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人们所提出的荒谬无效的补救办法

请问,在我们刚才所描述的祸害的本质与人们所提出的那种补救办法的本质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

祸害在于存在着太多的、无用的、恶劣的或危险的作品:而人们提出的补救办法却是以立法手续来许可这个灾祸。

祸害在于书籍的作者利用这些书籍牟利,而人们提出的补救办法却是延长这种牟利的期间,并且使它成为一种身后的权利!

祸害在于下列的事实,即写作成为一种行业,人们把它变成思想的商店, 读者成了顾客。为了保持来往,就应该试探这些顾客的爱好,迎合他们的朝三暮四,卑躬屈节地逢迎他们的偏见,附和他们的谬见;可是,人们提出的补救办法却把这种可惋惜的事实作为神圣的原则来对待,并用法律来加以肯定!

这样严重的盲目无知难以令人理解。

此外,既然人们谈到了著作权,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词彙意味着什么吧。

思想所有权!这等于说,我手中拿着的皮球里所含有的空气的所有权。皮球开了一个口,空气就从里面跑出来,四处散逸,混在一切东西里面,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呼吸它。如果你保证我享有思想的所有权,那你就必须把大气的所有权给我。你能这样做吗?

首先,我们要问“著作权”的拥护者们,连同波尔塔利斯先生①在内,对于所谓属于某一个人的一种思想,你们怎样理解的呢?你们说思想这件东西是属于你们的。但是,也许用十本书,就可以包括现存的一切书籍:而这十本书是全世界的人共同写成的。伟大的人物只是仗着他们借自社会的力量来统治社会的。他们只有把社会本身分散出来的一切光芒集中在炽热的中心才能照亮社会。他们是从社会攫取权力而加以领导的。

这是非常真实的,当基督出现时,罗马的世界在期待着,并且对于福音有着预感。至于路德②,他除了表达教皇的暴政在人们心灵中所唤起的反抗愿望之外,还做了些什么呢?这种反抗的愿望早已在各处以各种不同的、但有力的和特有的形式爆发出来了。人们可以看到,这种说法将导致我们放弃所

① 让·埃提昂纳·玛利·波尔塔利斯(1745—1807),法国法学家,法国民法法典起草人之一。——译者注

② 马丁·路德(1483—1546),德国的宗教改革家,新教的创始鼻祖,也是圣经的德文翻译者。——译者注

有权的实质,而只去承认它的形式。据说德·巴尔扎克③先生曾就著作权问题向议会递呈过一份请愿书,如果是真的话,他会同意上述的意见的。但是, 请看这个冠冕堂皇的理论,它的结果是什么。夏尔勒·傅立叶④认为应该用一种奇怪的和难以理解的词句来表达组成他的学说的基础的思想。来了一个文章抄袭家,他把傅立叶的学说据为己有,并且用清晰的文体,也可以说用优美的文体来说明这个学说,并把它全部卖出去。你们会看到在快要饿死的傅立叶身旁,这位抄袭家将发财致富。如果这样来理解的话,那么所有权该是什么呢?这是剽窃。

此外,不管在每个人的思想中别人所占的成分有多大,人们至少不能否认,思想是从发表中得出它全部的价值的。与世隔绝的思想有什么价值呢? 在脱离任何社会情况之下,实物的消费是可以理解的,这种消费是个人的, 同样也可以是单独的。合群的观念对野蛮人在树林中所采集的果实以及对他所猎获的动物的价值是毫无增益的。至于思想,那就完全不同了。思想的重要性是按照使它受智慧的尊敬的比例而增长的。消费损耗实物,并使它们消失。思想的传播是智力的消耗,它不但不消耗掉那些无形的事物,反而使它们增多,使它们变得更加珍贵,并增加它们的内容和生命力。所以,并不需要知道精神产品的“根源”是从哪里来的,只需知道它们的“价值”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可以懂得这些产品不能是任何人的财产。倘若正是社会赋与精神产品以“价值”的话,那么,所有权就应该只属于社会。为了个人利益而承认著作的所有权,这不仅对社会有害,而且简直是对于社会的盗窃。

