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列强承认北洋政府
民国元年,南京临时政府曾多次要求帝国主义列强承认,列强均置之不理。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后,临时政府北迁。东交民巷外交使团虽然和北京临时政府频繁往来,“暗示承认”,但始终不肯呈递国书,给予公开承认。北京政府得不到列强承认,在袁世凯看来是了不得的事情。为了取得“明示承认”,他派人与列强驻京公使屡次谈判,不仅表示承认前清所签定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继续有效,对于日、俄、英三国还不惜让予新的权益作为交换条件。
列强暂不承认北京政府的原因很复杂,各个国家的想法也不一样,但绝不象它们所标榜的所谓“不干涉中国内政”,更不意味拒绝支持袁世凯,善后大借款就是最有力的说明。一般来说,它们拒绝承认的共同原因,是要袁世凯对列强在华的权益不仅要作出口头保障,而且还要表明他具有履行“各项国际义务的意志和能力”。②早在 1912 年 2 月 21 日袁世凯刚刚当选临时大总统时,日本政府就照会欧美列强,建议对承认民国问题采取一致行动,并应以保障前清各项条约、外人在华享有一切权力、特权及豁免权等,作为承认的先决条件。③英、俄、法、德、美各国对日本建议的原则都表示赞成。英文《京津泰晤士报》还发表题为《承认民国与中央权力》的社论,露骨地表示:“对于正式承认问题,应视其权力能否强迫各省继续奉行前清所订条约,
① 《袁大总统书牍汇编》,第 5—11 页。
② 《远生遗著》卷 3,第 207 页。
① 《远生遗著》卷 3,第 211 页。
② 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 397 页。
③ 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 397 页。
然后再行提议。”④
至 1913 年春,由于中国国会即将正式组成,列强之间再次磋商承认问题。此前,美国在同意日本提出的列强行动一致原则时,曾附有声明:“此种行动不致对于承认中国新政府引起不必须之延缓为限。”民国建立后,美国国内舆论主张立即承认,国会在 1913 年 1 月 2 日就通过了承认中华民国的决议案。但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列强对华一致的原则,决定从缓承认。1913 年3 月,美国新总统威尔逊就职后,于 4 月 2 日通知其他列强,说明一旦中国国会开幕,美国即行承认。美国驻华代办威廉斯认为:承认将在全国起稳定作用,增加老百姓对共和国的尊重,还可以使袁政府的反对派丧失信誉。对美国的作法,其他列强多不表赞同,日本反对尤甚。4 月 4 日,日本驻美大使对美国国务卿表示:由于“宋案”发生,中国南北双方将起重大纷争,全国再度陷入混乱,此时“若遽然承认北京政府,即等于援助袁世凯与南方孙、黄等人作对。倘若造成如此结果,不仅为各国着想有欠妥善,即为中国本身着想,恐亦难以谓为得宜”。①美国政府认为日本政府所谈的情况“含有某种偏见”②,乃单独行动,于 5 月 2 日送达威尔逊致袁世凯国书。同时送达国书
的还有墨西哥和古巴。巴西和秘鲁则已于 4 月 9 日承认,为最早承认民国的国家。
同年秋,袁世凯镇压了二次革命,将南方各省置于北洋势力的控制之下, 列强认为他已经具有了强迫各省继续奉行不平等条约的能力,承认问题便提到日程上来。经过多次秘密的和公开的交涉,袁政府和列强终于达成了协议。依照列强的旨意,袁世凯在 10 月 10 日就任大总统的宣言中特别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须恪守。前政府与外国公司、人民间所订之正当契约,亦当恪守。又各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以联交谊,而保和平。”①袁氏的声明底稿早已于 10 月
2 日送北京外交使团,并经他们认可。同时各国公使据此底稿都向本国政府请示了承认问题。因此,袁世凯一当选总统,日、英、俄、德等国都立即表示承认,并致贺电。②列强驻华外交官于 10 月 10 日参加袁氏就职典礼,亲自听到他的保证,“无不为之欣然”。③
必须说明的是,除维护列强在华的条约权益外,日、俄、英三国还分别以承认问题要挟袁政府,进一步扩张侵略势力。
日本帝国主义对任何可能在华扩张其势力的机会从不放过。1913 年 8 月 5 日和 11 日,山东兖州和湖北汉口先后发生日本军官被拘留事件。9 月 1 日, 张勋的辫军攻占南京时,有日侨三人被杀。这一连串的事件,被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利用,大肆渲染,叫喊对华采取强硬态度。日本驻北京公使山座园次郎按其政府训令,于 9 月 11 日向袁政府外交部提出“抗议”和赔偿要求,并表示如不尽快满足要求,将影响承认问题。山座提出的要求如下:
关于兖州事件的三条:一、事件直接负责人罢官;二、武卫前军指挥官
① 《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 428、430 页。
② 《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 428、430 页。
① 《政府公报》,1913 年 10 月 11 日。
