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吁请国家干涉。工人们要求保持归的工业法。学徒条例:学徒条例的废除。花布印染工人关于学徒人数的控诉,织工关于学徒期限的控诉。老板们请求并获得这些条例的废除(1803—1814 年)。

同盟工人最坚持追求的目标之一,他们认为最适于改善他们条件的方法之一,就是保持旧法规或扩大旧法规的适用范围。(50)尤其在他们被禁止联合保护他们的集体利益时,他们就格外求助这些法规所赋予他们的实际的或虚幻的保护来避免经济压迫。

这些法规有双重的来源。有一些是国家法规,来自 1563 年的工匠条例; 这是一个真正的劳动法典,各市镇和各同业公会的命令都概括地收集在这里面,中世纪的经济制度是同它一起延续到我们时代的开端的。(51)另一些则是某些城市和某些行业所特有的行会法规,其拘束力只限于各该城市和行业。这两种法规同有关工业技术的规定并同恤贫法的又慈善又暴虐的制度结合在一起。它们共同构成几百年立法上特有的建筑物。在十八世纪中叶,这个建筑物虽已衰朽并被打开缺口,但仍直立着。新利益的推动比新思想的推动还要厉害,所以不久就使这个建筑物从各方面倒塌了。工人们徒然想把它的废墟扶起来。(52)

他们的主要努力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学徒条例和法定工资。(53)根据 1563 年的法令,如果没有按照一个定明师傅与学徒间相互义务的正式合同(一式两份的合同)的规定做满七年学徒,任何人都不得在英国从事一种职业。(54) 而且,学徒的人数是有限制的,或者至少,学徒人数与成年工人的人数之间要保持某种比例。(55)这些措施是与那些夸耀自己职业技巧并固守自己职业犹如固守财产那样的工匠们的传统相称的。他们希望在自己四周筑起栅栏,因而想到更加夸大法律的要求。哈拉姆郡刀匠不许一个师傅家里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学徒,除非第二个学徒是他的儿子。(56)几乎到处都迫使学徒交付往往很高的入门费,如果学徒的父母不是同行的话。(57)问题与其说是保证行业中具有质量好的新成员,倒不如说是保证其成员拥有一种世袭的专利权。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老板不隶属于工匠阶级,他便想使这些条例消失。这些条例如果严格实施,就会大大阻碍工业的发展,因此这些条例常被违犯。关于这个问题,很早就有了控诉:1716 年,科尔切斯特织工们告发那些招收过多学徒的工厂主的行为;1728 年,格洛斯特织工们抗议招雇那些未做过法定学徒的工人。(58)有时,老板们为了结束各种要求,就决定请求正式取消那些妨碍他们的条例,例如帽子制造人、染匠、花布印染人就是这样做的。花布印染人亲口承认,他们作坊中的人员几乎没有十分之一的人做过学徒,他们并且说明原因:“我们的行业并不需要所有的雇用工人自幼就准备好了做这种行业,因为普通勤杂工人就足以能干这种工作。”(59)这就是机械化行将提供一种奇异力量的论据。

面对这些正相反的请求,议会的态度,看来是很有趣的。它决不想放弃它对工业的监督权:1768 年关于成衣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时间的法令,(60)1773年的斯皮塔尔菲尔兹法(61)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它还没有受到新经济学说的影响,它的成员们还未读过亚当·斯密的书,原因很显然,(62)1753 年,即在

《国富论》出版前二十三年,织袜工人行会的章程被宣布为“违反理性并侵害英国臣民的自由”(63)而无效。放任主义的倾向在公开出现并以一般理论来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以前,已经逐渐地并在若干特殊场合中显露出来了。这种

倾向不仅同老板们的利益相一致,而且同日益壮大的工业的同样明显的利益也是一致的。

产业革命就要对学徒条例给以致命的一击,同时也会给工人们以新的理由来留恋这些条例。设备的改善和分工的进步使长期的职业教育成为无用。然而,在纺织工业中特别是在棉纺工业中,学徒的人数并未停止增加。纱厂里充满了学徒。在花布印染坊里,学徒的人数往往同工人一样多,有时还比工人多得多。在接近 1800 年时,人们引证某工厂甚至有五十五个到六十个学徒,两个工人。(64)难道这些学徒真的与学徒这个名义相称吗?实际上,他们是未成年的工人,他们的年龄被用作借口,以便尽可能少给他们工钱并使他们屈从一种粗暴的纪律。雇用他们往往是没有合同的,老板把他们看作是自己的学徒,同时保留随意辞退他们的权利。有时相反,老板留用他们八年或十年而不是七年。(65)在这整个时间内,他们每星期赚得三先令六辨士到七先令,可是工人的工资却高达二十五先令或者更多一些。后者自然能够看到那是他们常常失业的原因之一,也许主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的学徒把他们从工厂中赶出来。(66)至于学徒们自己,在达到成年时,其地位是最危险的,他们也处在没有工作的境地,除非同意按照老板所规定的条件,用五年或七年的新期间来延长他们的约定。(67)

因此,1803 年和 1804 年,花布印染工人为了获得一项法令来改革他们工业中的学徒制度和限制学徒人数而骚动起来,并不是没有缘故的。他们终于引起了调查,并且花费了一千多镑来使他们证人出席调查委员会,这些钱是一文一文地在全大不列颠境内募集起来的。(68)谢里登发表了动听的言论, 赞助“这些担负那样大的费用来请求法律保护的可怜人”,并且反对他们的压迫者,即“一群极其富裕的人,其财富是从他们的劳动中得来的。”(69) 在长期拖延之后,法案终于提出来了。它的通过也许会使工人们满意;但是并未能通过第二读,尽管谢里登又有新的有力的干预。(70)下议院赞同罗伯特·皮尔爵士的意见(他完全是代表工厂主发言的),认为工厂主是反对无知和守旧而为发展工业事业服务的。

呢绒织工们并不比较幸运,虽然他们的企图并不是希望按照他们的意愿颁布新的条例而仅希望遵守 1563 年的学徒法。他们一开始就向法院控诉“非法的”织工和雇用这种织工的人。呢绒商则以请求废止一些陈旧的法令来回击,因为这些法令“由于妨碍招雇更多的人员而使人难于增加人数,难于维持工业生命本身所赖以的那种从属关系。”(71)他们中间好几个人被传讯了: 这些人一致说,自从飞梭发明以来,人们在一年内甚至几个月内就能学会织布;况且,那些做过七年学徒的工人只是极少数。布雷德福的某一制造商声称:“我很难同你们说,他们是不是比别人织得好些,我从未见到过有一个。”

(72)这些解释促使议会决定停止工匠条例的效力。(73)这种陈述在该法最后废

止以前是年复一年地被提出来。(74)

然而,运动尽管失败了,但却普及到整个工人界。凡保存有小工业的地方,甚至于一些老板也参加了运动,因为他们怀恨资本主义企业。当人们在1813 年和 1814 年运用最后的努力来维护旧学徒制度时,那些从各地区和各行业涌来的请愿书上几乎有三十万人签名。(75)委员会(赫斯基松和坎宁二人也是该会的委员)感到难于作出决定,因为摆在它面前的那些事实使它大大改变了先人之见。该会主席罗斯先生表示赞同工人的论点。但是,工厂主的利益这一次是以经济自由的观念为依据的,这种观念已经渐渐升到信条的高

度了。有关 1563 年学徒法的规定被人以“真正的商业原理”的名义废止了; 伊丽莎白王朝“虽然辉煌”,但还不知道这个原理。(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