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诺斯迷宫”
弥诺斯是希腊神话传说中克瑞特国国王。他让建筑家、雕刻家、最伟大的艺术家代达罗斯为牛首人身的恶怪弥诺陶洛斯建造了一所住宅。这费尽心思建造的迷官迂回曲折,无数的柱子盘绕在一起,如同佛律癸亚的迈德洛斯河九曲十八弯的河水一样,像是在倒流。弥诺斯借口自己的儿子在阿提刻被人杀害,而向这个国家的人民复仇,要求他们九年一次送七个童男七个童女到克瑞特作为贡品。这些童男童女到达克瑞特之后,弥诺斯就将他们拘禁在他那有名的迷宫里,让他们或者因迷路饥饿而死亡,或者被可怕的怪物弥诺陶洛斯所杀害。
社会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是一座更为令人困惑的迷宫。
人们生活在社会里,看到的是光怪陆离、无奇不有的大千世界,迎来的是扑朔迷离、接踵而至的团团迷雾。既有大国攻小国,大家乱小家,强劫弱, 众暴寡,诈欺愚;也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杀富济贫,相互帮助,刚正仁义。一会儿海湾战争,狂轰滥炸;一会儿柬埔寨和平,万众欢腾。今天报纸电台盛赞某歌星舞台凤采,明天杂志电视披露他(她)偷税漏税。上学的当了穷教授,落榜的成了阔老板。张家长,李家短,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面对这万花洞般的现象,如何解释,如何选择,如何行动,如何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以此,人们常常迷失,常常无所适从,于是有了各种各样的错误观点。
第一种错误观点,把道德看作“迷宫”的支柱,社会的根本。
汉武帝初立,欲成就一番帝王大业,降旨各地推荐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亲自策问古今治国之道。汉代名儒董仲舒对汉武帝说:“道”是治国之路。所谓“道”,就是仁、义、礼、乐,亦即德行。以往的圣贤之王去世后, 他们的子孙所以能长期执政并使国家社稷几百年平安无事,皆是礼乐教化的功劳。反之,周朝所以在周厉王和周幽王期间衰败,不是“道”本身不行了, 而是厉王和幽王不遵从它。作为一个国君,心正则朝廷正,朝廷正则百官正,
百官正则万民正,万民正则四方正,四方正则远近各国不敢不归于正,从而邪气奸恶不能存在。这样一来,就会风调雨顺,阴阳和合,国家富足,百姓安居乐业,能够带来吉祥幸福的东西莫不恭恭敬敬齐聚圣上身边,帝王的大业也就建成了。董仲舒接着说:今天,圣上虽已有行道的能力和条件,且行为高尚,恩泽深厚,通晓事理,意愿美好,爱护民众,亲近贤良,可称得上圣贤之主了,可为什么天地尚无反应,美祥皆至的盛世情景也未出现呢?因为圣上没有推行道德教化。教化不立,万民不正,一般百姓趋于获得物质利益,犹如水往低处流,不以教化筑起大堤防备,是不能阻止的。古代圣王都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们在治理国家社稷时,都以教化为首要任务,圣上也应该如此才是。在这里,董仲舒把道德视作现象的本质,“迷宫”的支柱, 社会的根本,它不仅决定社会的乱与治、衰与兴、胜与败,而且能够感应天地,引来风雨阴阳的调合顺畅,吉祥之物的趋之若鹜,其作用可谓巨大无比。其地位可称至高无上,在我国历史上,持董仲舒这种观点的人很多,两汉以来,直到清朝末年,众多帝王将相、大儒名士莫不如此。著名史学家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价汉武帝,说他穷奢极欲,繁刑重敛,对内侈宫室,对外四处征战,信惑鬼神,巡游无度,使百性疲敝,起为贼盗,与秦始皇差不了多少,然而为什么秦朝灭亡汉朝得免呢?主要因为汉武帝能尊先王之道, 知所统守,受忠直之言。治史者从历史经验中概括出这样的结论,可见德为根本的观点影响之深远。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道德的这种作用是巨大的,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但道德属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部分,是第二性的,派生的。人们随时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被董仲舒等人视为“迷宫”支柱,社会根本的道德是怎样产生的?上天赐予的还是人们规定的?人们根据什么作出规定? 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是那样规定?为什么不同阶级、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那么不同,发生那么大的冲突,出现那么大的变化?思考这些问题不难发现,还有某种比道德更深刻的东西在起作用,道德不是最根本的。
第二种错误观点,把法律看作“迷宫”的支柱,社会的根本。
西方有一种“社会契约说”,认为随着社会生产技术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不平等,人类摆脱了自然状态展开了竞争与倾轧,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就缔结契约,把自己的一切交给集体,以此换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出现了集中掌握权力的君主和平等享有权益的臣民。“社会契约说”和“君权神授”论相对立,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在理论上仍然是错误的。被压迫人民决不会自愿订立一个“契约”,让别人压迫自己。
按照“社会契约说”,法律的作用至高无上。契约本身即带有法律性质, 履行契约,保障缔约者的权益也要靠法律。法律好,社会稳定繁荣,法律完善,人民安居乐业。因此,有人提出“法律决定一切”,把法律看作社会根本。
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用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原始社会没有法,人们之间的关系靠习惯来调整和维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不同的阶级,才需要以新的社会规范——法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应当由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加以说明。所以,法律和道德一样,是第二性的,派生的,我们对道德提出的问题,对法律同样适用。法律不是“迷宫”的支柱,社会的根本。
第三种错误观点,把教育看作“迷宫”的支柱,社会的根本。
法律是人制定的,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认为,人本身怎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好坏,制定好的法律,依赖天才的立法者。而人本身、天才的立法者,是教育的产物。刚出生的人在获得感觉以前,心灵是块“白板”,大家都一无所知,在智力上天然平等,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后来所以有天才, 有笨蛋,有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由教育造成的,教育万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成为天才的人物,就能制定出完善的法律,革除社会弊端,促进人类进步。因此,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中,不乏把教育当作治国救民之根本者。
马克思说得好,教育者一定要先受教育。马克思的意思是说,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把教育当做“迷宫”的支柱、社会的根本,是错误的。因为, 教育别人的人一定要先受教育,把先受教育的人所从事的活动——教育当做根本,在理论上是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反复,就像说红的就是红的,人的根本就是人的根本一样,没有增添任何新的内容,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因此, 尽管教育在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却不能把它当作社会的根本。
道德不是社会的根本,法律不是社会的根本,教育也不是社会的根本。“弥诺斯迷宫”中有许多岔路,凡选择道德、法律、教育的,都失去了正确方向,都会永远困在“弥诺斯官”中。
怎样才能走出“迷宫”呢?怎样才能找到社会的根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