“注意!”特·巴尔扎克在他的小册子里写道,”你如果容忍人们否认著作权,那么土地所有权就要处于危险的境地:攻击著作权的逻辑不久就会推翻土地所有权。攻击一方,对另一方也会发生影响。”作为战术来说,没有比这种对比更巧妙的了:作为论据来说,就没有再比这种对比更贫乏无力的了。如果所有权在事实上得到承认,在原则上得到保护的话,这只是因为社会可以从这种协约中以及这种协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中得到利益的缘故。人们假设社会曾对地主说过:“你将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你可把它留给你的孩子,因为那些为了尽可能使它变得肥沃的农业劳动要求安全、耐心和时间。你可以大声疾呼说:‘这是我的。’谁反对你谁就要受处罚,因为我们要你去为了别人而不是为了你个人去栽种树木,我们要你去挖掘那些将由你的孩子们去完成的运河,要你去开采矿藏,这些矿藏很深,用一个人毕生的时间是开采不完、消耗不尽的。就是因为这个理由,我们才宣告你是所有人。”

因此,为了保护所有权,人们就从不论是否确凿无疑的社会利益出发, 丝毫不提及显然有必要要尊重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是这样地古老,这样普遍地被接受,这样不可动摇,并且甚至这样难于加以改变。在这里,却毫无相似之点。试把一个作家的利益放在天平的一只盘子里,把社会的利益放在另一只盘子里来衡量。人们要求我们承认的,简直就是一个人比整个人类还要重。

所以著作权本身已被它自己的原则判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它的后果使它更加有力地被判定是不合理的。

如果著作权得到承认的话,那么首先就必须使它成为可以继承的和永久

③ 奥诺莱·德·巴尔扎克(1799—1850),法国有名的作家,《人间喜剧》的作者。——译者注

④ 夏尔勒·傅立叶(1772—1837),法国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傅立叶主义者的领袖。——译者注

的:因为二者必居其一,或是它和社会利益相抵触,或是它和社会利益相适合,如果是前者,那么为什么要尊崇它的原则呢?如果是后者,那么为什么限制它的实施呢?在第一种情况下,这种做法是无可原谅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自相矛盾是非常严重的。

实在说来,如果这一讨论的要点只在于要知道作家的著作权是否在他们死后十年、三十年或五十年后还存在,那就再没有比这种讨论更可怜的了。显然问题并不在这里。

但是,使作者权利的永恒性成为神圣不可侵犯时,社会将处在什么样的危险中呢?《民族日报》在一篇文情并茂的文章中说:“如果使作者的所有权神圣化,那么一般的利益将变成怎样呢?是不是由作家本人来保证这一般利益呢?你知道作家可能会经过一些动荡不定的阶段吗?你不知道最有名的作家自传吗?拉辛在老年专心从事翻译《圣咏》时,他不是要想毁掉《菲特》和《昂德罗马格》①吗?拉·封丹②受到他的忏悔神甫的攻击以后,不是要求烧毁他的那些短篇寓言吗?假如在 1814 年,对伏尔泰和卢梭的著作存在着旁系亲属的继承权,政权是一定会引诱那些继承人的。继承人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会为了一笔巨款出卖这些作品的著作权,而这些作品也就消失了。”这些理由非常有力,还有多少其他理由来支持这些理由呀!但是,一般地说, 我觉得在这种讨论中,那些反对著作权的人过于强调这种权利在继承上是不宜转移和永久存在的。应该攻击的是作家本身行使这个权利。不应当说:“你们不妨用‘待遇’这个词来代替‘所有权’这个词,并且在把继承人的权利限制在十年之内时维持事物的现状。”而应该像那些自信为真理而战斗的人那样,勇敢果断地说:“颁布一条法令,并不是为了使著作权神圣化,而是为了宣告著作权是反社会和反宗教的。颁布一条法令,以便取消作家的那种‘职业’地位,以便不用个人的待遇制度而用社会报酬的制度来代替著作权制度。”事实是,无论是著作权的拥护者或反对者,谁都不敢表现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在这里,我毫不犹豫地重复说:不只作家的继承人靠一本书来牟利是有害的,就是作者本人靠那本书来牟利也是有害的。

