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引论

第一章 演讲笔记的来历

杜格耳德·斯图尔德在他所著的《亚当·斯密的生平和著作》中说,“亚当·斯密先生在格拉斯科大学任教时的讲稿,除他自己在《道德情感论》和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发表的那部分外,其余已生部佚失了”。斯图尔德是于 1793 年在爱丁堡皇家学会宣读上述论文的。这篇论文经他的许

可刊载于该学会那年的会刊上,①后来于 1795 年②和 1811 年③重印了两次。一百多年来,无人对该论文所说的话提出质疑。就亚当·斯密自写的讲稿说, 斯图尔德上述的话无疑是对的。

亚当·斯密曾委托休谟作他的遗著管理人。他在 1773 年 4 月间动身去伦敦以前,曾写信给休谟,告诉他万一他死了应如何处理他的遗稿。信中说, 除他随身所带的那部分稿件(即《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稿)以外,其余全不值得发表,但放在某张书桌里的天体史未完稿,也许可以付印, 作为“一本计划中要写的少年读物”的一部分。这封信接下去说,“所有散在该书桌里面或在卧室中坡璃折门衣橱里面的稿件,以及约十八本薄薄的对开页的稿件,可不必检查,付诸一炬”。十四年后,当他又想去伦敦时,他又“嘱咐他委托处理其著作的朋友说,他死后务必将他的全部讲稿焚毁,至于其他稿件,可由他们自由处理”。1790 年 10 月,在他死前十日或二星期, “他又跟他的朋友们谈到这问题。他们请他安心,说必定照他的意思处理。他听罢十分高兴。但过了几天之后,他觉得还有些不放心,就请求这些朋友之一立即把他的讲稿烧掉,这事就在当时办竣。他非常高兴,那天晚上他竟然能够像平素那样谈笑风生地接待他的朋友”,不过他已不能像平日那样陪他们坐到深夜,他未吃晚饭即上床就寝,他向朋友们告辞时说:“我相信我们一定会在别的地方继续举行这种集会。”①

以上故事是詹姆斯·赫顿所述的。他是受亚当。斯密委托处理他的稿件的朋友之一,另外一个是约瑟夫·布莱克博士。②看到赫顿博士谨慎地使用了“这些朋友之一”这样一个措辞和“这事就在当时办竣”这样一个无人称句, 多数读者会推想赫顿本人就是焚稿人。但那天晚上麦肯齐也在吃晚餐,据说他告诉塞缪尔·罗杰斯说,焚稿人是布莱克。③凡曾企图把几百张对开页的稿子焚毁的人,没有一个会对在这样虚弱情况下的亚当·斯密不亲手做这件工作感到惊奇,尽管他已经坐起来,且在那个七月的早晨房中还生着火。从上

① 第 3 卷第 1 篇第 61 页。

② 《故法学博士亚当. 斯密的哲学论文,卷首载有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员斯图尔德所著“亚当·斯密的生平和著作”》,第 15 页。

③ 《在爱丁堡皇家学会宣读的法学博士亚当·斯密、神学博士威廉·罗伯逊和神学博士托马斯·里德的传记的合订本,附有注释》,第 12 页。

① 斯图尔德的论文,见《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刊》,第 3 卷,第 1 篇第 131 页;《亚当·斯密的哲学论文》,

第 88 页:《传记合订本》,第 109 页注释。

② 见《亚当. 斯密的哲学论文》,第 34 页和邦讷:《亚当·斯密图书馆目录》第 16、 17 页所载亚当·斯密的遗嘱。

③ 克莱登:《多杰斯的早年主活》,第 161 页。

述的故事以及他写给休谟的信可以看出,那天早上朋友来到的时候,斯密还高卧在床上,而那些“薄薄的对开页的稿子”,正像十七年前在克卡耳迪一样,还放在他卧室里的“玻璃折门衣橱中”,他虽然能看得到,但由于他病重(晚上才舒服一些)却拿不到。在这种情况下,斯密请他的朋友把讲稿从衣橱中取出来焚毁,是最自然的事了,不管讲稿是在卧室中当他的面焚毁还是在别的地方焚毁。

讲稿既已这样毁掉,关于亚当·斯密的演讲,九十年来,人们不得不满足于斯图尔德从约翰·米勒那里取得的记述。米勒似曾亲自听过斯密的全部或大部分的演讲:①

“亚当,斯密刚到格拉斯科大学时,任逻辑学教授。在任此职时,他很快就觉得有必要大大地改变前任的教学计划,并使学生的注意力,从一般学校所开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移转到更有趣的和更有用的科学研究上面。于是,在概述了精神力量并讲解了一些古代逻辑学来满足学生对矫揉造作的推论方法的好奇心以后(这个推论方法在某一时期中曾得到学者的普遍注意), 他用全部其余的时间致力于讲述修辞学和文学⋯⋯

“任逻辑学教授约一年后,亚当·斯密被任为伦理哲学教授。这门课程的讲授,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讲神学,论述神的存在的证据和神的各种属性以及宗教所根据的人的精神的各种原则。第二部分包括所谓狭义的伦理学,这主要是由后来他在《道德情感论》中发表的各种学说组成的。在第三部分中,他更详细地讨论了与法律有关的那一部门的伦理学。这部门的伦理能够容易地定出精细而准确的原则,所以也能够加以全面的、详细的叙述。 “在这个学科上,他采用了好像是孟德斯鸠所建议的计划。他力图探究

