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环境保护机构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虞或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据《周礼》记载,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保护,严禁入内乱砍滥伐。

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

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鳖而已。

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它职责。据《旧唐书》记载,虞部的任务主要为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 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之内的工作。

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置罘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 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入斧斤,禁樵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