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抽象”和“具象”之间

本节中要探讨的是“具象”(写实)和“抽象”相结合的绘画形式,或可简称之为“半抽象”或“准抽象”的绘画(艺术)形式。

这是最最复杂、最难于分析的一类艺术活动(绘画)的现象,因此这个问题在美学上最易引起争论。但是,学术问题的不同见解的争论,应是一件大好事,只有不同意见的反复辩解,才能推进对真理的探求。以下所谈只是笔者个人的一得之见,而且也只能说是一种“假说”(Hypothesis)。希望有不同意见的批评,并有待于科学的验证。

西方的绘画史发展到了 19 世纪之末,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始于所谓“印象派”(Impressionism),大盛于“印象派”之后起来的一个画派

(Post-Impressionism),乃至 20 世纪之初的所谓“立体派”(Cubism)和“野兽派”(Fauvism)等,自此之后,“写实”绘画的大一统天下的良辰美景便一去不复返了。这种新的画风的具有代表性的画家如塞尚(Cézanne)、凡高(Van Gogh)和高更(Gauguin)等人。这种新兴画风区别于传统的“写实”画派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放弃了以往的那种“幻觉主义”的画法—— “光影”被漠视了,“透视”也不注意了,有时甚至故意破坏“透视”,(最显著的例子如塞尚的一些“静物画”)。因此,他们虽然还在“摹仿”一定的物象(题材),但不去“如实”地描摹,乃至出现“变形”(distortion) 的处理方式(详后文)。以致当它们刚问世的时刻曾招致很多异议甚至激烈的反对。

正值此时,理论阐释亦应运而生,那就是本世纪初出现的英国艺术评论家克莱夫·贝尔(Clive Bell)的著作,而贝尔提出有名的“有意味的形式”

(Significant form)的概念,更为风靡一时,至今不衰。这里不想全面地去评议他的美学观点,但由于他的美学见解主要是对“印象派”之后的画派而发,因此,粗略考察一下他的与此有关的理论,对正确认识那个画风当有所裨益,而“有意味的形式”之说,尤为值得注意和重视。

贝尔高度推崇“印象派之后”的艺术价值,而且十分敏锐地看到并从理论上指出,这种新的画派之异于以往的“写实”(具象、再现)画风的最主要之点,在于他们把笔下所“摹仿”的物象加以艺术的“简化”

(Simplification),亦即所谓一种艺术的“变形”(Distortion)。正是这样一种艺术的的“意匠经营”(Design)的崭新方法,破除和改变了以往的“写实”绘画的陈旧方法和体制,开创了西方现代绘画的新纪元。贝尔的“简化论”,是阐释塞尚等人的画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键。如贝尔说:“‘印象派之后’的画家们采用了充分‘变形’的形式(distorted forms)以挫败和阻止人们(对‘再现’因素的)计较世俗利害和好奇之心。但这样一种艺术形式也仍有足够的‘再现’性因素,以唤起观众直接着眼于这个艺术创造活动(design)的品性,从而找到了通向我们的‘审美情感’(aesthetic emotion)的捷径”。这种“变形”的艺术手法,贝尔又称之为“简化”: “‘简化’并非仅仅去掉一些细节,这是不够的,而是要把剩下的‘再现’ 成分改造成为‘有意味的’(Signif-icant)”。

贝尔的《艺术)一书初版于 1913 年,他时年 32 岁。这部名著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版再版,不计其数。但到了他暮年时的一个版本(1949 年)的序言中,自己也坦率地承认他的这部风靡世界的著作中有一些:“过头的提法、幼稚的、简单化的以及不公正的评论”。于此看来,我们后人似乎更不应对他“求全责备”了;我们似应更多关注其中一些闪烁着真理光辉的论述和思

想。尽管贝尔并没有能十分透彻地说明他所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审美情感”、“简化”、“变形”等等一系列美学概念的具体内涵,但这些概念却还是对实际的绘画艺术的实践做了一些中肯的概括。