公法和私法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最野蛮的时代到最文明的时代。他并指出那些有助于维持生活和促进财富积累的技艺是怎样使法律和政治发生相应的改善或变革。他也打算把他的这个重要部分的劳动果实贡献给公众。他的这一个意图,在《道德情感论》的末尾曾经提到,但他未能在生前实现。

“在他最后部分的讲授中,他讨论了那些不是基于法律原则而是基于权宜原则的旨在增进国家的财富、力量和繁荣的政治条例。在这个意图下,他讲述了与商业、财政、宗教以及军备有关的政治制度。他在这些问题上讲授的东西,包括着后来他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标题出版的一本著作的内容”。①

单从编写传记的观点来看,要是能够找到亚当·斯密的修词学、文学和神学的讲稿或完整的听讲笔记,那无疑是非常有趣的事。但这些讲演没有历史上的价值。无论这些讲演是怎样的好,在当时没有机会发生广泛的作用。如果希望一本在一百五十年以前写的书,在今天出版还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动起很大的影响,那当然是没根据的希望。对每一时代说话,都得从一个特殊的观点出发。在 1763 年能令人心悦诚服的议论,在 1896 年可能使人感到索然无味。不错,有若干古典著作,在当时寂无声誉或黯然无光,但后来重新出现后,却发生很大影响。但如果加以仔细的研究,就可发见这个影响实

① 参阅他所著《从历史上来考察英国的政治》,第 528 页和雷所著《亚当·斯密的生平》,第 43 页和 53

页。

① 《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刊》,第 2 卷第 1 篇第 61—63 页;《亚当·斯密哲学论文》,第 14—18 页;《传

记合订本》,第 12—15 页。

是注释者或批评者的影响,或甚至是翻译者的影响。

历史学家和传记作家对亚当·斯密道德哲学的第二部分,即关于狭义的伦理学的讲演,兴趣不大。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米勒所说的话,即这部分主要是由《道德情感论》中所述的学说组成的。

由于这本著作是在 1759 年出版的(那时候斯密还在任教,且距受聘时仅七年)上述那部分讲辞的出版,无论就演讲者来说或就讲题来说,都不能增加很大的历史价值。

但道德哲学课程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所占的地位,和第二部分迥不相同。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在政治上所发生的影响是这样的大,以致凡研究政治学史的人,没有一个不以未见到第三部分讲辞为憾。在这部分里, 亚当·斯密“力图探究公法和私法的逐渐发展过程,从最野蛮的时代到最文明的时代。他并指出那些有助于维持生活和促进财富积累的技艺是怎样使法律和政治发生相应的改善和变革”。至于第四部分,据说也像第一部分一样是那部已出版的书的骨架,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这部书显然比《道德情感论》重要得多。这部书于亚当·斯密摆脱了教学生涯十二年之后才出版。在这几年中,亚当·斯密的时间,一部分花在和法国经济学家交流思想,但其余部分几乎完全花在科学研究上。因此,有根充分的理由相信, 这些讲辞,如果能够找到的话,将说明,某些最终得到了大众拥护的经济概念是如何从竭力把它们介绍给大众的人的头脑中成长起来的。

没有人比我更深刻地体会到最后两部分讲辞的历史价值的了,但我不能把发现现在已经付印的这部手稿的功劳归于自己。1895 年 4 月 21 日,我和

《牛津杂志》文艺主笔在一起聊天,当时在座的还有律师查尔斯·麦康诺基先生,我和他还是第一次见面。谈话中当我提到亚当·斯密时,麦康诺甚先生立即插入说他家中有一本亚当·斯密法律学演讲的笔记手稿,他认为这本笔记极关重要。

本书就是从这本笔记转抄来的。笔记是八开本的本子,高九英寸,阔七英寸半,厚一英寸又八分之一。它以牛皮装订,但书皮和书脊已不相连。这与其说是由于常有人翻阅所致,不如说是由于年代久远的关系。历时一百多年的牛皮装钉的书,往往呈现这种现象。书脊印有井字形的金线,还贴着一张红色小纸笺,上面写着法律学三个金字。全书共一百九十二页,其中两页是扉页,扉页的纸张和他页不同。笔记前后封面的背后,各贴有一张白纸。除扉页外,各页的纸张全是一色的,上面印有 L.V. Gerrevink 等字的水印。

抄本各页的两面都有字,字是写在以红墨水划成的长方形里面。长方形外留有约宽四分之三英寸的空白边缘。除扉页外,卷头还有二页空白页,卷末有三页空白页。

没有什么迹象可凭以断定这手稿是先用一页一页的纸写下,后来才装订成本的;还是原是用一本空白笔记薄写,而后来才装订成现在的形式的;还是本来就是用现在样式的本子写的。

也没有什么拼字法、笔法或纸张上的特点足以使人怀疑这部手稿不是在书名页所载的那一年即 1766 年所写而是在较晚的时候写的。在博德里恩图书馆工作的福克讷·马登先生,还没有看见上述日期就猜测笔法是十八世纪第二个二十五年间流行的笔法。印有 L.V.Gerrevink 水印的纸张,更早十五年就已见使用。格拉斯科大学图书馆藏有一封用这种纸写的信。它是 1751 年 6

月 20 日班果尔主教皮尔斯博士写给罗斯教授的。这件事证明,在此从前这种

纸张就已有人使用。

手稿前封面背后的上端,有用很粗的笔尖写的以下几个字: J.A.Maconochie,1811 年。而在前封面的中部,在一张残破的书签上,又有用很细的笔尖写得很小的同一签字,但没有写日期。不幸的很,这个书签已被小刀挖得那样残破不全,除非找到易一个副本,不能判别其是什么书签。上述签字之外,还有 C.C.MaconoChie 的签字,日期是 1876 年。在笔记本头

