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司

明朝建立之初,曾在中央设中书省,以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1380年(明洪武十三年),中书省和丞相被撤销,由六部分别掌管中书省的政务,各部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员,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皇帝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六部在处理军国大政过程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方面,礼部、吏部、兵部、鸿胪寺、四夷馆和行人司等各有职掌,礼部又在其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礼部最初设总部、祠部、膳部、主客部,后改称为仪制清吏司、祠祭清吏司、精膳清吏司、主客清吏司。礼部职能较多,其中之一就是负责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册封、朝贡及接待其使者等事宜。这些事务又由仪制、精膳、主客三个清吏司负责,其中仪制司负责会同吏部奏请颁发与边疆少数民族首领有关的诰命,精膳司则负责为来京的边疆少数民族首领(含土官)、使者设宴款待事务。主客司事务最多,具体负责当时边疆民族管理的诸多具体事务,大致包括六项:一是派人前往边疆地区册封少数民族首领,完毕后把出使、册封及该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物产报告朝廷;二是在边疆民族首领遣使朝贡时,汇总各方面的信息,如每次来京朝贡的人数、贡品种类及多少,道路及其远近等等,以便安排迎送、赏赐事宜;三是查验边疆民族地区、属国使者或西南地区土官的诰敕、勘籍,符合要求才准入京,这些人返回时也要颁发相关文书放行;四是查验进贡物品,登记造册,如果有附带的货物,根据货物品种、数量等给予相应价值;五是负责向守边有功的少数民族首领颁发敕、印;六是管束负责边疆民族来使的翻译人员,检查他们是否称职,有无泄密行为。

吏部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个清吏司,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职土司封授、承袭时要由验封司核查是否符合规定,再由文选司拟定、注册。兵部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清吏司,掌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武职土司和都司卫所事务,包括土司的朝贡、官军和士兵的征调以及边疆的守卫等。鸿胪寺下设主簿厅、司仪署、司宾署,负责边疆少数民族首领、使者来京后的各种礼仪,特别是皇帝召见以前要由司宾教给他们跪拜的仪式、礼节,进行多次演习,召见时要由鸿胪寺官员导引、奏报。四夷馆主要负责与边疆民族有关的翻译事务,该馆最初隶属于翰林院,从国子监中选取学生学习翻译,以后又从官民子弟中选取学生,并改隶属于太常寺。行人司负责招抚、宣谕边疆少数民族首领,奉皇帝之命派遣行人出使、招谕。该司设立于1380年(明洪武十三年),设有司正、左右司副、行人等官员,太祖朱元璋时期仅行人就曾多达345人,多由孝廉担任,以后定行人司官吏为40人,全部由进士出任;建文年间(1399~1402)该司一度被撤销,成祖时期(1403~1424)又恢复。此外,明朝中央机构中还有一些负责管理边疆民族事务,如僧箓司、僧纲司负责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事务(西藏地区佛教各派领袖被明朝授予多种封号,均由僧箓司代表中央授予敕书、印信);五军都督府掌管边疆地区都司卫所。

在边疆地区,明朝的地方军政机构既包括布政使司、府、州、县,又有都司卫所和土官系统。明朝在云南、广东、广西、福建等边疆、沿海地区设置了布政使司(也就是省),管理全省政务,下设有府、州、县。在少数民族居住的边疆地区,明朝沿袭了元朝的土司制度,设置宣慰使司、安抚使司、招讨司、长官司、蛮夷长官司等机构,任命少数民族首领出任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都司卫所系统是明朝管理边疆事务的军事机构,都司是“都指挥使司”的简称,一般5600人为卫,1120人为千户所,112人为百户所。明朝在东北边疆设立了辽东都司和奴儿干都司,设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和都佥事等官员,前者辖区内设有25卫、2州,后者管辖384卫、24所、7站;在西北地区,先后设立了河州卫、西宁卫、安定卫、岷州卫、洮州卫、沙州卫和哈密卫等;在西藏地区,设有朵甘、乌思藏都指挥使司,并设元帅府、招讨司、万户府和千户府等机构,任命当地藏族首领担任指挥使、万户、千户等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