无论如何,我们中国人要去欣赏和理解西方艺术(绘画),总是隔了一层,总有许多难以逾越的天然障碍,但是,尽管我们很难见到西画的原迹而只能通过一些印刷品去了解它们,虽只能观其大略,然尚能构成对塞尚等人的画风的粗疏印象,以及他们同他们的前人之间的巨大差别。塞尚等人的所谓“印象派之后”的画家们的画风,其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所谓“变形” 的艺术手法。(“变形”与“夸张”尚有区别,后文还拟详论,此处暂略)。贝尔说:“变形”就是“简化”掉一些“细节”。看来,主要正是指以往的“写实”画法中的“透视”及“光影”等。但是,仅仅这些还不够,贝尔认为“简化”了的形象还要加以改造(变形)才能具有一定的艺术“意味”。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塞尚等人的作品中,尽管已掺进了一些非“写实”的因素,但始终还保留着一些“写实”(“再现”性)的因素(如经过充分“变形”或“简化”了的“人”、“花”、“风景”等的形象描绘)。这种“非再现”性的因素,笔者喜欢称之为“抽象美”的因素,也就是贝尔较笼统地称为“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既然这种绘画中“写实”与“抽象”的因素参半,故不妨可称之为“半抽象”的形式,或“抽象”和“具象”相结合的形式,似更贴切。

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贝尔把这种“半抽象”形式中的“具象”因素称为“再现性的因素”(representative element),但他还没有主张把它们完全排除干净;相反地他认为它们还能有一定的作用,这就是他所提出的一个所谓“引线”(clue)的概念。有时候,他用“知识性的引线”(cognitive clue),或称“提供信息的引线”(informatory clue),指的就是那个所谓“再现的因素”。举例说,一幅画中画了一朵“花”,欣赏者首先在画幅上看到和知觉到的就是“花”这样一种“植物”(知识)。人们最初的知觉只是一种“知识性”的观感:“这是一朵花”的知识;然后,这朵“花”的“再现”性形象便成为一种“引线”(clue),由它指引人们进一步去欣赏画家在“再现”这朵花的同时所创造的一种艺术的“意匠”(design)。从另一角度说,一朵“花”的“再现性”形象仅是一种“题材”(subjects), 不是真正的艺术的“形式”(form)。贝尔的这种意见是符合客观事实的: “你可以注意到,有些不能感受纯粹的审美情感的人只记住画中的题材

(subjects),而有审美感受能力的人则对那些题材没有印象。他们从来不去关注画幅中的‘再现因素’,因此当他们讨论绘画时只谈及各种性状的形式和色彩变化和关系”。于是贝尔提出了他的那个赫赫有名的“有意味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的概念:“在每一件美术作品中,线条、色彩以某种独特的方式组合成某些形式和形式间的关系,能激起我们的‘审美情感’。这样一种线和色的组合和关系,这种美感动人的形式,我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乃是一切视觉艺术的一种普遍性质。” 很清楚,贝尔把一个艺术形象分析(分解)为两种成分:一种是“再现性” 因素,即描摹的客观物象,它是“非审美”的;另一种是“审美的”的、“有意味的形式”的因素。对于前者的性质,相对地说还是比较清楚的;但贝尔对于“有意味的形式”的阐释,就未免太笼统含混了。事实上,贝尔自己对这个问题看来也还没有完全弄清楚,他在该书中另一处谈及此问题时又曾说

过:“我们不得不承认,以一种独特方式打动我们的艺术形式,是按照一个未知和神秘的规律来处理和组合成的;而艺术家就是按照这种规律去处理、组合成能感动我们的形式”,即是一个明证。正因如此,“有意味的形式” 又常常为后人误解为“形式美”的同义词。但事实上,“有意味的形式”不等于“形式美”的概念。由此而言,贝尔的这个“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 的确只能目之为一种“假说”。它是有缺陷的理论,缺点是含混笼统。

吴甲丰先生曾指出,贝尔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作为一种审美趣味与美学思想,⋯⋯与我们的传统艺术则距离更近”。笔者对此亦有同感。这是否因为我们都是中国人的缘故,对自己家门内的东西更熟悉些, 理解更多和更深一些的缘故?由此之故,底下我们不妨就结合着对中国传统绘画的分析研究来探讨这些问题。