事实上,人们通过这种说法已经肯定,在社会中,思想这样东西完全像一包棉花或一个糖面包那样,应当是可以交换的物品,而思想家的利润应当是根据利用他的思想的人数来计算的。

一方面,这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这又是不公正的。

因为,谁能知道思想是以哪种方式传播到每个人的头脑中去的呢?从一本书里得到的思想可以由画家的调色板反映出来:素描画家的铅笔可以抓住这个思想;雕刻家的刻刀可以把这个思想刻在大理石上:讲演词中也可以表现出这个思想,那么,难道你能找遍无限的表现形式和无法计量的空间来追踪这个思想吗?世界可以成为这个思想的领域,难道全世界都要向你付钱吗?在这里,你接触到了不可能的事;再进一步你就会接触到非正义的事了。每人都会从交换中得到利益,但版税却只从几个人身上征收。我在一本书中获得你的思想,我就需要对你的思想付出代价。如果我从演说家的嘴中听到这个思想或者在名胜古迹的大门的雕刻上看到它,那我岂非不必付给你任何

① 《菲特》和《昂德罗马格》是拉辛的两部悲剧。——译者注

② 让·德·拉·封丹(1621—1695),法国的大诗人。——译者注

代价了吗?人们既然谈到版税,那么有比这样的一种捐税分配方法更加不近人情的吗?

谈到物质的东西时,人们如果根据消费量的大小来衡量生产的利润,这是可以理解的。消费的限度是可以估计的,因为消费的结果达到一种耗损。但是,对所谓通过传播来实现的那种文化上的消费,你能划出一个界限吗? 思想被接受后并不会突然消失,反而会壮大起来,加强起来,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会传播开来。即使你叫全世界都来接受这个思想,它也会像自然那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并且也会像上帝那样永垂不朽。

因此,使思想受交换学说的支配,就是以有限的数量来计算无限的数量。这种学说的荒谬无稽是很明显的。

就这个学说的结果来说,它们是令人厌恶的。著作权的拥护者,也就是那些认为作家可以利用著作以自肥的人,高傲地扮演着天才保护人和智慧的庇护者的角色;他们没有看到,如果他们的学说被大力地应用,如果这一学说的缺点不被相反的学说、即社会报酬的学说所减轻,那么他们的学说就会把天才引入绝境,把智慧的最珍贵的产品埋没在黑暗之中。这是容易证明的。谁谈著作权,谁就是谈通过交易取得报酬:谁谈通过交易取得报酬,谁就是谈商业;谁谈商业,谁就是谈竞争。所以你看,坏书就来和好书竞争了;某些腐蚀心灵、玷污思想的小说就来和那些有益而又严肃的书籍竞争;诱惑性强的罪恶意识和最高尚、最道德的观念竞争。你可以放心,买《于斯丁纳》的人一定要比买帕斯卡耳的《思想录》的人较多:而还有这种情况,即使有人愿意欣赏帕斯卡耳的天才,但是因为德·萨德先生①对他征收了钱,他就不能去欣赏了。因此,由于这一为天才设想的漂亮的奖励制度,祸害的力量将增加百倍,群众的趣味在受到无可救药的腐蚀之后,将拒绝一切丰富的精神食粮。

我们同时将受到下列一切灾害:由于危险书籍的泛滥,人们的心灵和思想都会变坏:伟大作家陷于贫困:某些小有才智而寡廉鲜耻的人或某些下流的作家却得到不体面的成功。

我不愿意使这一严肃的讨论变成一种关于一些人名的无意识的论战:但是,如果举例是必要的话,那我可以举出不知道多少的例子来。多少平淡无奇的作品由于时髦而得到褒奖!多少有价值的书被埋没掉!我用不着在这里举出一位作家的姓名,他由于写了一本《结领带的艺术》的小册子而得到很多钱,因为我不能不联想到某些伟大作家的贫困而感到面红耳赤。

