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定工资。保安审判官根据 1563 年法令的权力;某些工业的特殊制度。法律保障最低工资的思想。惠特布雷德法案受到下议院的否决(1796 年)。棉纺工业中的仲裁(1800 年)。工厂主们的激烈责难,他们终于使法律不生效力。棉布织工们为了获得工资的规定而作出新的徒然的努力。放任主义的胜利。

伊丽莎白法的另一条已在上一年消失了,这就是授权给保安审判官来规定工资额的那一条。(77)保安审判官们是旧干涉主义的杰出代理人,他们的种种职权中的这一职权并不是最没有趣的,更不是最不被人研究的。(78)应否同坎宁安博士一样认定在十九世纪之初,这种职权事实上已不存在,而且只是“一种纯粹法律上的古董呢”? (79)直接应用伊丽莎白法来确定工资,老早以前就停止了,这是完全确实的。(80)但是,一些由其特别支配的工业中仍然保存着干涉主义的传统。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保安审判官和伦敦市政机关继续根据 1792 年批准的斯皮塔尔菲尔兹法来规定丝绸织工的工资,(81)伦敦和威斯敏斯特的成衣工人的工资是市政机关独自规定的,这只是单纯形式上的差别,并没有改变任何原则。当斯皮纳姆兰的官吏们通过他们有名的决定时, 就是从声明他们决不企图恢复工资的规定开始的。在这一点上,他们显得是忠于他们阶级的利益和他们时代的思想的。可是,他们费心作出的这张表, 如果不是一种变相规定的标准,能是什么呢?他们不规定工资,而判定日工应该保证有的最低收入的数字,而且他们把他们不愿加在老板身上的义务转归教区负担。这难道不是从他们想要避开的那个原则得到启发的吗?

这个原则在穷困的人口中又有了许多的拥护人。这些人很可能误解了它的过去的恩惠,因这个原则被引用来反对工人可能比维护工人更为常见。(82) 那些要求法定工资的人认为,那是规定一种为法律所保障的且随物价的变更而变更的最低额。这种思想在那些被当时国家所经历的危机弄得严重痛苦的乡间特别流行。(83)人们已经看到,它导致一部分农业工人组织起来。(84)阿瑟·扬在他的《农业年鉴》里,对这个问题曾进行过调查研究,他的通讯员们是一些地主和农场主,所以,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他们对于一种被他们视为反对其自由的措施,一般都显出敌视态度。(85)这个问题虽被提到议会,但是,1795 年 11 月间由萨缪尔·惠特布雷德所提出的、而为福克斯所支持的法案遭到最激烈的反对。法案提议人自己似乎觉得抱歉,因为他是这样地违反正统的教条,只有一些例外情况才能说明这种违反是正当的。(86) 福克斯徒然请求人们授予穷人以不求助于公共赈济而能谋生的方法。皮特以政府的名义发言反对这个法案,结果,法案被否决了。几年以后,惠特布雷德又提出请求,但并未获得更大的效果。(87)在有产阶级所能有的各种反对人为地提高工资的理由之上,还要加上害怕由于反响而加剧物价的高涨、害怕对于真病给予假药。(88)

但是,并不是一切都结束了。由于时运的奇特转变,这个被人放弃的制度,虽被人们以日益变得绝对的教条名义而禁止使用,却又要得到新的重要

的应用。棉布织工由于 1792 年以来工资经常下降而不断地同工厂主争论工资问题,但在企图抵抗方面又被反同盟法解除了武装,因此恳求议会援助。他们请求规定一种快速而花费少的仲裁方式来解决劳资间时常发生的争议,“和随时按照情况规定劳动力的价格。”(89)有些老板由于希望终结这些永续的争议而支持这种请求,这也许是使人不顾先例而加以考虑的原因。