1

一张空白页的反面的左上角,有“ 2 ”这个标记,墨迹已黯淡无光;和笔记

手稿中其他的字一样。

这个手稿是怎样落入麦康诺基先生手中的呢?据他自述如下:坎南先生亚当·斯密的演讲笔记如何落入我的叔祖父詹姆斯·阿兰·麦康诺基之手, 我无法查明,非常抱歉。从笔记的日期和其他事实来判断,它不可能是詹姆斯·阿兰·麦康诺甚或他父亲(第一位梅竇班克勋爵)①或他的哥哥(麦家的第二位法官)②所纪录而以后由别人誊清的。我找遍了梅竇班克大厦,但找不到和笔记本封面背后所贴的相同的书签,因此我推断这笔记手稿一定是从拍卖或其他方面得来的。

詹姆斯·阿兰·麦康诺基曾任律师和奥克尼郡行政司法长官。他没有娶妻,死于 1845 年。梅竇班克大厦现还藏有他的很多书籍。在过去一百三十年中,在梅竇班克庄院的主人中,曾有二位法官和一位格拉斯科大学教授。① 除詹姆斯·阿兰·麦康诺甚外,麦家操律师业的还有好几个人。因此,梅竇班克大厦藏有许多法学书籍,其中有的是很笨重的卷册。这些书堆在屋顶一间小屋的地上。1876 年我开始当律师时,得到准许拿去那些我认为对我有用的书。我所拿去的书中有一本就是这笔记抄本。从那时起,它一直未曾离开我的手。

查尔斯·麦康诺基

1896 年 6 月 12 日以下事实可以证明抄本不是在听讲时所记的原来笔记:(1)标题页所载

的日期为 1766 年,而亚当·斯密却于 1764 年 1 月就已辞去了讲座;(2)抄本中字字写得整齐端正,几乎完全没有简写,而且往往是逐字照抄;(3)若干错误显然是由于读错而不是由于听错。

也有事实可以证明这抄本不是记笔记者本人自己誊正的。记笔记者本人一定是有才能有理智的人,而誊本显然是一个常常不晓得他所写的是什么东西的人的工作。例如,在某一地方,文气显然要用“one”(人家)这个字, 但他却把它抄为“me”(我)字。原因只是:“one”字的头一个字母如果写得过小或不明显,就会像“me”字的头一个字母的前部,如果写得太潦草而

① 阿兰·麦康诺基生于 1748 年,1770 年开始当律师,1779 年接受格拉斯科大学之聘任公法教授,1796 年任法官并被封为梅竇班克勋爵,死于 1810 年。

② 亚历山大·麦康诺基是詹姆斯,阿兰·麦康诺基的长子,生于 1773 年,1799 年任律师,1813 年任付检察长,1816 年升为检察长,1819 年调任法官并被封为梅竇班克勋爵。1815 年他采用了韦耳伍德(Welwood) 的别号,死于 1861 年。

① 阿兰·亚历山大·麦康诺基是亚历山大·麦康诺基的长子,生于 1806 年。他于 1829 年开始当律师,于

1842 年受格拉斯科大学之聘任民法教授,死于 1885 年。

具有一个小环形时的样子。在另外一些地方,他把“shop”(店)抄作“ship”

(船),把“corn”(谷)抄作“coin”(硬币),不管意义是讲得通讲不通。他常常把一句或一段在不应分的地方硬分起来,使议论看来没有意义。此外,他的小心翼翼地写的没有体的书法,表示他是一个年高的老练抄手, 而不是刚修毕大学课程的青年。

似乎不可能断定这抄本是从原本笔记抄来的还是从笔记者自己誊清的抄本抄来的。很明显,抄手从头到尾力图使抄本的各页和原本的各页相符。当抄到一页末端时,他常常把字伸长或缩紧起来。如果不能把全页抄满,他就毫不迟疑地听任最后一行剩下空白地方。例如,第 134 页最后两行和第 135 页第一行抄写如下:

‘a better chance for its being abolished,Because One Single Person is Lawgiver

And the Law will not extend tO him nor diminish——’ 第 223 页最后两行和 234 页头一行抄写如下:

‘progress of Opulence both in Ancient and Modern Times,

Which Causes Shall be shown either to Affect——’

抄本各页的字数,差别很大,例如,第 104 页有二十六行,排印时合成

二十五行。第 106 页仅有二十行,排印时成为十九行,其中两行因分段关系, 剩下的空白比其他任何一行所留的空白都大。各页内容这样参差不齐,大概是因为抄本的编页完全依照原本。但是,即使这样,除非原本编有索引,参差也不至如此之大。本来学生誊清笔记,很少先编索引,总是于全部誊清以后才编索引,因此可以断言这抄本是从原本笔记直接抄来的。可是,从另一角度来看,一本写得很潦草而一定会有很多简写字的笔记,似乎不可能使一个理解力不很强的抄手所作的抄本没有许多比我们在手稿中发现的更为显著的错误。

原本笔记大概已于誊清以后毁去了。这抄本如果是从原本笔记抄来的, 它可能一直是唯一的抄本。也有可能在某一时候存在着几个抄本,甚至大概会有几个抄本。“在那个时代,书店常常出卖由学生所记笔记转抄来的各教援的演讲,例如布莱尔的修辞学演讲就曾以这种形式流传若干年”。①但是大概不会有很多抄本,否则亚当·斯密和他的遗著保管人决不至毫无所知。上面所述焚稿的情节,可证明这三人没有一个曾怀疑有其他抄本存在。

