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

1644年前后,清朝(1636年前称后金)就设置了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仿照明朝的体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最重要的变化是设立了理藩院,在中央形成了礼部、鸿胪寺、理藩院等共同管理边疆民族事务的格局。

清朝的礼部在1631年(后金天聪五年)设置,1644年(清顺治元年)设尚书、侍郎等官职,下设典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当时,礼部的职能之一就是管理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朝觐、进贡事宜,包括规定入京进贡的路线、使者及随从的数量、贡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宴会招待等等。清朝前期,礼部曾参与处理清廷与吐鲁番的关系,还多次宴请、招待蒙古各部来京朝觐、进贡的使者,会同四译馆掌管“宾客”和翻译事务,在1644年前隶属于礼部,1644年分为会同馆、四译馆,分别隶属于礼部、翰林院。会同馆设有回回、百夷、高昌、西天、八百、西番、缅甸、暹罗等八馆,分别掌管边疆少数民族和缅甸、泰国等邻国朝贡文书的翻译工作。1748年(清乾隆十三年),四译馆又并归礼部,恢复了“会同四译馆”的名称,改八馆为西域馆、四夷馆两馆。鸿胪寺在1644年设立,设有卿、少卿、鸣赞、学习、序班、主簿等官员,主要掌管朝觐、宴会等的礼仪,如果违反规定就加以纠正、弹劾,其中就包括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使者参加时的礼仪规范问题。

理藩院是清代创设的重要边疆民族管理机构,主管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新疆及四川等边疆地区蒙、藏、回等民族的事务,1861年(清咸丰十一年)前还负责办理与俄罗斯、廓尔喀(今尼泊尔)等国的交涉、通商等事宜。1636年,清朝设立了“蒙古衙门”,两年后改为“理藩院”,初设承政、参政、副理事官、启心郎等官,1644年改设尚书、侍郎、员外郎;清初下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个清吏司,后多次增裁变化。1761年(乾隆二十六年)前后,理藩院的职官和机构基本确定,中枢机构包括尚书和左、右侍郎各一名,均由满族官员出任(个别侍郎也有蒙古族的);额外侍郎一名,从蒙古贝勒、贝子中选取贤能者担任。该院直属机构的主体是旗籍、王会、典属、柔远、理刑、徕远六个清吏司,各司均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和笔帖式等官员;还设司务厅、银库、蒙古翻译房、满档房、汉档房、饭银处和当月处等机构,有司务、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官员。除了部分笔帖式和汉档房外,这些司、厅、房等的官吏分别由满洲和蒙古族人担任。此外,理藩院还附设有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喇嘛印务处、木兰围场等机构。

在管理边疆民族事务方面,理藩院的职能很多,一是参与议政和军事,理藩院的承政、尚书经常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和执行,在平定“三藩之乱”和噶尔丹之乱等叛乱时,该院组织蒙古各部出兵平叛,派员搜集情报、参加战斗等等。

二是管理喇嘛教。蒙古、西藏地区人民崇信喇嘛教(藏传佛教),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其他活佛在蒙古地区有着很大的影响,清朝始终注意利用喇嘛教及其领袖的影响统治这些地区,理藩院则承担着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给转世灵童(呼毕勒罕)登记造册,在雍和宫掣签确定部分活佛的转世灵童,为喇嘛办理度牒、札付、敕印,考查在京喇嘛的等第并决定其升迁、调补,办理活佛、喇嘛的年班、请安事宜,奏请寺庙的兴建及其名号等等。

三是管理少数民族王公的封爵、俸禄、年班、围班、朝觐、进贡、燕赉、廪饩等事务。这些具体事务比较繁琐,涉及方方面面。漠南蒙古和新疆回部的王公的爵位一般分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有的还有台吉、塔布囊,喀尔喀蒙古在亲王之上还有汗,而台吉也分为四等。这些爵位的封授、承袭,都由理藩院负责。清朝还给蒙古的王公发放俸银、俸币,分为九等,由理藩院与户部共同办理。

年班是指蒙古、新疆、西南的少数民族首领要定期朝见皇帝,每年分为若干班次,其中漠南蒙古分为六班,喀尔喀蒙古分成四班,蒙古喇嘛、新疆伯克和西南土司则分六班,相关的礼仪、日期等均由理藩院安排。当皇帝去木兰围场打猎时,有关的蒙古王公随行围猎,称为“围班”。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来京朝觐时,要带来进贡的物品和当地的土特产,他们在京期间往往受到一定的礼遇,包括受到皇帝接见,得到一定的绸缎和金银以及其他“赏赐”的物品,有时还安排“御宴”招待,这些就称为“燕赉”。如果是年班,或因事来京,朝廷还要给予路费和食宿费,即称为“廪饩”。他们的朝觐、进贡,以及“燕赉”、“廪饩”等也都由理藩院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四是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理藩院会同刑部制定了《蒙古律》、《番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加强对边疆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并强化对各族上层的约束,维护封建国家的利益。当蒙古各旗发生刑事案件时,一般由该旗扎萨克审理,如不能定案就报请盟长会同审理,如果还不能定案,或者审判不公,就将全案送到理藩院再审。