事实上,这种请求所指的是两种不同的目标,但是工人们把它们混在一起是有好处的:一方面是解决有关劳动合同执行上的个别争端,另方面则是一种能够改变合同条款本身的、比较大胆的干涉方式。棉布织工们所提出的、用来支持其请愿的证据,指出了他们应该申诉的那些流弊:“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情:老板交给你织一定数量的布,假定是五匹或六匹;当你接下工作时, 他同你谈妥一定的价钱。第一匹布,他也许给你这个价钱;至于其余的,他就会硬要你打或大或小的折扣。”(90)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人们总是有权告到保安审判官那里去,并不因此而需要特别的法令。(91)但是,他们抱怨这些法官对于那些提请审理的、往往非常专门的问题不胜任,抱怨郡法院对上诉拖延受理,(92)因此常常令人不耐烦并使穷苦的诉讼人耗尽资财。他们特别希望他们归其裁判的那个法院不要仅限于审理每个人的申诉,而且也能裁判他们的集体要求,希望它不仅有权要求支付欠薪,而且也有权增加不足的工资。总之,希望它具有法律赋予保安审判官的、而该官员又不肯行使的那些权力。

提出这些请求的时刻似乎选择得不好。因为惠特布雷德法案刚刚第二次又被否决了。皮特越来越赞成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在原则上反对各种干涉。但是他也懂得必须做点事情来应付那些很有理由的、而且不仅是来自工人方面的申诉。他意图不超过 1800 年仲裁法所标出的极限。(93)一切有关工资、有关工作上临时费的补偿、商品的交付和商品的质量等争执,必须向到场双方当事人所各别选任的两个仲裁人提出。如果仲裁人不能在三天内商妥作出决定,那么,一个保安审判官(这个审判官决不能是工厂主或与工业有关的人)就要负责来下决定。仲裁是必须遵行的。如果当事人之一方拒绝指定仲裁人,就有被科十镑罚金归对方所有的危险。如果人们停留在其表面上,这些规定就会使人想到那些最新近的、最大胆的立法经验。仲裁这一词是有助于幻想的。但是不要弄错了:1800 年法令所制定的这种仲裁,几乎不象澳洲和新西兰今天所实行的那种仲裁,而是象我们法国的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比较狭小的范围内和用比较适度的职权来从事的那种仲裁。这并不是新立法的开始,而是一种废而不用的制度的暂时的部分的更新,并不是这种制度的复活。

虽然这项法令并未对棉布织工的请求给以完全的满意,但是织工们非常欢迎它,犹如欢迎一种防止经济压迫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我们通过佩斯利和格拉斯哥两地工人力求获得一项类似此法的、特别适用于苏格兰的特惠,(94)可以断定它深得民心。他们在 1803 年得到了这项法令。(95)大多数的争讼案件交由仲裁处理,都得到了花费少的迅速解决。(96)大多数的宣判是有利于工人的,亦即有利于那些因无法辩解的舞弊和滥用权力的牺牲者。(97)工厂主们当然不满意,因为一项限制他们无上权力的法令是他们所憎恨的。为了摆脱这项法令,他们不择手段。有时,他们这样来设法阻止该法的施行:由于不得不任命一个仲裁人,他们就选任一个应该回避的人或者一个住在遥远地方的人,以便拖延时日;(98)有时,他们第二天就从工人手里收回前夜不得不答应给工人的东西,以待机自行改变那些不利于他们的判决效力。(99)不管怎

样,他们仍然不能完全逃避仲裁法,这样,他们就运动废止它。(100)