亚当·斯密从 1752 年到 1763 年 12 月底一直任格拉斯科大学伦理哲学教

授,也许在 1764 年 1 月的头几天他还在那里任教。②内在的证据使我们可以断定这本笔记是作于这个时期之末。里面常常提到七年战争,把它说作“最近”或“上一次”战争。③ 这表明笔记所记的演讲,绝不可能作于 1762—3 学年(那时候正在议和)之前,也几乎不可能作于丰坦布洛条约签订之前, 即 1762 年 11 月 3 日之前。如果认为战争结束之后,抄手会自然把“现在的战争”改为“最近的战争”因此这个证据是不够的,又如果否认以下事实是

① 雷:《亚当·斯密的生平》第 64 页。参阅《修辞学与文学演讲》一书中布莱尔的引言。

② 同上书,第 46 及 169 页。

③ 参阅本书第 52、57、273 及 275 页。

充足的证据,即第 196 页中所提的麦价和报纸上所登的 1763 年 2 月的麦价④ 相同,我们还可引以下两点来作补充:其一,斯密道,“最近一位阁员在一年之中等到二千三百万镑⑤,这一年显然是指 1760 年或 1761 年;其二,斯密

说及利兹菲尔号兵舰俘虏赎身事件,而这事件于 1760 年才告一段落,①鉴于

这些情形,笔记所记的演讲,如果不是作于 1763—4 学年,那必定是作于 1762

—3 学年,前一日期就是亚当·斯密脱离格拉斯科大学的前夕。我们几乎可

断定它不是作于 1761—2 学与之前,并可绝对断定它不是作于 1760—1 学年之前。

本版不用抄本的标点,并把拼字加以现代化。本版还在各节上面增加了新标题。如果仍然沿用抄本的标点那就将成为笑话,而且会使文字变得难读。如果抄本的拼字仅仅是古代的,我们自然应该保留它;但事实是,与其说它是已废的,不如说就是衡以十八世纪中叶的宽大标准,它也是没有规律的、不一贯的,②有人提议依照亚当·斯密在 1763 年所使用的拼法把字拼缀过。这自是理想的办法,但实践证明这办法不能取得足够的成功,使其值得实行。如果不增加新的标题,不重新分段,则各段文字将过于冗长,且会使读者堕入迷途,因为所淡问题往往突然改变,而外面没有什么表示这种改变的标志。我们所增加的标题,都尽可能地采用正文中的字句,并参照《道德情感论》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所用的标题。新增的标题全部括以方括弧,以别于原标题。

我们没有修改笔记的企图,更没有修改演讲辞的企图。但我们毫不迟疑地把显然是抄写的错误加以改正。碰到这些错误,我们总是先把抄本的原文印出来,然后在注释中标出删改的字。如果有增加什么字,就用方括弧把这些字括起来。①

注释纯粹是说明性和历史性的注释。注释的目的,在于帮助读者理解正文,判断笔记的正确性,并把笔记和亚当·斯密所可能参证过的书以及后来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发展的思想加以比较。我们力避堕入《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注释者所陷的诱惑,即在注释正文的幌子下发挥自己对于经济学说的意见。

要是在每一地方都去估计亚当·斯密有没有参考过什么书,就必须花费很大的篇幅。因此,对于亚当·斯密所可能参考过的和差不多一定参考过的旱期作家的著作中的各章节,我们只简单地引一下或提一下,不作批评。

参考早期作家著作时,除因实际困难外,所引用的版本全是可能为亚当·斯密在 1763 年所参考的版本。引证《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时, 所指的卷数或更数是指牛津大学印刷所刊行的骚洛德·罗杰士(Thorald

④ 本书第 196 页注②。

⑤ 本书第 218 页。

① 本书第 86 页。

② 在抄本中,“naturally”“ generally” 和类似的字,往往少写一个 1 字母,但有时也写两个字母。常常发现这样拼写的字:“woeman”,“cannonlaw”,“seperate”,“ar 一 sine”(arson)。由于各种原因,我们有时保留抄本中已废的或错误的拼法,但比例不多。例如,如果把“paffendorf”或“Wittenagement”等加以改拼, 显然不大妥当。我们也不更动索引,只在索引和页数不相符的地方加以修改。

① 笔记各页的上端,当然没有页头标题。抄本中的字从头到尾都写得非常端正易读,不过“those”和”these” 往往难于分别。

Rogers)版本(1880)年刊印的第二版)的卷数或页数。

第二章 演讲笔记的价值

把一个大学生所记的演讲笔记拿来刊行,这是否妥当确有疑问。演讲者常常发现,显然最健全的思想,经过他的学生的头脑或笔记,便大大变质。可是,许多古代最伟大致师的教诲,都是由听过教师口授的学生所作的记录传下来的。要是我们不接受以这种方式传给我们的学识,在哲学和神学方面便将留下不少的空隙。关于这本笔记,我们晓得这位学生是个又忠实又有理智的人。我们有最不乎凡的方法来断定他的工作的准确性。我们发现他的工作经得起最严格的考验,就是精通速记技术的现代记录员,也不能不羡慕他的成绩。不需要在这里举出例子。读者如果不惮烦,肯花时间去把百来条来自《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引文和注释中所包括的四百条引证文中的若干条核对一下他便可对笔记的准确性感到放心。

