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的表现

第一部分(A)已涉及诗的一般性质,诗的内容以及体现内容于诗的艺术作品的构思和组织。这方面的范围是无限广阔的,我们在第一部分只能满足于指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特征。现在要谈到诗的第二方面,即诗的表现,亦即用本身就是内在的客观的东西,即用作观念符号的文字和文字的音乐,作为表现观念的手段。

关于诗的表现和其它艺术表现的一般关系,我们可以从第一部分关于诗的性质所已提出的那些看法中推演出来。文字和字音只是一种单纯的符号, 既不是表现精神观念的一种象征,又不是适合于表现内心生活的占空间的外在形象,象雕刻和绘画所用的肉体形状那样,或是象表现整个灵魂的音乐的音调那样。此外,作为诗的观念的传达手段,文字这个因素也和府在散文表现里的有所不同,它在诗里本身就是目的,应该显得是精炼的。

关于诗的表现可以较精确地区分三个要点:

第一,诗的表现用文字,好象只涉及语言。但是文字本身既然只是观念的符号,诗的语言的真正根源就不在于个别词汇的选择和用词汇组成词组和语句的安排,也不在于和谐,节奏和押韵之类,而在于观念本身的种类和性质。所以精炼的表现要从精炼的观念中去找根源或出发点。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观念应采取什样形式才能成为诗的表现?

其次,待的观念本身只有通过文字才能变为客观的东西,所以我们要先单从语言的角度去研究语言的表现,以便把诗的文字和散文的文字以及诗运用语言的方式与散文思维中运用语言的方式区别开来。我们暂时还不谈文字对于听觉的效果。

第三,待实际是一种语言,发出声音的文字要按它的时间长短和音质来构成,因此就要谈到时间尺度(音节),节奏,音质,韵之类。①

① 这个提纲首先强调语言不能离开语言所表达的思想来看,研究诗的语言就要研究诗的思想(黑格尔所谓“观念”),其次是要区别诗的语言和散文的语言,先要研究语言的表现方式本身,最后是要研究诗的音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