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轻武器的界定及其种类一、轻武器的界定

长期以来,轻武器的概念比较模糊。轻武器与火炮的分界线一直是一个众说纷纭、悬而未决的问题。轻武器的定义自本世纪以来一直在缀慢变动。本世纪 30 年代,人们习惯把 12.7mm 口径以内的武器称为轻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一般把 15mm 以内的武器叫作轻武器。这样,便把口径超过 15mm 的身管速射武器、迫击炮和轻型反坦克武器等步兵常用武器划出轻武器的范围。从国际习惯而言,国外习惯把火炮的起始口径限定在 35mm,国内近几年来则把火炮的起始口径限定在 20mm。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大于16mm、小于 35mm 或小于 20mm 的身管速射武器、榴弹发射器及其类似武器, 既不属于枪械也不属于火炮的范畴。尽管轻武器与火炮的划分对于战场上的使用而言没有什么影响,但是对于负责制定规范、设计开发、政府采办、维护修理以及部队编制配制却带来麻烦。

目前,国外一些国家和组织如北约陆军装备局对“轻武器”这一术语, 解释为应包括“50mm 口径以内的所有班级携行直接瞄准的武器”,并包括“反轻型装甲和反武装直升机与辅助武器”。北约组织这样界定轻武器,自然把劳—80,以及 30mmASP 身管速射武器等一类武器纳入轻武器的范畴。笔者认为,随着质量小、强度高的新型合金材料以及塑性材料越来越多地用作武器的制造材料,武器的质量将会大幅度降低。因而,可以把轻武器界定在 50mm 口径以内的步兵班组携行直接瞄准武器以及步兵班组携行的近战武器如枪榴弹、榴弹发射器、火箭发射器、反坦克导弹等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