他们的精神状态在一本于 1804 年在曼彻斯特出版的、题目为《论棉布织工条例》的小册子里反映得十分明显。现今对劳动保护立法的抗拒所依据的一切论据,在这本小册子里早就有了说明并被人热烈地支持着。下面首先就是关于工人中存在着人为动乱的煽动者的众所周知的语句:“一切事情,起初都是由一小撮不满者、声名可疑的人准备好了的,这些人召开大会,拟定议程,秘密募款⋯⋯。他们的行为是受一些很象雅各宾主义的原则所驱使的。至于大多数织工,如没有一些骚乱煽动者的策划,仍然是感到愉快和满意的, 正和他们一向真正的愉快和满意那样。”(101)下面是契约自由的传统学说: “在老板和工人共同订立买卖契约方面,允许任何人介入其间,就一定不合乎公认的观念。关于价钱,如果他们合意,工人就可从事工作;否则,工人就可随意去找另一个老板,正如老板可以随意去雇用另一个工人一样。或者, 如他认为另一种工作可以赚得更多,那他就只需改换职业。”(102)关于老板不认为应该履行诺言的情况,作者一点也未提到。但是,作者认为那比仲裁原则本身还要更加不能容忍的东西,就是承认工人有权选任一个自己人作为仲裁人。这样,“主人就被放在从属于仆人的地位并受仆人的监督(103)⋯⋯。什么东西都不会更加触犯老板的心情,什么东西也不比设立这种法庭更加违反我国旧法的精神,因为这种法庭的成员是从整个织工辈的最狡猾的人中招收来的,经验已经证明,织工们是善于设法靠自己的新职业来过舒服的生活的。人们不应该认为庄重而规矩的人会同意以仲裁人的资格坐在老板的身旁,当老板不得不同这些奸诈之徒相遇而且平等对待的时候。”(104)这个责难至少具有爽直的优点。

由于对仲裁法的敌视,由于那些负有义务监督其实施的官吏们本人也抱这种敌视态度,这就使仲裁法难以执行了。(105)仲裁法在 1804 年成为修正的对象,其目的在于防止故意的违犯,(106)但是修正仍然没有效力。骚动更加厉害地继续下去,织工们力求通过一种“建立在斯皮塔尔菲尔兹法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法规来获得最低限度的工资。1807 年 2 月间送呈议会的一份请愿书,在兰开夏、柴郡和约克郡的纺纱工人中得到不少于十三万人的签名。值得注意的事就是这个运动得到工厂主和商人的支持,因为他们担心工资的不断变动会影响商品的价格,因此也就影响交易的状况。(107)政府虽然提出法律草案,但几乎只是为了装饰门面,因为当时首相珀西瓦尔声称,“宁愿织工们因辩论其请求是否有理由之后而被弄得失望,也不愿下议院拒绝讨论他们的请求。”最低工资的原则受到各方面的攻击,被认为是无法辩护的,议会中没有一个人赞成它,因此,草案马上就被撤回了。这个结论造成了激烈的不满和一些骚动,特别是在兰开夏。(108)工人们由于失去通过新的立法来获得他们所追求的安全的希望,由于饥馑和工业中的经常危机而陷入绝境, 于是又去寻找 1563 年法令的保护。

他们倒霉了,因为议会仅仅等待机会来废止这项伊丽莎白法令。他们徒然恳求它不要取消这个最后的保卫方法:“一项请求废止该法的法案的提出,在请愿人中发生了极大的失望。他们没有一点希望了;以前为了保护他们而颁行的那些法令既然无效,那么,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保卫他们的唯一财产,亦即他们的劳动力了。”(109)他们所害怕的那种措施被采取了,除去他们反对以外没有别人反对。(110)英国旧社会立法中最独特的规定之一就这样消失了。在苏格兰,它的废止引起了一种值得纪忆的斗争。在付出很大代

价的长期奔走以后,织工们才获得一项经由爱丁堡最高民事法庭批准的计件工资的规定。但是,法官们宣布这项规定不是必须遵行的,因此,老板们不肯实行。纺织工业的全体工人极端忿怒,于是实行罢工。几千人同时停止工作。但是,这一罢工就成为官厅毫不迟疑地干涉劳资问题的事件之一。领导人被逮捕了,被定罪了,抵抗一下子就停止了。(111)这是为了恢复工资法规而试图的最后的努力。

放任政策得胜了。在法院中和在议会中一样,它再也碰不到反对者了。起初,它是经验主义的并且充满了不合逻辑性,但从此以后就以经济学家的绝对公式为依据,在这些公式中,它找到它的理论根据,正如它在资产阶级利益中找到它的存在理由和实用效力一样。理论和利益互相接合起来,就成为不可抵抗的。当它们互相对立时,应该要求其中哪一个占优势呢?同盟法把自己的真正意义交给经济自由的原则,统治阶级当时所理解的就是这样。但同时,有别于利益的动机,政治经济学中找不到的另一些原则已在工作了, 而且,当中世纪法规的旧结构崩坍时,劳动立法的基石正在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