师九门门政, 故又称九门提督。民国元年本拟裁撤,袁世凯认为它“足补警政所不逮”, 乃托言事关旗制,从缓计议,其后一直以江朝宗担任统领。江朝宗(1864— 1943),字宇澄,安徽旌德人,从小站练兵时即追随袁世凯,清末官至总兵。他控制步军统领衙门后,机构反而扩大,权力日增。“京师每有意外事,警力不敷弹压,则步军出而维持秩序。”直至 1924 年,这个衙门才被裁撤。

京师一带稽查处,处长为曾参加过同盟会的王天纵。王本是绿林出身, 河南嵩县人,辛亥革命时在豫西起义,自称豫西都督,民国后被袁世凯调至北京,赐名建忠,加陆军少将衔。

此外,还有段芝贵建立的拱卫军司令部执法处,处长为陆启荣。以陈兴亚为营长的京师宪兵营,则负责“纠察军警风纪”。

以上这些机关,除警察厅隶属内务部,由内务总长赵秉钧管辖外,其余都由袁世凯直接控制。这些机构都豢养秘密侦探,都有监视人和缉捕人的特权,不受法律约束。其中尤以京畿军政执法处为最凶横。该处流行一种说法: “错拿了不能错放。”①它还有特设的监狱,使用各种酷刑逼供,判罪、行刑概不公布,报袁世凯批准即秘密执行,滥捕滥杀,草菅人命,因此又有“屠人场”之称。先后担任该处总办的陆建章和雷震春都被人骂为“屠户”。

1913 年,镇压二次革命前,袁政府对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的迫害,还不敢大规模地公开进行。二次革命失败后,革命派变为“乱党”、“暴民”, 袁便毫无顾忌地发泄对他们的仇恨。按照他的旨意,军警机关印行《乱党之真相》、《孙黄小史》等书,肆意污蔑,并悬赏缉捕革命派领导人,黄兴为十万元,陈其美为五万元,还不断派遣刺客前往国外,企图暗杀孙中山。当时革命派领导人多逃亡到日本,袁政府与日本驻华公使秘密交涉,要求日本政府对有明令逮捕之“乱党”如孙中山、黄兴、陈其美、李烈钧等,一律宣布驱逐出境,并不准再行登岸。被袁政府通令缉拿的“从逆军官”前后达一百多人,其中上校以上的高级军官有邓铿、程潜、陈强、唐蟒、程子楷、刘英、龚振鹏、张汇滔、袁家声、杨冠英、翁式亮、张煦、刘铁、张永正、张光曦、吴藻华、傅鑫、洪兆麟、赵恒惕、陈复初、林虎、方声涛、周璧阶、谭人凤、李书城、冷遹、洪承点、朱执信、李根源、戢翼翘、吴忠信、刘文锦、余道南、童锡梁、张孝准、张华甫、赵正平、瞿钧等。②这些人不能在国内立足,大都被迫流亡到国外或香港。

特务警察残杀革命派的事件,在北京和各省时有发生,而且北京比外省更厉害。许多被捕者不经任何审讯就被处决,仅被军政执法处杀害的人即“数以千计”,其中较为著名的有四川会党领袖张百祥,密谋刺袁的程泽湘,辛亥南京革命军正参谋曹锡圭,山东同盟会支部长徐镜心,四川民政长张培爵,

① 王建中:《洪宪惨史》,1925 年版,第 11 页。

② 《陆军部呈准缉拿从逆军官名单》及《大理院通缉从逆军官名单》。

北京《民主报》总编仇亮,江苏第三师旅长张秀全,南京临时政府交通部司长林逸民,湖北军政府北伐学生军队长方亚凡、辛亥山东烟台民军营长左宪章、河南革命军参谋余国桢及著名的革命党人程家柽等。