假定笔记是无可指摘的,人们还可以下述理由来反对它的出版:这是对亚当·斯窃的大不敬行为,因为这违反了他临死的愿望。如果布莱克和赫顿没有遵照这个愿望行事,纵使我们不会引为遣憾,也将谴责他们对友不忠。可是,就是亚当·斯密本人也不会对人们违反他的一百多年以前意志的行为作严厉的责备。他甚至不信他的好友布莱克和赫顿会践守诺言,把他的稿件在他死后立即烧掉。他三十年前在格拉斯科大学任教时,曾对学生说过以下的话,“人们对一个已死的人,只有当脑海中还留有解明印像时,才会怀抱敬意;对财产的永久处置权显然是荒谬的”。①

此外,如果他知道人们对他的著作所作的批评,他一定会撤回他反对把演讲辞印出来的一切意见。

纳慕尔轻率地批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说,“在这两本很厚的四开版版本的著名但乏味的著作里,凡是正确的东西,都已经见于杜阁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中,而亚当·斯密自己补充的东西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不正确的”,①后来他对这一段话很感到懊悔,他承认他的英语水平不够,使他不能给《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应有的评价。但是,如果不是直到今天,至少也直到晚近,还有一些权威作家相信《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得力于杜阁的著作不少。编篡杜阁传的那位博学多能的作家迟至 1888 年居然还说“斯密有意识地装做没有引用重农学派的主要著作,特别是杜阁著作的样子”。②

指责亚当·斯密不承认得益于杜阁是没有根据的。诚然,斯密没有作这种承认,但他有什么可承认呢?杜阁的著作虽然是在 1766 年写成的,但它出版的日期仅仅比《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早六年,而且它只不过在

《国民大事记》这个刊物内发表。③爱丁堡律师协会图书馆在 1776 年没有杜

① 见本书第 142 页。

① “在写得相当的好但读起来很吃力的这一部厚厚的两卷四开版版本的著作里,凡是正确的东西部已经见于杜阁所著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而斯密自己补充的东西,都欠正确和缺乏根据”。谢尔所著的《纳慕尔与重农学派》1888 年出版第 159 页中曾引用了这一段话。

② 同上书,同上所引一段。

③ 谢尔:《杜阁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为什上不很著名?》,载 1888 年 7 月份《经济杂志》。

阁的书,④而且根据博纳博士所编的目录,⑤这本书也不在亚当·斯密藏书之列。这样,我们没有根据可推断亚当·斯密曾看过这本书。内在的证据是最微弱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学说的类似性来下判断是极其幼稚的做法。在现代作家的著作中,这种类似不断出现,但这些作家很可能不知道彼此的著作。这种巧合的地方,可简单解释如下:在著作方面正和在其他方面一样, 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两个人读同样的书,看到同样的事情,要是他们有时作出同样的结论,这有什么奇怪。必需有更确凿的证据但没有人认真地企图提供这种证据,指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那一段那一节是抄自《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的。①

但这种无稽之谈,不容易很快就归于消灭。如果我们没有发现亚当·斯密的演讲辞,至少在此后五十年中,教科书还将一本接着一本地声称斯密广泛地抄袭了《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的林料。但正如现在事实所表明,《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和斯密的演讲辞相似的程度,不减于它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相似的程度。《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的写成,是在斯密已经停止讲授之后,而且是在斯密已和杜阁晤谈之后。这样,可以设想得到,那些专爱剽窃别人文章的人,现在要反过来说,不是斯窃剽窃杜阁的文章,而是杜阁剽窃斯密的文章了。

但就《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来说,这本笔记不仅消灭了上述无稽之谈,而且使我们看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如何从一个简略的骨架而渐渐发展成为鸿篇巨著的。它还使我们能够对斯密的独创天才从英国资料所创作出来的东西和从法国资料所创作出来的东西作出区别。

在教授们的著作中,往往可发现隔世遗传的痕迹,正像在其他方面一样。一个教授很少就是他前任的直接门徒。当仙正在较低的地位积累经验时,或正在外国享受在国内所无望享受得到的盛名时,他的老师死了或退休了,由一个属于中间一代而且大概具有中间思想的人继承其位。他很可能有一点瞧不起这个人。人们往往对年纪比他们稍大一些的人瞧不大起。这些人年纪比他们大不很多,不足获得一般人对于前一代或“旧学派”的硕果仅存的权威的尊敬。这些权威的美德已成为难得的东西,至于他们的弱点和怪癖,适足使人觉得好笑,而不会惹人厌恶。因此,我们应该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寻找哈彻逊的影响的痕迹,尽管他不过是个平凡的教授,而不是杰出的大师。咯彻逊自 1729 年至 1746 年一直任格拉斯科伦理暂学教授。斯密自己曾声称他得他的启发不少,并且极口赞扬他。①

咯彻逊于 1745 年出版一本以拉丁文写成的书。以后这本书又经人译成英语,名为《伦理哲学入门,计三篇,包括伦理学与自然法原理》。我们可以从这本书相当准确地推断亚当·斯密在幼年未去牛津以前在格拉斯科教室里学习了什么东西。斯密于十七岁到牛津去,住在那里很久。

④ 律师协会图书馆藏书目录,第二编,1776 年。

⑤ 《亚当·斯密图书馆目录》,1894 年。

① 不错,罗杰士教授在他所校订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引言中说:“特别在第一篇,若干段简直是照抄杜阁的某几段和论点(第 23 页)”。讲了这话以后,他在第一篇注释中引了杜阁的书七次。

在一个地方(第 14 页),原文和所引的社阁,书中的那一段仅仅有些微的相似,但和本书(第 178 页注①) 所引的英国早期作家的著作更相似得多。至于其他六个地方,原文和引文毫无相似之处。

