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1992 年 7 月 23 日(92)财会明电传字 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改办:
最近、部分省、区、市在转发财政、人事两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部署报名工作时,对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贯彻了两部文件的精神,但也有的内容明显与两部文件相悖。为了保证资格考试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对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严格执行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报名工作中,必须执行财政部、人事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严格掌握报名条件,认真验证有关证件,尤其对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不得降低或提高报名条件,扩大报名范围,或限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报名。在具体掌握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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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 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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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第四、五、六项只适用于 1992、1993 两年(符合第五项 3、4 款条件参加 1993 年乙种考试的会计人员仍可以参加 1994 年以后年度的乙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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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报名条件不能套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
各地规定凡与上述精神相悖的,应立即纠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发现违背统一规定的,必进行严肃处理。
-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领导。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在报名工作开始前要组织报名经办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保证严格执行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报名工作的经办人要认真执行报名的程序和手续,认真验证报考人员的有关证件,确认合格同意报名的,必须在报名表上签名或盖章。报名工作结束后,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对报名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切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