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论法律

[绪言]

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一个人可能在几个方面受到损害:首先,作为一个人;其次,作为家庭成员;再次,作为国家成员。

作为一个人,他可能在他的身体上、名誉上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作为家庭成员,他可能在父子关系上、夫妇关系上、主仆关系上或监护人与被保护者关系上受到损害。监护人与被保护者的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看待,一直到被保护者能够照顾自己为止。

作为国家成员,一个行政司法长官可能由于人民的不服从而受到损害, 一个人民可能由于被压迫而受到损害,等等。

一个人可能在以下方面受到损害:

第一,身体上受到伤害、伤践、杀害,或人身自由上受到侵犯。

第二,名誉上的损害,或是由于错误地把他看作愤懑或责罚的适当对象, 例如把他称为盗贼或是由于贬低他的实际价值或力图低估他的业务水平。如果我们力图使人相信某一个医生没有医好病人反而医死了病人,那末这个医生的声誊就会受到损害,因为通过这样的谣言,他就会失去生意。但是,对于一个人的功绩,如果我们不给他应得的颂扬,我们并不会损害他。例如,

开本的书,而博纳的亚当·斯密藏书目录列有《格罗提渥说明》卷一至卷三与卷五,但不列卷四。《格罗提渥说明人们》中的第十篇和第十一篇论文说及“一些德国体系”,而第十二篇很长的论文“说到法律”。

我们说,作为哲学家,牛顿和笛卡儿是一样的,或者说,蒲伯和他那时代的一般诗家是一样的,我们并没有损害牛顿或蒲伯。我们这样说,没给牛顿和笛卡儿以他们应得的颂扬,但我们没有损害他们,因为我们没把他们贬低到一般业务水平以下。一个人保护他的身体和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叫做自然权利,或如民法家所说的自然人的权利。

第三,一个人可能在财产上受到损害。他对他的财产的权利叫做取得的权利或叫做非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有二种:物权和人权。

物权是可向任何特有者要求的权利,它的对象是实物,例如一切所有物、房屋和家具。

人权是可以通过诉讼向一个特定人提出要求,而不能向其他任何持有者提出要求的权利,例如一切债务和契约,只可向一个特定人要求清还或要求履行。如果我买一匹马,并且已经让卖主把它交给了我,那末即使原所有者又把它卖给别人,我可向其他任何持有者提出要求;但是,如果卖主不把马交给我,则我只能向卖主提出要求。

物权有四种:财产权,地役权,抵押权和专业权。

财产权是我们对所拥有的各种物件的权利。如果这些物件遗失或被盗窃或被强夺,可向任何持有者要求交还。

地役权是一个人把义务加在另一个人财产上的权利。例如,我可自由通过介在我的田地和公路之间的别人田地;又如,假使我的田地没有水给我的牲畜喝而我邻人的田地却有很多的水,我可把我的牲畜赶到他那边去喝水。这种把义务加在他人财产上的权利叫做地役权。这个权利原系人权,但由于带有地役权的邻近产业往往会易手,在每次易手时为取得地役权要通过诉讼,这样不但不胜其烦而且需要费用,于是立法者把地役杖定作物权,可向任何所有者提出要求。后来,财产权移转时,地役权就跟着移转。

抵押权是我们对于某些东西的担保品的权利,它包括所有典质和抵押。大多数文明国家都把它看作物权,而且允许人们用物权名义提出要求。

专业权是像某一书商得在若干年内单独贩卖一种书并且能够阻止其他书商在同一时期内贩卖这种书那样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权利是民法的产物,但在少数情况下,它是自然权利,例如在还没建立政府的猎人国, 如果一个人追捕一只野兔已有若干时间,他便有追捕它的特权,能够阻止其他猎人带着一群猎狗去追捕它。

一个继承人在考虑占有带着很多债务的遣产是否对他有利的时候,也有阻止他人占有该遗产的专业权。①

人权有三种,如由于契约、准契约或过失而产生的权利。

契约的基础是,立约人使对方觉得有理由期望他践约。对方可通过武力逼使立约人践约。

准契约是一个人对他为别人的事务所费的精力和金钱要求补偿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在公路上发见一只表,他有权利要求报酬,要求偿还他在寻找所有者时所花费的金钱。如果一个人借给②我一笔款项,他不但对这笔款有权利,而且对这笔款的利息也有权利。

① 所指的是罗马法或苏格兰法,而不是英格兰法。

② 就是说“无意地”,也就是说,如果我发见一个人的款,而且把它收存下来,一直到我找到所有者为止。参阅哈彻逊:《伦理哲学人们》(1747 年出版),第 224 页。

对任何人施加损害,不管是出于恶意,或是出于怠慢,在法律上就成为过失。一个人只有权利向某一个特定人提出关于这种损害的要求。

上述七种权利的客体构成了一个人的全部财产。

自然权利的来源是十分明显的。一个人有权利保护他的身体不受捐害, 而且在没有正当理由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有权利保护他的自由不受侵犯,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取得的权利,如财产权,则需要进一步的说明。财产权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财产权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而财产权的状态总是随着政权的形式而有所不同。民法家往往先讨论政府,然后说到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这一方面的其他作家①先说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然后讨论家庭和政府。每一种方法都有它特有的一些优点, 但总的来说,民法学家的方法似乎较胜一筹。

① 例如哈彻逊:《伦理哲学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