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试点省市评卷工 作规则》的通知

1996 年 6 月 18 日会考办字[1996]15 号

天津、山东、浙江、河北、内蒙等省市会汁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光电阅读器试点省市的评卷工作,保证评卷工作的质量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制定了《试点省市评卷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光电阅读阅卷软件制发给你们,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附件:试点省市评卷工作规则附件:

试点省市评卷工作规则

一、试点省市的评卷工作分两步进行:一是对客观性试题答题卡进行机读;二是人工评阅非客观性试题,再手工录入非客观性试题的得分,非客观性试题的得分数必须先记入登分表,核对无误后录入计算机。

二、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组成登分组。登分组内应有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专门人员负责分组录入和机读工作。登分组应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负责核发、登涂分、机读和计算机录入等具体工作。工作时,应至少有二人在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机器评卷前,应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并对阅卷软件进行试运行,然后再正式开始评卷。

四、在机读时,要以考场为单位,逐个进行,要认真核对每个考场的答题卡数量,并按考场检查读入的信息是否与卡袋记录相符,防止漏读。对未按规定填涂的或影响机器正常阅读的答题卡,要仔细挑捡出来,报经登分组长后作相应处理。

机读软件采用系统控制,机读人员必须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操作系统本身的数据库,否则会引起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

五、阅卷软件、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如发现阅卷软件或存储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有问题,应及时向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反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

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影响机器阅读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或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时,须经登分组长批准、当场进行。复制后,原答题卡应注明“已复制”字样,并保留备查。

七、答题卡机读完毕后,封存于原答题卡袋内,并将成绩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考试成绩的存储磁盘属于保密资料,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如因评卷工作有误等客观原因,需对已录入数据进行改动时, 必须由登分组长在场同意,并经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将有关情况作相应记录。

八、试点省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则”的精神,制定具体的评卷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