① 雷:《亚当·斯密的生平》,第 13、14 及 411 页。

“对大学生的讲话”构成了《伦理哲学入门》的引言。这篇讲话开始如下:

“前人类别哲学的方法,最闻名的是把它分为论理哲学、自然哲学和伦理哲学三部门。他们的伦理哲学包括讨论道德的性质与约束人们内在意向的狭义的伦理学和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关于自然法别的知识又分三部分:(1)私人权利理论或流行于无政府状态下的法律;(2)趣济学或关于若干家庭成员的法律;(3)政治学,说明政府的各种计划和国与国之间的权利关系”。

因此,《伦理哲学入门》三篇分别名为“伦理学原理”、“自然法原理” 和“经济学与政治学原理”。亚当·斯密所教课程中最终发展成为《道德情感论》的部分显然相当于《伦理哲学入门》的第一篇;本书第一篇《关于法律》的第三分部《私法》相当于《伦理哲学入门》的第二篇;而本书第一篇

《关于法律》的第一第二两分部,《家属关系法》和《公法》显然相当于《伦理哲学入门》的第三篇。他们两人处理问题的方法大不相同。亚当·斯密详细讨论各种法律的特质,而这对哈彻逊则是陌生的方式。但总的来说,他们两人所提出讨论的主要问题,大体上彼此很相同。在哈彻逊书中,国际法分为三章,即第二篇的第十五章(《由于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权利和战时法律》) 和第三篇的最后两章(《论战时法律》和《论条约、大使与国家的消亡》)。斯密的《岁入》和《军备》跟哈彻逊书中的任何部分没有相同之点,对他的

《警察》也适用这种说法。但《伦理哲学入门》第二篇有短短一章名为《关于货物的价值或价格》(第十二章),它讨论物价高低的原因和优良货币的性质。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萌芽大概就在于这一章。咯彻逊简单地仿效普芬多夫来写这一章,他没有明白地显著地指出这一章和以下各章

(《论宣誓》和《论各种契约》)的关系。因此,在开始演讲时,斯密可能感觉把这些问题全部移放在一个新的标题即《警察》下讨论,也许在逻辑上是更妥当的安排,因为按照当时的见解,政府管理物价和创造货币都属于警务的范畴。但是在他年复一年地演讲下去的过程中,两种情况可能会打动了他,使他去考虑财富是由什么组成的问题。他看出妨碍自然价格的各种措施会使富裕减退,他也看出单单货币数量的增加并不增加国民的财富,像至少有一些极端重农主义派的人所深信以及一切重农学派的人在不同程度上含蓄地或直爽地假定的那样。感觉了这个问题的巨大重要性以后,亚当·斯密不是那种由于害怕有碍全盘安排的匀称性,不敢把它放在主要位置,不让它引进各种不能看作属于警察这一部分的问题的人。

因此,《警察》的第二部分,也就是唯一的很长的部分,就采取了现在的形式。这部分首先讨论人类的物质需要和分工,指出分工是文明国家所以比野蛮国家享受更加优裕生活的重大原因(第一至六节)。其次,它讨论物价和货币这两个传统问题(第七、八两节),此外,还附有很长的附录,说明把财富看作单由货币构成的看法的危害性(第九至十三节)以及关于利息

(第十四节)与汇兑(第十五节)的系论。再次,它说明财富为什么没有增长得像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快的原因(第十六节)。最后,它叙述商业(由于分工的结果,商业是富裕的重大原因)对于风俗习惯的影响(第十七节)。亚当·斯密甚至把演讲的第三部分即《岁入》也看作财富增长的障碍物。这样,讨论《警察》那一部分的《法律学》,除一部分关于安全问题的讨论以及对于清洁问题稍稍提到外,就成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探讨》

了。

如果把《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内容和关于《警察》、《岁入》、《军备》的演讲的内容对比一下,便可看出两者是非常相似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一篇头三章(关于分工)相当于演讲中的《价廉与物博》那部分的第三节至第六节。第四章(关于货币)相当于第八节。第六、第七和第八章(关于物价)相当于第七节。第二篇第四章(关于贷出生息的资本)相当于第十四节。第三篇(关于各国财富的不同增长)的主题差不多和第十六节完全相同。第四篇头八章(关于重商主义)所讨论的问题和第九至第十六节一样。第五篇(关于岁入)相当于演讲的第三部分,并且吸收了很多的第四部分(关于军备)的内容。

现在先从演讲来看问题。我们看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对

《价廉与物博》这部分的第一、第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七等节没有交代。《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为什么略去第一、第二两节所述的东西,很难解释。那些认为政治经济学应从讨论消费学说开始的人,一定会对这个遗漏感到遗憾。关于为什么略去第十三节所谈的东西,亚当·斯密自己作了解释。这只是因为密士失必计划已经由杜维诺先生作了“又全面又清楚又有条理又很明了的说明”所以不必再在这里加以叙述。①关于社维诺所作的叙述的摘要,无论其如何适合于作为在大学教室里演讲的材料,却不适于刊载在一本大著作之中。汇兑问题(第十五节)无疑是由于过于浅易而被略去。论述商业对于风俗习惯的影响的第十七节所以在《国民财富阶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没有特别位置,是因为它的大部分已被吸收在第五篇第一章第二节

