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 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1993 年 6 月 3 日高检政发[1993] 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买厅(局)或职改部门、财政厅(局):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设置了司法会计职务。依据司法会计的
专业性质和岗位职责,1988 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选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在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前冠以“司法”二字,形成司法会计职务等级。为提高司法会计人员的素质,适应国家关于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要求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实际状况,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人员从今年起纳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具体考试的政策、办法、科目按照财政部、人事部[1992]财会字第 05 号《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第 34 号《关于印发〈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司法会计不实行会计证制度,司法会计人员可持所在人民检察院的推荐函和本人工作证办理有关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