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充分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并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图书馆(室)是现代办学的重要支柱,是学校书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室)必须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做好服务工作,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章 书刊资料

第四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积极为师生提供书刊情报资料和教学参考资料。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应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

第五条 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六条 图书馆(室)的藏书应侧重于有关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图片资料、工具书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适合青少年读者的各类书刊。

第七条 图书馆(室)书刊最低藏书量标准按附表一规定执行。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县区(镇)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

第九条 图书馆(室)工作应有一名副校长分管,由教导主任直接领导, 中学图书馆应设馆长一人,负责三室(图书室、资料室、阅览室)工作。学校领导要把图书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图书馆各项工作。

第十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热爱图书馆事业的同志担任,须具备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最低数按“附表二”规定参照执行。第二十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国家《图书、资料专

业职务试行条例》评定。图书馆(室)的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 应与教学人员和教育辅导人员同等看待。

第十三条 图书馆(室)要做好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

第十四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要积极争取各级各类图书馆(含少年

儿童图书馆)在业务上的辅导与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和措施,以省、市图书馆为主,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章 书刊资料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六条 图书馆(室)的书刊资料应建立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对新购置的书刊资料应按照规定的加工程序,在一周内上架流通。

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在登录后分类上架。

第十七条 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第十八条 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十九条 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图书馆(室)应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要设书名目录,要做到书卡相符。

第二十条 图书馆(室)要本着勤俭办馆(室)的原则,加强管理工作, 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工作。

建立、健全书刊借阅、保管、损坏遗失赔偿制度,严格规定书刊资料借还日期。

第二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向学生介绍图书和图书馆知识、工具书使用方法,配合教师指导学生如何选择和阅读书刊,定期举办书评和读书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阅读指导课。第二十三条 建立图书馆协作网片组织、开展图书馆网片之间、校际之

间互助互学、互通有无活动,推动图书馆(室)的评估工作。第五章图书馆(室)设施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逐步设置图书室(包括藏书库和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和资料室。

第二十五条 馆舍基本标准:

中小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 500~600 册计算;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人数 1/3 设座位。学生阅览室完全中学按在校学生人数1/10 设座位;初级中学按在校学生人数 1/12 设座位。

小学图书馆(室)建筑面积:藏书室按每平方米藏书 500~700 册计算; 教师阅览室按教师人数 1/4 设座位。学生阅览室按在校学生人数 1/18 设座位。

县镇乡村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和防火、防潮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 内部设备:

图书馆(室)应配备必要的书架(双面书柜及单面书架)、阅览桌椅、

报纸架、期刊架、资料柜、目录柜、借阅台、办公桌椅及装订、安全设备。有条件的中小学应配备视听、复制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经费:市、县、区(镇)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的需要。

学校还应尽可能自筹部分经费,增加对图书馆(室)的投入,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

第二十八条 图书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或少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最低藏书量

学校类型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小学

学校类别数量

项目

人均藏书量(册数) (按在校学生)

30

25

15

25

20

10 20

15

5

报刊种类

100

75

50

70

50

30 50

30

20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

200

150

100

150

100

150 100

60

30

附表二:图书馆(室)工作人员最低数

学校类别工作人员数

学校类型

完全中学

3 — 4

2 — 3

1 — 2

初级中学

2 — 3

2 — 3

1 — 2

初级中学

2 — 3

2 — 3

1 — 2

小学

1

1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