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关于建筑材料

  1. 水泥、钢筋、电焊条、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必须是合格的才能使用。今后在主要的工地上必须恢复和建立材料的检验机构,设置必要的试验设备。

  2. 生产建筑材料的工厂,必须负责地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才能出厂,不合格的不能出厂。

  3. 水泥出厂时,必须经过检查,不得以低标号的冒充高标号的;每一袋水泥必须有足够的重量,不得以少充多。

  4. 用不好的铁炼出来的钢,由于含硫、含磷比重高,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工程的重要部分。次要部分,例如用作一些门窗上的小五金等是可以的。

  5. 大中型的有关人民生命安全的水电站的水坝工程,必须十分注意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这些工程所用的钢筋和水泥等建筑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质量规格。对于这件事,参加会议的同志回去后必须专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作报告,因为关系重大。

  6. 必须继续反对保守主义(我们在强调质量之后,保守主义可能抬头), 但是,在设计和使用材料上又必须保证有必要的安全系数。施工部门不能在设计的安全系数内再去挖潜力,否则遇到意外事故,如大风、地震等等特殊情况,是很危险的。

  7. 在关键性的工程上,如果没有合格的材料,宁可停工待料,决不马虎。因为这是工程的关键部分,如果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而产生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停工待料的损失。

  8. 新材料和合格的代用材料仍然应该使用。但是必须经过多次的试验鉴定,不要轻易普遍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