今天,一本书成功了,为什么呢?是由于它的价值吗?完全不是;而是由于他的发行人。天才要靠投机得到他的保障。

但是也有一些诚实的发行人,他们真正为著作服务。——是的,感谢上帝!在我这方面,我还认识一些这样的人,最有才能的作家在他们那里得到了一种真正的帮助。但是这种值得赞扬的人为数不多,而有些顾意仿效他们的,大都被卷入到竞争的浪潮中去了,他们为了避免营业损失,不得不发行伤风败俗或臭名远扬的书籍。

补充一句,真正的作家对于这门买卖的学问一般地是很外行的。著作制

① 德·萨德(1740—1814),侯爵,法国作家,《于斯丁纳》等长篇小说的作者,他所著的小说都是诲淫诲盗的,因此毫无文学价值。——译者注

造商就不同了。这种人很巧妙地利用他的作品牟利:这是他的职业。通过交换而给与报酬的制度,实际上只是给与投机精神一种奖励。

所以,我们不论就著作所有权的原则来研究著作权,或是就它的必然的结果来加以研究,同样都不得不谴责这种权利。

可是,德·拉马尔丁先生的报告却是以这样的权利作为出发点的,这篇报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德·拉马尔丁的报告是以这样的词句开始的: “社会在规定一切所有权时,针对着三个目标:酬报劳动,延续家庭,

增加公共财富。正义、远见和利益,是在每一占有物上都存在着的三种观念。” 如果通过规定所有权这一事实来使劳动得到报酬,那么,所有从事劳动

的人都应该成为所有者,而一切所有者又都应该劳动。但是所发生的事恰恰与此相反。目前规定的所有权在本质上允许享受所有权的人得到休息的一切甜蜜的乐趣,并把整个的劳动重担放在那些享受不到所有权的利益的人的身上。一方面,有一小部分人靠他们的年息过着优裕的生活;另一方面,大多数人靠他们流汗得来的果实勉强维持生活。让德·拉马尔丁先生在这一点上稍稍考虑一下吧。

至于使家庭永久延续下去这一点,如果家庭要靠所有权才能永久延续下去,那么不是财产所有人的家庭就不能延续下去了。所以德·拉马尔丁先生的话应该这样修改一下:“社会在规定所有权时,目的是使一些人的家庭永久延续下去,而禁止另一些人的家庭永久延续下去。”

关于增加公共财富这一点,必须加以明确。如果财富增加了,但只集中在几个人手中,那么这并不是一种“公共”财富。在目前所规定的所有权的统治下,是富人比穷人多呢,还是穷人比富人多呢?

假如德·拉马尔丁先生说,“所有权之所以规定,就是因为社会到目前为止还不知道,如果没有这种所有权,该用什么方式来安排生活”,那就好了!论点也就说得过去了。但是德·拉马尔丁先生谈到正义、预见和利益时, 把社会利益和世界上那些幸运儿的利益混为一谈,把垄断误认为预见,把公正倒过来了。

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有些人从事体力劳动,有些人从事脑力劳动。劳动的结果不同,劳动者的名义却是一样:一些人和土地、季节进行斗争,他们收获了用他们的劳动得来的那些可以看得见的和可以交换的果实;另一些人则和思想、偏见、无知进行斗争,他们用智慧的劳动、甚至用他们的眼泪、有时还用他们的鲜血洒在他们的篇幅上,随着时间的转移,他们得到的是贫困或群众的敬爱、殉道者或光荣。”

这种说明显然是不完整的。如果有些作家为了反对偏见而斗争,那么就有另一些人为这些偏见辩护。有些著作有时攻击无知,有时却也支持这种无知。卢梭把光荣归于上帝,但霍尔巴赫①则否认上帝。费讷龙②提倡社会道德,

① 保罗·亨利·霍尔巴赫(1723—1789),生于普鲁士,无神论的哲学家,十八世纪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人物,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家。——译者注

