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宣誓

1920 年安特卫普奥运会,不仅首次升起了国际奥委会会旗,而且第一次

进行了运动员宣誓。这个仪式是顾拜旦 1913 年提出,并得到国际奥委会赞同而设置的,增加这一仪式主要是由于前几届奥运会上某些运动员为获取金牌不择手段,弄虚作假,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因此,顾拜旦建议继承古奥会传统,在每一届奥运会开幕式上进行运动员宣誓。国际奥委会原订于 1916

年第六届奥运会时开始实行。但因战争使该届奥运会停办而未果。直到 1920

年第七届奥运会上才首次举行这一仪式。

第一个在奥运会上代表运动员进行宣誓的是比利时著名水球选手维克托·布安。

宣誓仪式是当主办国元首宣布奥运会开幕和进行了一系列仪式后,各国代表团的旗手们在主席台前站成半圆形,举办国的一名运动员在本国旗手的引导下,左手握住国旗的一角,走上主席台,摘下头上的帽子及其它装饰物, 举起右手庄严地宣读誓词:

“我以全体运动员的名义,保证为了体育的光荣和我们运动队的荣誉, 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参加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

此后,历届奥运会开幕式均承袭了这一宣誓仪式,并大都由主办国著名运动员宣读誓词。

从 1968 年冬、夏季奥运会开始,开幕式上又增加了裁判员宣誓,由举办国推选一名裁判员宣读以下誓词:

“我以全体裁判员和官员的名义,保证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完全公正的态度,执行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职务,尊重并遵守指导运动会的各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