中国的传统绘画,不妨可以说是这样一种“半抽象”的艺术形式的最富典型性的历史事例,1979 年出版的《美学》创刊号刊登《线与点的交响诗》中,系统地表述了笔者对传统绘画的一些较粗浅的看法。如其中说:“‘线’ 和‘点’的形式结构同物象特征的关系愈来愈松驰,有些人把注意力更多的倾注于一定的笔墨技法——‘线’和‘点’的特殊结构上。明清以来,画家个人的特殊个性在画幅上的地位愈来愈突出,同一个画题在两个不同画家笔下可以表现出迥然不同的思想情趣来。同样都画荷花,恽南田笔下却是那样轻艳柔美;而八大山人又表现得如此奇峭险怪。但是,他们毕竟又都没有彻底摒弃物象,仍以之作为一个‘支架’,在上面构筑起‘线’和‘点’的艺术形象来,直接抒写某种独特的思想感情”。笔者读到贝尔的《艺术》一书, 那是在写了上述文章之后,当时真有“相见恨晚”之感。笔者对贝尔提出的“引线”(clue)概念实为叹服,并对他并未主张彻底摒弃物象(subjects) 的观点极为同意。因为笔者提出“支架”的概念和他的“引线”之说极为近似,而且可以互为补充两者不足之义:某些绘画中的“再现”因素——所描摹的物象,既称之为“支架”或“引线”,不言而喻,在一定场合下都是指一种不可或缺的因素。这样,“具象”(“再现”因素、物象描摹)和“抽象”(“线”和“点”的“笔墨”结构)便组合成为一个有机的艺术整体(Gestalt)。这就是笔者提出的所谓“抽象和具象相结合”或“半抽象”的艺术形式的概念。中国的传统绘画就是这种形式的典型形态。而更令人惊诧的是,西方绘画史上的“印象派之后”的美学特点,同我们中国人的绘画艺术竟如此之相近似。正因如此,贝尔的“有意味的形式”概念,确如吴甲丰先生所言,以之阐释中国的传统艺术也颇为贴切。

前文曾说,贝尔的理论的一个最大的弱点是“笼统含混”(这一点,就是他本人后来也坦率承认)。如对“变形”、“简化”、“有意味的形式” 等等都语焉不详。下文拟集中探讨两个问题:首先是“变形”(与“简化”); 其次则是重点分析“有意味的形式”的应有的具体内容。

贝尔所说的:“有些不能感受纯粹的审美情感的人只记住画中的题材, 而有审美感受能力的人则对那些题材没有印象。他们从来不去关注画幅中的‘再现’因素,因此当他们讨论绘画时只谈及各种性状的形式和色彩变化和关系”。上述这种现象,从中国绘画史的角度来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必须强调指出:这是一种历史现象。换句话说,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是中国的传统绘画发展到了后期的成熟阶段才产生的一种历史产物。而并不是像贝尔所说的,是“一切视觉艺术的一种普遍性质”(见前引

文)。在中国绘画史上,上述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在明、清时代,早期的绘画中是并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当然也不能说它是中国绘画的“一种普遍性质”。而要阐释这种现象中的一个关键的理论问题,就是“变形”(distortion) 的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不去严格区别“变形”同“夸张”(exaggeration) 的美学性质,很多场合下甚至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其实,两者的差异应是很清楚的。举例说,“燕山雪花大如席”,是“夸张”;但是,“热的雪” 就是“变形”了。再举一例:“金虎”,不妨仍可说是“夸张”,“黑虎” 也许就只能认为是一种“变形”的艺术处理了。笔者以前又曾举过中国的民间艺术中以老虎为题材而对之作“变化”处理的例子:“现实中的真老虎, 它的固有的自然特征是十分明确的——威武、勇猛、凶狠,但在这些艺术品中,老虎的固有的基本自然特征被抛弃得无影无踪。艺术家把老虎刻划得比小猫还要稚气可爱,⋯⋯然而人们又决不会把它当作小猫而不认为它仍是凶猛的老虎了。⋯⋯因此,这正是一种‘抽象美’和‘具象美’的相融合,然其中的‘具象美’的位置和作用已非常微弱,人们只是把它当作一个‘支架’, 仅仅用以支撑所要表述的另一种更为重要的东西——具有‘独立性’的‘抽象美’——其中主要蕴含着一种淳朴、稚气、天真烂漫的情趣内容,与上述老虎所固有的勇猛、凶狠的自然特征已南辕北辙、大相径庭了”。前文又曾例举明代画家徐渭笔下画的牡丹花,也同样舍弃了牡丹花的“富丽”的固有自然特征,而加以“变形”——“富贵花”在他笔下画成了“窭人”的“贫穷花”。于此而言,“变形”同“夸张”应有质的差异——“夸张”是以不改变某些物象的基本固有特征为前提,有时甚至是为了强化表征(夸大)这种固有的特征;但是,“变形”则反之,以舍弃、改变事物的固有特征为前提,有时甚至可取“随心所欲”的态度。