北京各监狱“收禁犯人极多,大有人满之患”,不得不分批送至保定监狱“寄禁”。①长期被关押的人,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1913 年秋,袁世凯一面忙于对南方用兵,镇压革命党人的反抗,一面加紧对北方的控制,在京师实行戒严,明目张胆地杀戮国会议员,制造恐怖气氛。章太炎曾撰文激烈批评袁世凯的暴行。二次革命后,北京共和党本部邀请章太炎进京,主持党务。章自以为名气大,袁世凯奈何他不得,泰然入京,企图依共和党与北洋派抗争。但章进京后,就失去行动自由。次年 1 月,他以大勋章作扇坠,直闯总统府,大骂袁世凯包藏祸心,因此被军政执法处拘捕。只是慑于社会舆论,未敢轻易杀害,而长期软禁于龙泉寺,当年 7 月又移入钱粮胡同民宅, 继续被严密监视。警察总监吴炳湘直接指挥,“以巡警充阍人,稽察出入, 书札必付总厅检视,宾客必由总厅与证”。②直到袁世凯死后,章太炎才获自由。1914 年春,四川都督兼川边经略使尹昌衡奉命来京,不几天就被军政执法处秘密逮捕,关押半年之久,最后以所谓“危害四川省人民利益”的罪名,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也是到袁死后才释放。

在袁政府三令五申的催促下,各省先后成立了“军法课”、“探访局”、“绥靖处”、“军警联合会”一类的特务机关,对人民横加摧残。

1913 年 9 月,黎元洪捕杀革命党人宁调元、熊樾山。次年,段芝贵在湖

北全省进行“清乡”,从 6 月至 11 月破获“乱党之案百数十起”,其中武昌有祁国钧、车继斌等十一人被杀,监禁数十人。汉口宝善党案,被捕男女学生及“党人”共八九十人。“其所杀者以未宣布罪状,姓名亦无人知。”汉阳石灰店案,由于侦探报告该店“有党人机关”,即抓获“党人”六名,均枪杀。《大汉报》胡石庵因一向吹捧黎元洪、孙武等,被段芝贵判处四年半监禁,报馆被封。

1914 年 6 月汤芗铭破获“长沙革命党机关”,一次逮捕四十多人,杀害二十九人。“此案前后遇害者计二百余人”。①另外,还枉杀前湖南财政司长杨德邻,并株连伍任钧、易宗羲、文经纬、梅景鸿、杨守真诸人。

倪嗣冲于安庆设探访局,任命王之纲为局长,人称王为“活阎王”,在两年之中竟杀害革命党人五百七十余人。

自二次革命被镇压后,广东省在龙济光、龙觐光兄弟的统治下,“党狱繁兴,除兵变杀人不计外,死者殆不可数算也”。国会议员林文英于国会解散后回到原籍琼州,以开通民智为己任,倡办《琼华报》,方议立案发刊, 林及其友陈文甫(富兴隆店主)均被绥靖处逮捕,未经审讯便遭杀害。陈文甫的母亲悲愤交加,自杀而死。1914 年 3 月,龙济光派兵“清乡”,所到之处烧杀淫掳,人民逃避一空。龙军借口顺德县上淇乡附近有“乱党机关”, 前往围捕,乘机抢掠,烧毁房屋三、四十间。“乡民之因是而死者,闻共四十七名,伤者以百计。”②广东人民团体代表由香港发电报给梁启超,要求他

① 《爱国白话报》,1914 年 5 月 2 日、6 日。

② 《太炎先生自定年谱》,1914 年。

① 王健:《癸丑失败后湘中革命党史概略》,《近代史资料》1963 年第 2 期。

② 民智:《党祸记》,《民国》第 2 期,1914 年。

转呈袁世凯制止龙军暴行。龙军反诬人民团体“受乱党利用,破坏济军名誉”。袁不仅不加制止,反而于 3 月 30 日发电鼓励龙说:“该督忠勇诚朴,夙所依重。务望搘柱艰危,悉心规画,以纾中央南顾之忧。”后来,由于龙迭次破获乱党机关,“厥功甚著”,袁特赠他一等嘉禾章。

袁世凯及其党徒控制的庞大特务警察网,笼罩全国。一些特务为了邀功请赏或借案行诈,还捕风捉影,栽赃诬陷,制造了许多假案,使不少人横遭迫害,以至含冤而死。湖南省邵阳中学国文教员给学生出了一个提倡民权的作文题,便被指为“乱党”而遭枪毙。类似的冤案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以致袁世凯也不得不承认“外省官吏,奉行不善,间有捕役邀功,侦探行诈, 诬诱平人等事”,并于 1914 年 12 月 19 日命令各地文武官吏“除恶不可不严, 而治狱不可不慎”。①

