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肃贪机制考

我国古代肃贪机制,各朝所采取的形式不一,撮其要者,至少有以下诸方面。

  1. 科举制。我国古代选拔任用官吏,一般以科举为正途,科举中不仅有“孝悌廉让”一科,而且有“清廉守节”之内容。科举,也叫“开科取士”。

在封建社会,虽然帝王是世袭制,但科举制的功能仍是明显的:一是它对做官者给以一定的资格限制,而且主要是道德、学问、文章方面的资格限制。在这种制度下,只有取得了进士资格,才能获得当县级行政长官的资格。二是每科科举考试录取名额有限,不至于使官吏员额过分膨胀。三是反对既无良心、又无学问的人进入官场。科举考试实际上是一种就任前的训政教育, 达到正心、诚意、齐家、治国的要求。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贪腐之风从官吏的任用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1. 考核制。为了防止官吏贪赃枉法,维持帝王政权统治,历代统治者注意将贪廉列入考核官吏的内容之一。考核的办法主要有两条:

(l)述职。述职就是官吏定期向朝廷汇报政绩。作为君主考核臣下的述职,据史料记载早已实行。《礼记·王制》篇说;“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聘”,指诸侯国君亲自到朝廷朝见天子,报告工作。后来,述职这一制度逐渐演变成一项专门的年终考绩制度—

—上计制度,朝廷通过自下而上地呈报工作,对各级官吏贪、廉情况加以监督、考核。考绩佳者,奖励升迁;发现劣者,当场收印罢官。上级官吏对下级僚属的考核大多也采用类似办法,“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

(2)巡察。东汉时期,刺史每年八月秋收开始之时,也正是开始编制上计考课用的“上计簿”的时候。巡察所辖郡国,全面地考核守相的政绩、贪廉,作出准确的评定。发现贪污等违法者,依据实际情况,对贪官进行弹劾。魏晋时期规定,对官员要“随时察纠”,官员的违法、失职、失仪,都在察纠之列。

  1. 御史监察制。中国古代政治上的监察,是以君主任用御史作耳目开始的。御史,最初是王室事务总管的属官,以后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

的一般通称。

到了秦朝,御史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专司“纠察百官,辨明冤枉”,兼有监察、监督的职能。这是我国历史上御史执行行政监察和司法禅劾双重职责的发端。汉代将全国划分为 13 个监察区域,叫 13 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是专职监察官,直接隶属中央御史中丞领导。汉朝规定:即使丞相有罪,也由御史大夫按劾。自西汉末年直至东汉,专门的监察机关——御史台第一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基本形成。

晋朝御史台直属皇帝管理。晋武帝不仅制定了“察郡、察长吏”的律条, 还强调郡官、即吏首先要“正身”、“公廉”。唐代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有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中央到地方官吏的纠劾,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贪赃枉法等案件。宋朝御史台的司法职能也有所扩张,凡违法失职的官吏,御史台有权先行侦讯。

  1. 举报制。举报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一是设置谤木。远在尧舜之时, 就有了供民议政之缺失的“进善之族,诽谤之木”。

二是设置匦。匦,即木箱之类,与今天的意见箱类似。公元 683 年武则天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之一是由朝廷置匦。为能及时阅读和处理“举报信”,特地设置了“匦使院”的专门机构,隶属中书省,并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一人任“知匦使”。凡臣民有“举报”的,皆可写成书面揭发材料,分别投入不同的匦中。

三是击鼓告状。对于下官的贪赃或自己蒙受了奇冤大枉,可以通过“拦轿、击鼓”而奏报于朝廷,由帝王或御史亲自作出裁决。击鼓升堂的出现, 最早是在晋朝。真正把击鼓作为举报工具的大概要算是后魏。明代除设了“登闻鼓”外,为了鼓励黎民告发贪官,海瑞还下令,不会写状词的当事人,不写状词,可以当面口诉,并命令衙员认真记录,妥善保管。清朝顺治元年(1644 年)“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由御史一员监值”。并规定登闻鼓的敲击者不仅限于“鸣冤叫屈”,而且可以控告“内外各衙门”中“有真正贪脏虐害、不公不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