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表现法
卡夫卡是以独特的艺术著称于世的。但他的艺术成就主要是通过自己创作实践的探索取得的,他没有、也不想建立什么理论上的体系,甚至于连一篇象样的有关论文也没有写过。我们只能从他的书信、日记、札记和谈话中才能零零散散地贝到他的一些看法;虽不系统,但它们的基本倾向是可以看出来的,那就是:弃摹写,重表现。这是二十世纪的现代主义文艺运动中具有代表性的创作倾向。活跃在这个运动中的作家、艺术家们,各人的说法不同,但在反对传统的艺术法则,摒弃写实主义的方法,主张通过“自我”来“创造世界”,这是一致的。为此他们把出发点从客观转向主观,从外部转向内心,把创作当做“内在的需要”①(康定斯基)。卡夫卡对此是十分强调的。他觉得他心中有个“庞大的世界”急欲“撕裂”,只有创作才能使它一泻为快。所以他在日记中谈到写作《诉讼》的时候说:“一切出于我表达个人内心生活的愿望。”前面我们已经讲了他许多精神磨难,所以知道他的话是真实的。他的许多作品也确实都是出自内心,“一气呵成”的。他的作品之所以感人,显然与他“发自内心”有很大关系。由此可见,所谓“主观表现”是需要分析的,文艺作品都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反映的产物。”(毛泽东)创作总是通过作家的主观“头脑”即“内心”的。一个严肃的、有责任感的作家,他的内心里装容的就不可能是毫无意义或与社会生活毫不相干的东西。有时他的“主观”反映着“一群”,写出来就有程度不同的代表性。有时他“内心”里包藏的倒是长期生活积晃的压缩,而且已经经过“思考发酵剂”的酿造,变成另一种形态的东西,把它表达出来(哪怕“不择手段”),往往就有更动人的艺术力量和持久的艺术价值。当然,正如一概排斥“主观(或自我)表现”是愚蠢的一样,把“主观表现”普遍化, 唯主观表现是尊,那也是可笑的。把任何东西绝对化都是有害的。
① 见 H·里德:《现代美术简史》20 页,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