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论道德的本质

第一节:概论道德的本质和目的。第二节:以心灵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道德的起因和根据。第三节:出自心灵本质并制约着人类行动原则运用的根本法则。第四节:道德,人的具有可能的特性。

我们生存在大群和我们自己一样的生物中间,我们的极大多数行动,对于大家的幸福,发生着某些显著的、而且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对于这种影响的制约调节就是道德科学的目的。

我们知道我们人类是能产生痛苦或欢乐之感的,这种感受当然有份量轻重和时间长短之别。凡能产生欢乐者被称为善;产生痛苦者则称为恶。这些只是笼统的名称,适用于每一类原因,从这些原因由于痛苦或欢乐的比重一方大大压倒另一方,而造成痛苦或欢乐。但是当一个人成为产生或传播幸福的工具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的工具性的原则,就叫做道德。慈善, 也就是愿意为善的愿望;公正,则是对于行善的方式的理解。这二者构成的就是道德。

但是,一个人又为什么要慈善或公正呢?按他本性的直接感情,特别是在其最不加文饰的状态中,他的感情会促使他使别人痛苦,并硬要骑在别人头上。他想在他自己的仓库里积聚的东西越多越好,尽管有其他人快要饿得死去。他企图保卫他自己的自由,使之不受一丝一毫的侵害,尽管他同时在逼使别人陷入最惨酷的奴隶境地。他爱报复,傲慢,自私自利。他又为什么要克制这些倾向呢?

我们要问,由于什么原因,一个人会从事于为人谋幸福,或者不使旁人受痛苦?当必需有某种理由来证明制订某一种行动体系为必不可少的时候, 在反对者方面会提出怎样的要求来呢?他就会提出,你必须证明这种行动体系将能够最有效地促进人类的幸福。要证明这一点,那就要说明一种道义上的理由。这就是道德的目标。

有一种经常听到的诡辩论,它跟其他许多诡辩论一样,靠了滥用某种比喻,死抠字眼,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包括道德理论方面的混乱在内。据他们说,没有一个人是能约束自己成为公正或善良的,只要稍一疏忽,他就会犯错误而受到责罚。义务就是责任。如果没有一个督责者,也就无所谓责任。道德是一种法律,我们应该把法律看作法律制定者的意志;我们决不会甘愿服从法律制定者的意志,除非不服从者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上述这种说法就是奴隶制哲学或者迷信哲学。

事实上,谁也不能是受约束或负责任的,除非有某种力量事先把他约束住或施加责任于他。如果我看到一个人手足被束缚住了,那我自然就知道这是因为有另一个人把他捆缚起来的。但是如果我看到一个人做好了一件事回来自己感到很心满意足,因为他自觉自愿地为他人谋了利益,我却不能推论说,他之所以要自愿办这件好事,是因为他预想到落了地狱是多么痛苦,或者他预想到办了点好事将来有希望在天国里得到报酬。⋯⋯

还需要说明的是人类心灵中如何产生一些感情,从而构成了道德的基础;道德在心灵中的法则究竟又是如何;心灵的原则又在多大程度上让道德成为人类的一种属性;以及,最后,说服人类确定道德作为行动的普遍而系统的动机,这种可能性究竟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