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 规定》的通知

1992 年 6 月 27 日(92)财会字第 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做好会计职称改革从评审制度转换为资格考试办法的衔接工作,现将《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附件: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顺利实现会计系列职称工作从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办法的过渡,现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的在岗会计人员,可视同担任相应档次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等报考条件,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但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不得少于 1 年;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从事会计工作

的年限不得少于 2 年。

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会计人员,不论是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只要继续在会计岗位上工作(包括已办理离退休手续被返聘的会计人员),经聘用单位证明,可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会计员、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师职务的会计人员(不包括非会计系列专业职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报名参加与现任专业职务相同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甲种考试或会计员资格考试。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直接参加相应档次资格的甲种考试:

  1.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 15 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 10 年并担任会计员职务

满 3 年,或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10 年并担任会计员职务满 3 年,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1.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 20 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并担任助理会计师

职务满 4 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并担任助理会

计师职务满 4 年,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五、在国家机关工作(包括原在国家机关工作,后调入企业、事业单位未能参加首次专业职务评聘)的会计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资格的甲种考试或乙种考试,乙种考试合格后即可报名参加相应档次资格的甲种考试:

  1.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 15 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 10 年,或高中毕业从事

会计工作满 10 年,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可以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1.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 20 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15 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6 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 4 年,可以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2. 高中毕业,截至 1992 年底从事会计工作满 3

    年,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

  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截至 1992 年底从事会计工作满 6

    年,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

六、未开展首次会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会计人员可比照本规定第五项规定报名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考试。

七、本规定第四、五、六项规定只适用于 1992 年、1993 年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从 1994 年开始,除第一、二、三项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