(《关于青年教育机构的费用》)之中了。

从《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来看问题,我们马上会对这个事实感到奇异:演讲不但没有提到《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四篇第九章关于重农学派的问题,并且也没有提到第一篇第八章(关于工资)、第九章(关于利润)、第十章(关于利润和工资的区别)和第十一章(关于地租) 所述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检查,就可看出第八、第九、尤其是第十章的主要概念和许多例子已经包括在讨论物价那几段的演讲里。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所提到的分配计划,在演讲辞中却探索不到任何痕迹, 演讲中也没有谈及财货的性质、积累和使用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却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二篇的最重要部分。此外,演讲中完全没有谈到资本问题,并且不重视财货问题。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的区别虽然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所讨论的基本问题,其第二篇的大部分篇幅都是讲述这个问题,但演讲中却无一语道及。

亚当·斯密游历法国的时候,他碰到一些“学识渊博并富有发明天才” 的人。这个团体的领袖发明一种很复杂的表,这个表包含三种费用和这些费用的由来、支出、分配、效果、再生产,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人口、农业、制造业、商业与国家一般财富的关系”的算学计算例子。这些人把这个表看作了不起的发明,无疑地他们必曾极力向亚当. 斯密介绍。这些费用是生产性费用、由于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和不产生效果的费用,但他们又立即把第二种费用分别纳入第一种费用和第三种费用。生产性费用是每年对于农业所作的支出,不产生效果的费用是每年对于其他产业所作的垫支。再生产

①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 1 卷第 3 篇第 2 章第 318 页。

总额计算在表的下端。再生产总额完全是生产性费用的结果,和不产生效果的费用丝毫无关。再生产总额在三个阶级之间分配,这些阶级是生产阶级、不生产阶级和地主阶级。

从我们今天的眼光看来,这个包含一大堆纵横交错的曲线的表,几乎是一种儿童玩意儿。最近英国经济协会把它翻印出来,人们对之并不发生大兴趣。①但是,这个表无可否认是经济理论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企图把一年辛勤劳动的总结果概括地表示出来。像亚当·斯密那样精明的人,看了这个表以后,不会不立刻抓住它的重要性。他自然不把它原封不动地搬过来,但他把制表者的见解加以利用。因此,《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有了演讲所没有涉及的东西,即由某种费用所推动而每年提供若干种类产品的一定总产量的劳动这一概念。斯密把推动生产性劳动的费用和投查等同起来。他假定一切投耷所引起的劳动都会生产可以出售的东西。他认为只有这一类的劳动才真正可以称为生产性劳动。这一个新学说构成《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第二篇,即《财货的性质、积累和使用》的主要内容。

如果这个学说是确实可信的话,似乎就应该把第二篇放在第一篇的位置。依据《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绪论和计划,每一个人的平均产量“无论在那一个国家都一定是以下述两种情况为转移:第一,劳动的熟练性和精巧性以及一般地说劳动是否使用得当;第二,用在有益劳动方面的劳动者和用在无益劳动方面的劳动者的人数的比例”。这两种情况的先后次序显然排得不对。我们应当先考虑人口中用于有益方面的比例,然后考虑劳动者的熟练性和精巧性。亚当·斯密告诉我们说,“在一切地方,有用的和生产性的劳动者的人数,总是和用来使劳动者从事工作的费本数量以及这项资本的特定使用方法成比例”。如果是这样,一部讨论经济学的著作,就应该从讨论资本开始。但在演讲中,亚当·斯密已经从劳动的生产力开始讨论问题,同时附带地讨论积貯的资本,不把这资本作为在劳动者动作以前不可缺少的东西,而把它作为在“渔猎时代已成陈迹”或“制造业已经开展”而且需要“很多时间”的时候所必要的东西。①这样,要是他愿意把他自己对于分工问题所作的绝好研究眨于第二位,那真是奇怪的了。因此,我们不必对他把资本问题放在第二篇讨论感到奇怪,尽管他采用经济表关于资本支配生产性劳动数量的看法。②

很明显,斯密的分配学说并不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一篇的主要内容,尽管第一篇标题提到了分配问题。③斯密的分配学说被插在物价那一章中来讨论,它只不过是他的物价学说的附属物或系论。④为解释这个矛盾,可以设想斯密“在听到重农学派学说之前,差不多已把第一篇全部写好”。在听到重农学派学说之后,“他很可能认为他的物价学说连同工资理论、利润理论和地租理论恰好构成重农学派所谓的“分配”学说。他因此把第一篇冠以上述标题,而把讨论总产品所分成的工资、利润、地租等的各章

① 魁奈《经济表》,1894 年出版。

① 参阅本书第 195—196 页。

② 在第二篇的绪论中,可以看出亚当·斯密有想把新观点和旧观点熔为一炉的 意向。

③ “关于劳动生产力改善的原因与劳动产品于各阶级之间的分配的先后次序”。

④ 坎南:《1776—1848 年英国政治经济学生产与分配学说史》,1893 年版,第 188 页。

节分散于第一篇的各部分。①现在已能证明这种推测基本上是正确的。显然斯密未去法国从前,早已写好分工、货币、物价和各职业工资所以高低不同的原因这些部分,但分配计划还是个空白。后来,他从重农学派处得到了必须补充一个分配计划的意见,因此他把自己所想的计划(和重农学派的计划大不相同)附在已写好的物价学说之内。②