从 1914 年初至 1915 年底,袁政府公布了一连串主旨在于反人民反民主的条例,妄图用严刑酷法使全国人民屈服于暴政之下。

起初北洋政府沿用 1908 年公布的《大清报律》,以压制舆论。至 1914

年 4 月 2 日,内务部始公布《报纸条例》。这个条例是《大清报律》的翻版, 而《大清报律》则是依据专制野蛮的俄国沙皇政府的报律制定的。《报纸条例》规定,所有报刊不得刊载“淆乱政体”和“妨害治安”的新闻,由邮局检查内容,政府阅看大样。这样,警察机关便可以用“妨害治安”等理由, 任意查封报社,禁止报纸发行,以至逮捕编辑和记者,判处徒刑。在《报纸条例》公布之前,迫害报业人员的事件已层出不穷。1913 年 8 月,北京《爱国报》编辑丁葆桢所作“时评”说:“军人为国家卖命,非为个人卖命者。为个人可谋生计之处甚多,何必从军。”因这句话,便被军政执法处逮捕, 以“迹近通匪,煽惑军心”的罪名加以杀害。②1914 年 12 月 4 日,袁世凯又公布了《出版法》,其内容与《报纸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规定“出版之文书图画,应于发行或散布前禀报该管警察官署,并将出版物以一份送该官署,以一份经该官署送内务部备案”;并规定文书图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出版:“一、淆乱政体者;二、妨害治安者;三、败坏风俗者;四、煽动曲庇犯罪人、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者;五、轻罪重罪之预审案件未经公布者;六、诉讼或会议事件禁止旁听者;七、揭载军事外交及其它官署机密之文书图画者,但得该官署许可时不在此限;八、攻讦他人阴私, 损害名誉者。”如有违犯,轻者罚款,重者处有期徒刑或拘役。①袁政府公布这些条例、法令的主要目的,并不象他们所说的,是要建立法制,而是为了堵塞言路,箝制人民的思想。袁政府根本没有实行法制的愿望,违法和不违法在实际生活中都以官方的意志和政治需要为转移。袁世凯曾批评不按他旨意审理案件的大理院,是“为法所奴役”。

1914 年 3 月 2 日,袁世凯公布《治安警察条例》和《警械使用条例》。前者共四十一条,其中“政治结社”和“政谈集会”,都要呈报警察官署批准,严禁秘密结社和所谓“扰乱安静秩序”的结社。第二十二条专门为对付“劳动工人之聚集”,规定凡有“诱惑及煽动”、“同盟解雇”、“同盟罢业”、“强索报酬”、“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等,均得禁止

① 《时事汇报》第 8 号,第 44 页。

② 《民立报》,1913 年 8 月 21 日。

① 《时事汇报》,第 8 号,第 99 页。

之。②5 月 20 日,又公布了《地方保卫团条例》,命令各县属未设警察地方, 由县知事监督,建立“保卫团”,负责“清查户口”,“搜捕盗匪”。11 月, 又先后公布恢复肉刑的《易笞条例》和《惩办盗匪法》。③1915 年 6 月 22 日, 又公布了《惩办国贼条例》。所有这些条例都是为直接镇压革命党和人民而制定的。为了瓦解革命党,1915 年元旦,袁世凯又颁布了所谓《附乱自首特赦令》,规定 1914 年底以前“犯附和乱党罪者”,只要自首,一律赦免。

袁政府用扼杀民族生机的恐怖手段,巩固其封建独裁统治,结果,事情却走向他所期望的反面,人民和袁政府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人民的不满和愤慨,犹如即将爆发的火山溶岩,在地下沸腾、翻滚,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接近爆发。

袁世凯的特务警察统治,不仅引起人民的普遍愤慨,而且也使北洋集团内部的矛盾尖锐起来。为加强警察特务系统的严密控制,1913 年以后,袁世凯对他的爪牙也更多地采用血腥手段。

1913 年底,谋杀宋教仁的凶犯应夔丞脱狱来到北京,请求袁世凯实践“毁宋酬勋”的诺言。袁鉴于刺宋在全国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仅断然拒绝接见, 而且失口否认他和应的关系。次年 1 月 19 日,应满腹怨气出京,军政执法处侦探长郝占一在京津火车上用电刀结束了应的性命。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刚刚到天津担任直隶都督的赵秉钧,言语之间也微露不平。他说:“如此, 以后谁肯为总统做事?”并下令通缉杀应的凶手。袁世凯闻知,大为震怒, 但他不动声色,2 月 19 日又让赵兼任直隶民政长,对他表示格外的信赖。赵赴任几天后,即 2 月 27 日,突然在天津督署中毒,“腹泻头晕,厥逆扑地”, 七孔流血而死。当时人们都意识到这是袁“遣人置毒羹中”,杀人灭口。

