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

的职责。

在生产计划方面,原来由国务院规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的指令性的指标共有十二个,即: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现在把国务院指令性的指标减为四个,即:(一)主要产品产量,(二)职工总数,(三)工资总额,(四) 利润。其余八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的指标。这些非指令性的指标,在下达计划和上报计划的时候,仍旧和四个指令性指标一样,全部列入计划,作为计算根据,但是,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于非指令性指标的修改以后的方案,应该报告有关部、局备案。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指令性的指标以外,各工业部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殊需要,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等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 对自己所属企业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平衡的某种产品的产量。

在基本建设计划方面,国务院一九五七年规定的指令性指标是四个,即,

(一)总投资额,(二)限额以上项目[54],(三)动用生产能力,(四) 建筑安装工作量。今后仍旧按照这四个指令性指标执行。建筑安装部门的劳动工资指标,仍旧按照过去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在保证完成上述指令性指标的条件下,在国务院核定的地方投资总额以内,可以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等等方面进行调剂。

国家计划只规定年度计划。关于季度、月度计划,哪些企业应该由主管的部、局规定,哪些企业应该由企业自行制定,都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简化计划编制程序。由现行的两次下达、两次上报的编制过程改为两次下达、一次上报,就是先由上而下的颁发控制数字,然后由下而上的编制计划草案,最后由上而下的下达计划,年度计划力求在上年十一月份大致确定, 计划下达以后,一般不再修改。坚决精简现行表报。

二、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利润, 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分成的基数根据各工业部门第一个五年计划[28] 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零星购置费用),加上企业奖励基金,再加上百分之四十的超计划利润,把各部所领取的这三笔收入与工业部门在同一时期所实现的全部上缴利润,以部为单位,分别算出比例,例如各工业部所领取的三笔收入各占该工业部上缴利润的百分之几,就把这个比例分别作为各工业部的固定分成比例。以后年度预算中,国家不再拨付四项费用和企业奖励基金,所有这些费用,统由利润固定分成中解决。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三年不变。每年根据实现的利润,计算分成数额。各工业部对于所属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 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的分成比例,实现国家和企业在利润方面的分成。但是, 各工业部可以在自己直属各企业的全部分成所得中,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间调剂之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它直属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所得的利润分成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当地各企业间调剂之用。

国防企业中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以及其他企业的特殊重要的新种类产

品的试制费用,如果超过本企业负担能力,由主管部门另行拨付。

因为公私合营企业过去对四项费用、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等等没有像国营企业那样的规定,而且公私合营企业中以中小企业为多,因此在实行企业的利润分成的时候,应该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分成基数和分成办法,进行专门研究,定出适宜的办法。

企业在使用分成所得的时候,必须把其中的大部分用于生产事业方面, 同时,适当地照顾到职工福利方面。

取消现行的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例如大修理不准“变形”、“增值”[55] 等规定。企业的事业费在保证完成计划的条件下,可以由企业在事业费总额内的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上级规定的权限内,可以由企业增减或者报废。

三、改进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除企业主管负责人员(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等)、主要技术人员以外,其他一切职工均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有权在不增加职工总数的条件下,自行调整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