② 法朗苏瓦·德·费讷龙(1651—1715),侯爵,法国作家,十八世纪启蒙学派早期的先驱者之一。—— 译者注

而德·萨德侯爵则在腐蚀社会。科学上有伽利略③之流,也有伽克里奥斯特洛

④之流,也许科学所造成的殉道者少于它所褒奖的骗子。

我坚持这个被德·拉马尔丁先生所遗忘的区别,因为,当涉及到奖励脑力劳动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寻求奖励脑力劳动的方法,而不是在同一奖励中把能使社会活跃并使社会得到光明的作家与欺骗社会并使社会道德败坏的作家混淆起来;因为这既不符合正义,又不符合远见,也不符合利益。 “把作者的著作权交给作家和他们的家庭,这是不是公平、有益和可能

的呢?我们提出的这三个问题在法律原则本身的开头几条中已有规定。这些问题不是事先就已解决了吗?假如正义不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在劳动和报酬之间达成相称的比例,正义又是什么呢?”

让我们接受这个关于正义的定义。如果这个定义是正确的,那么很明显, 没有比把脑力劳动的奖励放在著作权中更不正义的了。

假如拉普拉斯①从自己的作品中没有得到别的物质奖励,而只得到可以随便处理和出卖它们的权利,那么《天体的机械作用》一书既只能供极少数的读者阅读,拉普拉斯的劳动和待遇之间将要得到什么样的比例呢?可是你看,有一个小说家,他急急忙忙地乱涂了几页,这几页不但恶劣而且诲淫诲盗,是专供所有那些无事可做的人的消遣而写的。那位天才的人物冒着死于贫困的巨大危险,而这位小说家却不必费很大力气,就有了车子和仆人。怎样来理解分配的正义呢?但是,你会说,国家会来保护有天才的人,给他荣誉,提拔他担任最高的职务的。你瞧,你已经越出你的学说了,这种使你越出你的学说的必然性,能够更好地证明我所能说的一切,即这个学说包含着多少可憎的不平等和多少对于非正义的尊崇呀!

“这是有益的吗?我们只要回答说这是公正的就够了,因为对一个社会来说,首要的利益就是正义。但是,那些询问在将来奖励脑力劳动是否有益的人,从来就没有在思想上考虑这种劳动的本质和结果吗?他们也许看到, 这是一种没有资本而可以进行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不消耗资本而创造资本,并且,除了天才和意志的帮助之外,不用其他的帮助就可以从事生产。他们是否探索到这种劳动的结果呢?他们也许会看到这是一种对人类命运最有影响的劳动,因为就是这种劳动影响着思想,支配着思想。人们浏览一下世界历代的思想史,就可以发现,当一个民族诞生之初,人们在立法者手中到处都可以找到一本圣书,如圣经、印度的吠陀经、孔子的著作、福音等等。全部文明都是一部书的产物。一部创造、破坏和改造世界的著作,对于世界来说,它会是一部无所谓的著作吗?”

我们谈到哪儿去了呢?我们的讨论是要证明,把作家作品的著作权交给作家和他们家庭是否是一件有益的事。德·拉马尔丁先生却不是证明这点, 他给我们证明的是我们任何人从来没有怀疑过的事实,即思想是有用的。这真是一种惊人的无稽之谈。是的,思想肯定是有益的,我们不但不否认这个真理,相反地,我们却根据这个真理来要求人们不要妨碍它的进程,永远也不要去阻止它的传布。正因为整个文明是书籍的产物,所以我们不允许,哪怕就是这些书的作者,在人们宣告他是其中一本书的所有者以后,去撕毁这

③ 伽利略(1564—1642),意大利的天文学者,物理学者,天体望远镜的发明者。——译者注

④ 伽克里奥斯特洛(1743—1795),意大利医生和神秘术木士。——译者注

① 比尔—西蒙·拉普拉斯(1749—1827),法国有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译者注

