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大法”

《奥林匹克宪章》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同样也有自己的一套法规制度。1921 年在瑞士洛桑举行的第七届奥林匹克大会上,就曾通过制定了五种著名奥林匹克法。它们分别是奥林匹克宪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章程;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竟赛规则及议定书;奥林匹克运动会举行通则; 奥林匹克议会规则。其中,《奥林匹克宪章》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好象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奥运大家庭的所有的成员都必须遵循的。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制订的有关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法典。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创始人、法国教育家皮埃尔·顾拜旦倡议和亲自起草制定的,在 1894 年的 6 月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正式通过。近百年来,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宪章虽经多次修改和补充,但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未改变。根据 1991 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其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第一章奥林匹克运动、第二章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三章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第四章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五章奥林匹克运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