五是办理满蒙联姻事宜。公主将要下嫁时,先由宗人府行文理藩院,该院再发文到蒙古相关各部,各部查找出聪明俊秀的人选后将各方面情况上报理藩院,理藩院转给宗人府让它挑选、引见。

此外,理藩院还赈济灾荒,蒙古各部遇到灾荒后将灾情上报理藩院,该院奏请批准后派人前往受灾地区给予救济,康熙、雍正、乾隆时期该院曾多次派人到蒙古地区赈济受灾牧民;管理蒙古各部的会盟事宜,并负责管理蒙古地区的驿站,稽查蒙古地区户口,保证兵源;管理蒙古各旗的疆界,如果各部发生纠纷,该院往往奉命前往调解。

在边疆民族地区,清朝在不同的地区设置了不同的机构,将军、都统、大臣等是清朝管理西部、北部边疆民族事务的主要机构,在东南则设置巡台御使、台湾府和琼州府;在西南沿袭元明以来的土司制度,又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东北地区是清朝的“龙兴之地”,清朝设置了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管辖着东到鄂霍次克海和库页岛,北抵萨彦岭、额尔古纳河和外兴安岭,南到鸭绿江、图们江的广大地区。在漠南蒙古地区,设置了绥远城(今呼和浩特新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河都统,管理蒙古旗事务。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为定边左副将军,是设在喀尔喀蒙古地区的最高军政机构,辖区包括车臣汗部、土谢图汗部、赛音诺颜部、扎萨克图汗部和科布多地区、唐努乌梁海地区;还设置了科布多参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管理漠北蒙古地区。在西北地区,设置了伊犁将军,又设乌鲁木齐都统、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作为伊犁将军的属官分驻各地;还根据居民的差异在各地设置不同的地方机构,汉族居民较多的地区设立府、厅、州、县,维吾尔族居住区实行伯克制,厄鲁特蒙古各部游牧地区实行扎萨克(旗长)制度。

在西藏地区,清初册封了忠于清廷的和硕特蒙古领袖顾实汗,通过和硕特汗王进行间接统治,并实行政教分离,册封五世达赖,由他掌管西藏宗教事务;18世纪初期,册封了五世班禅,废除了和硕特部在西藏的地方政权,清朝直接任命若干噶伦联合掌管西藏政务,1727年(清雍正五年)起派遣官员入藏担任驻藏大臣,从1751年(清乾隆十六年)正式建立了政教合一的西藏噶厦地方政权,该政权在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的指导下处理西藏政务;1793年(清乾隆五十八年),清朝颁布《钦定西藏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规定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地位平等,而西藏的行政、财政、军事、对外关系都由驻藏大臣统筹处理,从而确定了驻藏大臣总揽藏政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东南沿海地区,清初曾与以郑成功为首的南明势力展开争夺,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清军攻占澎湖,占据台湾的郑氏政权归降清廷,第二年在台湾设一府三县——台湾府和台湾、诸罗、凤山三县,又设台厦道管理台湾和厦门地区。1721年(清康熙六十年),清朝为加强对台湾的控制,决定每年从北京派出一名御使,前往台湾巡查,正式设立了巡视台湾监察御使,满、汉各一名,职责是考察当地风俗民情、考查官员的政绩得失等等,1781年(清乾隆四十六年)又被撤销。雍正、乾隆时期,清朝又在台湾增设了彰化县、淡防厅、噶玛兰厅,并改诸罗县为嘉义县,加强对台湾的管理。对于海南岛,清朝设置了琼州府,隶属于广东省,下设一州(领四县)七县,即崖州和琼山、澄迈、定安、文昌、会同、乐同、乐会、临高等县,管辖这里的黎、汉各族人民。

在云南、广西的少数民族地区,清朝在1681年平定了“三藩之乱”,在慎重考虑之后决定仍沿袭明朝的土官、土司制度,云南设土府1个,土州、土司18个,广西设有24个土州,4个土县,13个土司和庆远长官司。土司有文、武之分,文职隶属于吏部,武职隶属于兵部。土司由清朝中央发给号纸(证书),作为统摄部属的权力象征,五品以上的颁发“诰命”,六品以上的颁给“敕命”。如土官亡故,其子孙承袭时文职由吏部的验封司管理,武职由兵部武选司掌管。土官、土司负责安抚当地的少数民族居民,完纳应缴钱粮,擒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发生战事时还要听从清朝调遣、率本部士兵参加。清朝对于忠于职守的土官、土司有功则奖,否则有过则罚,甚至被取消,改为清朝任命的流官管理。在雍正年间,清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五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许多土司被革职,有的被降职,有的被迁到别处安置,有的担任了流官,并在这些土司的辖区内设置流官、驻军屯戍、修建城池,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