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的报名与登记

(一)报名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 7 月20 日至 8 月 10 日,首次考试报名时间拟定为1992 年 8 月 10 日至 31 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 3 月 10 日至 31 日。

(二)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

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会计员职务;参加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

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6 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的,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发准考证。

(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年限,按规定参加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