赵秉钧(1859—1914),字智庵,河南汝州(今临汝县)人,清末曾任直隶保甲局总办,兼统巡防营,以“长于缉捕”闻名官场。1902 年他创办保定和天津两地巡警,得到袁世凯赏识,由袁奏保担任巡警部右侍郎,掌握该部机要大权和北京警政。他把侦探、巡警布置到各个角落,不仅人民受迫害, 就是达官贵人的言行也都逃不出他的监视,甚至宫廷动静也在注视之列。所有情报都能及时送达袁世凯手里。辛亥革命爆发后,作为北洋集团特务头子的赵秉钧随袁入京,担任民政部大臣,协助逼宫和维持北京秩序,为袁效尽犬马之劳。尽管如此,袁对他为应夔丞被杀事指责自己,仍不能原谅。在抱封建独裁主义的袁世凯看来,赵从刀笔小吏官至国务总理,都是他的恩赐, 凡有利于他的事,无论如何都应无条件服从,如若有所反对,就是忘恩负义。这是袁所不能容忍的。但堂堂大总统居然毒杀自己的属吏,毕竟不免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因此,赵秉钧死后,袁先派朱家宝及其次子袁克文前往吊唁,后又派廕昌为政府代表致祭,发治丧费一万元,并亲题“弼时盛烈追皋益,匡夏殊勋懋管萧”輓联①,以后又批令在北京和天津两地为赵建专祠一座。

袁世凯深恐他的这些鬼蜮手段瞒不过赵秉钧的心腹王治馨。王曾先后担任过内务部次长、京师警察厅总监、顺天府尹。宋案发生后,在北京的国民党人开会,要求赵秉钧出席。赵派王治馨代表前往。党员群起质问,王答道: “杀宋决非总理,总理不能负责,此责自有人负。”次日,袁世凯阅报大怒,

② 《政府公报》,1914 年 3 月 3 日。

③ 《政府公报》,1914 年 5 月 21 日。

① 《赵秉钧哀輓录》,1914 年樱

说:“措词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②此后袁对王一直怀有反感。赵死不久,王就以声名恶劣被免官,改任正蓝旗汉军副都统闲职。接着,肃政史夏寿康、周登皡等人联名弹劾王在顺天府尹任内定价卖缺, 所得赃款约在七万元以上。6 月 27 日袁下令逮捕,并于 10 月 21 日批令“立予枪决”。贪赃纳贿,本是北洋官场上司空见惯的事,袁世凯从来视若无睹, 除非是有什么特殊的政治需要,才惩办个把县知事之类的小官以欺世盗名。如他于 1914 年 9 月,按所谓《官吏犯赃治罪条例》,下令把赃官刘鼎锡(直隶霸县代理知事)立予枪毙,但从来没有公开处决过次长级以上的赃官。而今他却忽然下令将王治馨处以极刑,这一举动自然使京内外北洋派“无不悚然”。张勋、阮忠枢等二十多人或“面为乞恩”,或上呈文请求袁“念旧部之谊,贷其一死”。袁对“乞恩之呈概不批答,乞恩之人概不接见”。10 月23 日,他指令总检察厅长罗文干会同步军统领江朝宗监视行刑,将王枪毙。此后又将王的属吏潘毓桂等逮捕判刑,从而清洗了赵秉钧在京师警察界的潜在势力。王死后,袁对左右说:“王某乃素为赵智庵赏识之人,且相知二十余年,不忍见其有此结局,惟案情重大,不得不以公义而灭私情”,并发给王的家属抚恤银一千两。翌日,又下令申儆百官,勿贪赃枉法。他说:“顾念京外官吏如王治馨其人,未敢信为必无,毖后惩前,不可不引为大戒。”①

杀王治馨一案,虽然袁世凯别有用心,但声名恶劣的警察头子被处极刑, 还是大快人心的。当王被捕后,“北京各报大多数以一律最大之字刊布此项策令,表示其痛快人心之意”。②著名记者黄远庸也认为“这是民国成立以来痛快人心之创举也”。

② 《近代史资料》,1978 年第 2 期,第 159 页。

① 《时事汇报》第 8 号,第 20 页。

② 《远生遗著》卷 4,第 6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