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公私合营企业要恢复和建立工人群众参加的管理委员会,这个管理委员会应该和公股代表合作

在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前,工会和增产节约委员会实际上是企业的领导机关,对推动生产、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起了很大作用。在公私合营以后, 公股代表派进去,公股代表管理了企业,工会管理企业的职权便让给了公股代表。当时,我们没有强调保存管理委员会,没有强调公股代表必须继续发挥工会和增产节约委员会的权力,提拔工人担任企业的领导干部也不够,这是很大的疏忽,必须加以纠正。工人群众对此不满,是有理由的。因此,必须恢复和建立工人群众参加的管理委员会。这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办好企业的重要问题。

今后恢复和建立的管理委员会应该和公股代表合作。在合营以前,私营企业没有公股代表,工会直接对资方实行监督,现在有了公股代表,应该和公股代表一起管理企业。应该肯定地说,管理委员会必须有相当的权力,其具体章程需要由工会和政府拟定。此外,要吸收工会领导人员和工人中的适当代表人物参加企业的领导机关,担任正副厂长、正副经理等工作。

有些工会干部对公股代表是有意见的。公股代表中,有些人的工作是有错误、缺点的,但绝大多数人的工作是好的。他们当中的多数人特别是在大城市从职工中、工会干部中提拔起来的人,有了错误、缺点是可以教育克服

的。他们的经验不够,原来有经验的职工离开了本厂,或者是分配了新的业务,加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一件复杂的工作,时间又很紧迫,公股代表在工作中有错误、缺点是难免的。他们有时受到三个方面即资方、职工以及企业的专业公司的责难,工作常处于困难的境地。因此,工会应该给以帮助。在对公股代表的错误、缺点进行批评以后,多数人是可以教育留用的, 只有少数不称职的才要调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