② 《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下册,第 712 页。
③ 《远生遗著》卷 3,第 211 页。
前往日军司令部谢罪;三、由中国政府行文向日本政府致歉。关于汉口事件的四条:一、中国政府应严惩此事件发生时在场的指挥官和士兵,并由日本军官观刑;二、革斥事件之军队长官;三、由其师长赴日本领事馆谢罪;四、由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表明歉意。关于南京事件的六条:一、犯事兵卒及其直接指挥官应处以死刑或严刑,并由日本驻南京领事馆官员观刑;二、直属长官应严加戒饬;三、江苏都督应赴日本领事馆谢罪,并予以撤职;四、日方之死伤损失由中国政府如数赔偿;五、犯事之中国军队应至日本领事馆门前行举枪礼,以表谢罪之意;六、中国政府应派代表向日本政府谢罪。
接到日本的要求后,袁政府一方面害怕日本支持南方反袁力量,一方面急切希望得到日本承认,以稳定反动统治,遂于 9 月 15 日除拒绝立即撤换张勋外,满足了日本的全部要求。
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在 8 月间还以承认问题挟制袁政府,勒索满蒙地区铁路建筑权。经过多次交涉,10 月 5 日遂有中日关于满蒙五路借款预约换文。该项换文是秘密的,经孙宝琦、曹汝霖签发。通过该项换文,日本取得三条铁路的借款权,即四平至洮南府,开源至海龙城,长春至洮南府;还取得关于洮南府至承德,吉林至海龙城两条铁路的借款优先权。由此,日本侵略势力由南满扩张到热河一带。日本控制五路的目的,不单纯为了经济掠夺,主要是为其进一步扩张军事侵略作准备。这实际上是第三次日俄密约的具体实施。
沙皇俄国乘承认民国之机,蓄意扩张它在蒙古地区的侵略权益,“不看到蒙古问题的解决,将不会予以承认”。①经过长期交涉,袁政府终于屈服于俄国的压力,互换了《中俄声明文件》,实际上满足了它的无理要求。英国也以承认问题为筹码,迫使袁政府派代表参加由它控制的西姆拉会议,企图通过改订新约,进一步染指西藏地区。
帝国主义列强虽然承认了民国政府,但其在华外交使团和袁政府的外国顾问,大都认为中国不可能建成真正的共和国,中国必须由袁世凯这样的“强人”来进行统治,才能免于混乱。上海英文《字林西报》于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的次日发表社论说:“中国长期生活在旧制度下,现在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和固定的领袖。列强支持明智的官方。”袁世凯的政治顾问莫理循①虽然主张有限的代议制政体,但他认为袁世凯的专制统治对中国是十分必要的。法律顾问古德诺②则认定中国人没有从事政治活动的能力,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的君主制行之有效,中国在改革政体和制定法律时,如若借鉴西方国家,德皇威廉二世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最有价值的。另一法律顾问有贺长雄③认为“中华民国并非纯由民意成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因此中
① 《日本外交文书选译》,第 443 页。
① 莫理循(G·E·Morrison ,1862—1920),澳大利亚人,清末为英国《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与袁世凯关系密切。1912 年 8 月 1 日起担任总统府政治顾问,为袁出谋划策。他是袁与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之间的联系人,与蔡廷幹(袁的英文秘书)、梁士诒等交往颇多。
② 古德诺(F·J·Goodnow ,1859—1939),美国人,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专门研究德国法律。1912 年 7 月来中国担任袁世凯的法律顾问,至 1914 年夏天回国,担任霍浦金斯大学校长。第二年 7 月又到北京。袁克定、周自齐等人与他关系密切。
③ 有贺长雄(1860—1921),日本人,法学博士,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国际法的研究者。1913 年 3 月初到北京,担任袁世凯的宪法及附属法顾问。袁依靠他联系日本政界要人,传递消息。
国应有合乎国情的独特立法。他说:议会政体对中国是不理想的,中国应把君主制和共和制融合在一起,只有如此“才能保持秩序和进步”,才能“使新旧两种势力谐调”。1913 年他出版了《观奕闲评》一书,极力鼓吹修改《临时约法》,以扩张总统权力。他说,中国若采用美国式的共和政体,一定会造成“南北分裂,土崩瓦解”,若采用“法国式议院共和政体,对富国强兵诸事殊多窒碍”;惟有由大总统决定政治方针,不问何党派,只要“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才能致富强。正是在这些顾问的帮助之下,袁世凯一当上正式大总统,就肆意破坏幼稚的民主共和制度,并迅速地建立起封建独裁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