第二个问题,联系中国传统绘画的历史情况来阐释“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

前引贝尔所说的:“他们(欣赏者)从来不去关注画幅中的‘再现’因素”。如果说得更明确具体些,他所说的“再现因素”,应是指事物的“固有的自然特征”(见前文)。而事实上,在明清时代的一些绘画中,这种“固有特征”却往往已被舍弃或改变了。但在更早一些时候,这种情况却还没有产生,在宋元时代的某些绘画中,虽然对于其中所摹拟的某些物象的固有特征(“再现因素”)已不十分重视,但人们也还没有舍弃或改变它的意图。梅兰竹菊也好,烟云山景也好,它们的固有的自然特征在绘画的摹拟活动中尚保留着它们的位置,但不妨可以说是经过了“简化”的艺术处理,而“变形”则尚未见其踪影。

因此,宋元时代的绘画,人们或多或少地仍“关注”着其中的“再现” 因素;而完全“不去关注”事物的固有特征,那已是明清时代发生的一些情况了(而且这时大都又经过了“变形”的处理)。这样,笔者才把这种“再现因素”称之为“支架”,意谓它(这种经过了艺术的“变形”处理的物象) 在艺术形象中所处的地位和身分是极其卑微的,充其量不过是起到一种“支撑”其艺术的“形式”的作用。但必须强调指出极其重要的一点:此时的这种“再现因素”,同前文所谈的那些纯粹“再现”(具象、写实)的形式有着质的区别,两者绝不可相提并论。

贝尔在《艺术》一书中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在该书中的论

证是极其粗线条的,没有明确地界定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由此之故,引起了许多争议,而最大的一个症结,则是许多人把“有意味的形式”理解为“形式美”的同义词。

贝尔对“有意味的形式”下的定义是:“线条和色彩都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结合起来。那些形式及各种形式之间的联系,都激发起我们的审美情感”。很显然,这样一种笼统抽象的定义,是很难让人领会他所说的真正意思的, 又极容易使人把“有意味的形式”误解为即指“形式美”。但事实上,两者应有所区别,其关系更应有所阐明。

然而,“形式美”的概念,如同“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一样,其弱点也都是含混、抽象又笼统,又因其多义而导致理解的歧异并争论不休。由此之故,笔者曾主张用“艺术的形式构成法则”来取代“形式美”,并舍弃“有意味的形式”的概念而用“抽象美”的概念。但我们不妨仍可以“形式美” 作为“形式构成法则”的同义词;以“抽象美”为“有意味形式”的具体内容,并进一步作更具体细致的理论界说:“我们首先要断定,‘形式美’和‘抽象美’不是指的同一个东西⋯⋯艺术的形象形式,基本上可区分为三大类别:第一类,‘具象’的艺术形象(具象美)——那是指艺术作品中描绘了一些外界具体物象的艺术形象(其中不包含‘抽象美’的成分);第二类, ‘抽象’的艺术形象(抽象美)——那是指一部分艺术作品中根本不去描摹任何具体物象的艺术形象(请注意,这不是附丽于‘具象’而‘相对独立’ 的‘抽象的形式美’);第三类,介乎具象与抽象之间的艺术形象,是两者相结合的特殊产物。但是,‘抽象美’同‘形式美’的区别何在呢?根据上文所谈,‘抽象美’只是指艺术领域中一部分艺术形象,而‘形式美’则是所有或一切艺术形象(包括具象和抽象)都必须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艺术美的因素——不但‘抽象’的艺术形式中有‘形式美’的因素,‘具象’的艺术形式也必然有‘形式美’的因素。就美术领域来说,任何形象(包括具象和抽象)的形式构成最终可概括为‘形’和‘色’(包括黑白单色)两种艺术元素,它又必须按照‘均衡’、‘对称’、‘调和’、‘对比’、‘多样统一’、‘疏密’、‘虚实’等等的艺术形式构成法则来构造一定的艺术形象形式。这就是所谓‘抽象的形式美’。”

笔者在上引的那篇拙文中又说:“中国绘画基本上是一种‘半抽象’的艺术,它是由‘抽象美’和‘具象美’两者相结合的产物(介乎抽象与具象之间)。其中的‘抽象美’因素,就是一种独特的‘线’与‘点’的形式结构,亦即中国画家所说的‘笔墨’(请注意,这不是指‘形式美’,但其中包含‘形式美’)。它是同‘具象’(摹拟)相牴牾的一种艺术因素,因此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中国画中的独特的“笔墨”——“线点结构”的“抽象美”,又同另一种独特的艺术“程式”有着不可分割的美学关系。对于“抽象美”(有意味的形式)的问题,以及它与“程式化”的关系,将留待下一节中继续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