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复查工作的通知》
1997 年 4 月 11 日财会考办字 [1997] 4 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目前,全国 1997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结束。据反映, 报名工作中,有的报考人员弄虚作假,伪造假学历、假证件,有的地区未能严格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有的擅自降低报名条件,有的未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社会上特别是报考人员对此反映强烈。为保证报名工作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声誉,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 1997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复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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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即组织开展本地区 1997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核发准考证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在评卷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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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报名条件中规定的标准。发现凡不符合相应档次报考条件的,一律不准核发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后复查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但已参加了资格考试的,其考试成绩一律作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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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资格复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复查工作的领导。财政、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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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工作结束后,请将复查工作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
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将择时对报名情况及复查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