本书并让撕下来的篇幅随风飘走。因此,为了上帝的缘故,我们不承认你们称之为圣书的那些书籍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免得你们把它交给一个白痴、也许一个恶汉或一个傻子去继承。这是你们以一本书能给人类带来巨大贡献的名义,给予一个既未写这本书又往往不能了解这本书的个人以那种不能想像的权利来破坏这本书吗!因为,倘若你们承认这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实,至少你们应该认为这个事实是合理的,否则你们就会用一只手来推翻你们另一只手建立起来的建筑物,否则你们就会在确定那个所有权的同时,剥夺所有者的那些构成这个所有权的特权。人们能够设想那本福音通过继承权而属于某一位先生吗?人们能够设想一个买得了专利的授机者出卖人类的幸福吗? “最后,这是可能的吗?这种以思想通过印刷和书本而得到具体传播的

偶然的和不可捉摸的财富,就其本质来说,是可以在所有权的形式下为我们所理解、确定并规定下来的吗?对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替我们作了回答。这种所有权是存在的,并且像其他一切所有权那样,可以被买卖并可以受到保护。我们只需要研究与它有关的措施,规定它的条件,以便把它完全列入到对占有物和占有人确有保障的事物的范围中去。我们就是这样做的。”

贝尔维先生对拉马尔丁先生报告中的这一段作了这样有力的回答,所从我们只需把贝尔维先生讲话的原文引录在下面:“在宣告所有权是永久的或是限制五十年的时候——实际上,结果都是一样的——,你不是碰到作家本人的问题,就是碰到他们的继承人的问题。好吧!假定继承者不是旁系亲属, 作为第一代来说,这还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一旦这些继承人分散开来了,你到哪里去寻找他们呢?是否应该让著作权所有者组成一种贵族系统,并使它拥有它自己的歇符蓝和多济埃①呢?还是应该像在威尼斯②那样设置一本“金名册”③呢?这还没有完:你所给与的这个权利不仅给了继承人;所有权不仅可以通过继承权而被转让他人,而且也可以通过出卖和赠与而移转。所以, 你也承认受让人可以得到这个所有权;并且,既然这些转让契约不是公开的, 那就必须猜测它们的内容,必须知道你是跟谁在打交道。你的摸索有没有止境呢?”

贝尔维先生说的对。人们如果扩大著作权的行使,就不能不愈来愈接近混乱。德·拉马尔丁先生把二十年期间所能做到的事情,认为在五十年期间将有可能做到而得出他的结论,因此他并没有解决困难,而只是躲避了困难。他没有注意到随着年代的逝去,著作权就会易主并且也会分散开来,以致最后就不可能找到它的踪迹了。

所以,德·拉马尔丁先生的报告,对于他所要想证明的东西,一点也没有加以证明。

但是对于这个报告所引起的辩论应该说些什么呢?

在《人民报》上,格·卡韦尼亚克先生①写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以很高明的方式研究了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有才干的人,不应该比别人更甘心做

① 比尔·德一拉·加尔德·多济埃(1592—1660),法国家谱学者。其子勒内·多济埃(1640—l732)亦系有名的家谱学者。多济埃已成为研究家谱学的学者们的通称。——译者注

② 意大利的一个城市。——译者注

③ 这是一本册籍,威尼斯城的全部贵族的姓名都用金字记载在这本册籍中。它于 1797 年意大利战争中被毁。——译者注

① 格·卡韦尼亚克(1801—1845),法国查理十世和路易菲利浦王朝时代的民主党的领袖。——译者注

贫困的奴隶;但是,倘若他不甘心情愿处在这种适合于性格坚强的人的自由自在的贫穷和简单的生活中,至少既不应该养成奢侈的思想也不应该养成启发这些思想的兴趣。当一个作家爱好钱财时,人们总会怀疑他是否有天才或者是否能够保留这个天才。如果他有天才,吝啬会使他的天才堕落,奢侈会使它趋于衰弱。如果那个作家具有天才,我认为他就只应当在他的思想本身和他的名望中去寻求他的乐趣;只有在他的理论中和他的影响中去寻求他的乐趣。毫无疑问,他不需要有阿尔帕重①或屠尔卡雷②的享受。我们的社会不再有隐居的条件,也不再有严肃的生活,这种条件和生活至少保留着朴素的和摒除私欲的风俗习惯、宁静独居的和饮食淡泊的清规、谦逊而忠实的热诚的传统。再也没有像本笃会修士那样的人远离人间去笔耕学术世界的一个角落,再也没有传教士把教义带到遥远的地方,深入到那些遥远的国家,再也听不到他们的姓名,再也没有学术团体遁迹在某些学院中,去度那粗茶淡饭的生活,并为默默无闻的工作去服务了。当然这一切都混杂有过多的流弊和恶习,使我们不去惋惜他们的那个时代,但是我们所惋惜的是这些摒除私欲的、退隐的、献身于社会福利和研究事业的高尚而严肃的生活的榜样。目前, 这是一个无人担任的任务,我们愿意看到无愧乎作家称号的作家们来承担这项任务。”