除这样说明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内容的由来外,这些演讲还给我们解决了另一问题。这个问题虽然不很重要,却仍然非常有趣。它是关于斯密所打算写的法律论文,即不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里面讨论的那部分的法律学的,上面已经引过米勒的话。他在叙远格拉斯科大学演讲时说,斯密打算对一般大众讲伦理哲学的第三部分即法律问题,并且在《道德情感论》末尾提到了这个意图。现在再回头来看所引的那一段(在第六版和第一版中这一段完全相同)。亚当·斯密先批判决疑论,然后说伦理哲学的两个有用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律学。他说,“可以把一切成文试体系看作对建立一个自然法体系或多或少地不完全的企图,或者看作对列举法律的各规则或多或少地不完全的企图”。但由于他所列举的种种困难,这些企图从来没有完全成 功。“法学家们对于各国法律不完备和进步得不一致所作的推论,照理会导致他们去制定一个可以正当地叫做自然法的体系或创立一种应该贯穿于一切国家法律之中并且成为一切国家法律的基础的一般原则”。可是,“直到很晚的时候,人们才想到这种体系,才对法律本身进行讨论而不计及任何国家的特殊制度”。

亚当·斯密下结论说,“首先企图给世界制定那应该贯穿于一切国家的法律之中并且成为一切国家法律基础的原则体系的,似乎是格罗提渥。他的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法律的论著,尽管有它的缺点,但就现今来说,也许还是这一方面最完全的论著。我打算在另一讲演中来讲述和政府与法律有关的一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各时代和社会的各阶段所经历的变革。我不但要来讨论关于司法的原则,并且还要讨论关于警察、岁入、军备和其他凡是法律的对象的原则。因此,我现在暂不对法律学史作详细的叙述”。

在 1790 年刊行的第六版《道德情感论》的绪论中,在引了上段关于“另作讲演”的诺言以后,亚当·斯密接着说:

“我已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部分地履行了这个诺言, 至少就警察、岁人、军备各问题说是这样。所剩下的法律学原理部分我早已计划好,但由于其他任务过于繁重,无法完成。这些任务也就是使我没有时间去修改这本书的原因”。

我们总感到有些奇怪,亚当·斯密怎能把《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出版作为部分地履行了他所作的诺言,就是作为关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在各时代和社会各阶段在有关警察、岁入和军备等方面所经历的变革的说明,即使我们记住警察这个名词在那时候的广泛涵义。我们也看不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和“法律学史”有何共同的地方。

这一抄本给我们解决了上述疑惑。它所包含的内容显然就是米勒所述的

① 坎南:《1776—1848 年英国政治经济学生产与分配学说史》1893 年版,第 188 页。

② 本引论后面附有一表,列举同时见于演讲中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的各段。它还指明各章在罗杰土校订的版本中所占的页数,以便读者和其他版本对照。

伦理哲学课程的第三、第四部分,同时也就是亚当·斯密于 1759 年在写《道德情感论》的最后几页时所打算编写的“关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则的说明” 或“法律学史”的初稿。它的第一部分即“论法律”也许连同它的第五部分即“论国际法”就是米勒所叙述的课程的第三部分,同时也就是亚当·斯密在 1759 年提到的“和司法有关的法律与政府的一般原则的说明”以及他在

1790 年提到的“法律学理论”。第三和第四部分即“关于警察、岁入和军备” 就是米勒所远的课程的第四部分。作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的初稿,这几篇论文使斯密声称他已经履行了关于打算讲述警察、岁入和军备等问题的诺言。但没有看过亚当·斯密讲稿的人,绝不会把《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看作讨论这三个问题的著作。

似乎亚当·斯密没有可能在编写法律学这一计划好的著作方面得到大的进展。如果罗杰斯的报道是正确的话,似乎麦肯齐相信那些由布莱克和赫顿烧掉的手稿,其中包括差不多已经全部写好的法律学手稿。他说,那天晚上他来到斯密家之前,“斯窃已经在布莱克帮助之下把十六本法律学手稿烧掉了,——这些手稿构成斯密在格拉斯科大学所开某一门课程的全部内容,正如《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是另一门课程的全部演讲内容一样,但这些稿子未经他最后修改,而他根据所看过的出版物,对一般在作者死后出版的著作,都不很满意”。但我们不必重视麦肯齐所说的话。因为根据罗杰斯,麦肯齐把斯密描写为一个“对兄弟有深情的人”,而斯密并没有兄弟。麦肯齐又说那天晚上吃完饭餐“几小时以后”斯密即死去,但事实上斯密还活六天才死。①《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之后,斯密一定比以前忙得多,税则委员会的务职,②一定占了他一部分的时间。

1785 年 11 月中,在说到关于《道德情感论》新版本这一事体以后,他写道,“我希望再写两本书,一本是一种哲学史,是关于文学、哲学、诗歌和演说的各部门的,另一本是一种法律和政府的理论及历史”。这样看来, 他没有把精力全花在那一本著作上。关于这两本书他所能告诉人们的只不过是“大部分资料已经收集好了,而且其中一部分已经整理相当就绪了”。他自己感觉“老年人的惰性已经紧紧地向他侵袭”。我们相信他曾“顽强地” 和它作“斗争”,③但不久他的身体日形衰弱,这使我们不能作他于 1790 年逝世以前大概写出了很多东西的设想。因此,他的未完成著作除了未被吸收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之内的法律学讲义那部分之外大概还会很多。至于这些部分是什么,读者现在已能自己来判断了。

① 克莱登:《罗杰斯的早年生活》,第 167 页。

② 在 1780 年,他自己曾说他是税则委员会会议的经常出席人。雷伊:《亚当·斯密言行录》,第 411 页。

③ 致罗彻弗科公爵的信,先于 1895 年 12 月 28 日在《文艺》上发表,后来又在 1896 年 3 月份《经济季刊》上发表(第 156、1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