这些就是高尚地表现出来的高尚的思想,而议会本来是应该把自己放到这种高度上来讨论这一问题的。但是,幼稚而可怜的是:把思想当做一种物品,并且费尽心机去研究一个家庭对这种物品的占有能继续多久;竭尽辩论之能事来了解,例如,一个著作人的债权人是否能够扣押这个作家手中的一个伟大人物的天才作品,作为债权的抵押品;又如去了解在共有财产制下, 丈夫作为财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不得妻子的同意,去发表她的作品,又如去了解丈夫死后所遗下来的作品的发表权是否无限制地属于妻子等等。从律师的这些争吵中能产生些什么结果呢?让人们对下列各款加以判断吧:

  1. 发行一部作品的专有权在作者的生前和死后三十年的期间归作者和他的代理人所有;

  2. 当这个权利在作者本人手中时,它是不得被扣押的,而只有在受让人的手中时才能被扣押,并且,扣押者又必须是受让人的值权人;

  3. 如果没有正式的契钓,应认为作者所出让的只是第一版的发行权。这就是根据德·拉马尔丁先生报告中所发表的原则而提出的那个法律草

案的主要内容。这个结论是和引言相称的。噢!笛卡儿!①噢!蒙台涅!②噢! 帕斯卡耳!噢!卢梭!噢,所有的作家们!你们的著作使法国登上了全世界的知识王座,如果你们能看到人们怎样滥用你们的名誉,而且人们为了使什么样的动机得到胜利而引用了你们不朽的姓名,那么,你们会说些什么呢?

至少,如果人们剥夺了这种职务的尊严性,那么就应该使那些光荣地执

① 阿尔帕贡是莫里哀喜剧《悭吝人》中的主要人物。这个名字代表了贪财如命、一毛不拔的守财奴。—— 译者注

② 屠尔卡雷是法国小说家勒萨日(1668—1747)所著的一部喜剧《杜加莱》的主人公。杜加莱是一老奴仆, 仗着放高利贷发了财。杜加莱这个名字泛指一般暴发户。——译者注

① 勒奈·笛卡儿(1596—1650),法国杰出的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和生理学家。主要著作有:《形而上学的沉思》(1641 年)、《哲学原理》(1644 年)。——译者注

② 米歇尔·德·蒙台 (1533—1592),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国进步哲学家。——译者注

行这种职务的人增加福利!但是,因为人们把继承人的享受延长了二十年到三十年,是否就可以认为作家的命运将真正地得到改善呢?一个勇敢的作家把一生的四分之三时间用来写一本只有少数读者愿意看的书籍,他的待遇会更好些吗?一个没有亲戚、没有财产和没有声名的青年人,会因此而更容易找到一个发行人吗?一切有利于欣赏那些逢迎时代的反常行为和罪恶的作家,而不利于那些从事斜正、攻击和驳斥这些反常行为和罪恶的作者的风尚是否会有所改变呢?这些就是要求迅速予以补救的创伤。我们的立法者没有想去医治这些创伤,而他们所关心的是⋯⋯什么呢?我很惭愧地说这就是:

——关心一个天才的人的孙子会饿死,这是一种什么现象呢!——的确,这种现象是痛心的。但是一个天才的人的孙子怎么会遭到饿死的危险呢?如果这是因为他一点也不愿为社会服务的缘故,那么我是不会可怜他的。假如这是因为社会对于他的贡献没有给与适当的报酬,那就是你们社会组织方面的错误,那么就请你们改变这种社会组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