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王安石变法

变法前的形势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三冗”问题越来越严重,官吏们又纷纷要求改变现状,并认为均税法也遭罢除是失策。皇祐三、四年(1051、1052)间, 沧州(今属河北)知州田京、博州(今山东聊城西北)知州蔡挺,都进行过均税。沧州的均田税在至和元年(1054)被明令取消。博州的均税法虽被采纳,推行于全国,实际是不了了之,嘉祐四年(1059)八月,旧事重提,又派孙琳等四人分往诸路均田税,实际上也只是为了应付官吏们的议论,并不认真推行。孙琳前往河中府(今山西永济),用千步方田法均田税,遭到欧阳修的反对,三司判官张田从朝廷财政收支考虑,建议皇帝祭祀活动后给官吏的赏赐应稍有减少,被认为有亏国体而被贬出任地方官。宰相富弼、韩琦, 和欧阳修一样也已不再赞成改革。这反映了当初积极支持“庆历新政”的官员,现在大多认为维持现状为好。

嘉祐八年(1063)三月仁宗死,宗室赵曙入继帝位,是为英宗,因病由仁宗皇后曹氏垂帘听政。英宗病愈后处理的政事,仍须经曹太后复审后才能施行,治平元年(1064)五月中旬,曹太后勉强撤帘还政。英宗提出:“积弊甚众,何以裁救。”①也关心国家财政及“冗兵”情况,希望改革积弊。然而首相韩琦、副相欧阳修、枢密使富弼都没有支持改革的意向。加上尊奉英宗已故亲生父母的礼仪问题,成为英宗时最重大的事件。直到治平三年九月, 英宗才又提出“去冗官之患”②,并对官员考绩升迁官资的制度作了一些改革。但是,英宗于次年正月去世,他的改革愿望只能留待太子赵顼去进行。赵顼即位,是为神宗。

王安石变法

宋神宗即位前即已关心国家大事,僚属韩维不时将好友王安石的见解告诉神宗。王安石曾于嘉祐四年(1059)上《言事书》,列举时政弊端及改革意见,虽未被采纳,却代表了要求改革者的共同意志,声望日益高涨。神宗即位时,王安石已经独负天下盛名多年,司马光也说大家都认为只要王安石当政,“则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①。宋神宗即位不久,即召王安石赴京,但王安石引病不赴,神宗即令王安石就在本地任江宁(今江苏南京)知府,同年召为翰林学士兼侍讲。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 首先创设变法改革的指导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由王安石和枢密副使韩绛兼领,吕惠卿任“检详文字”,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曾布任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同年七月至十一月先后颁布实行均输法、青苗法(常平法)、农田水利法,熙宁三年五月,废“制置三司条例司”,并其职权归中书(宰相府),司农寺成为推行新法的机构,吕惠卿改任判司农寺。同年十二月,王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01,治平元年四月辛亥。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08,治平三年九月丙辰。

① 《司马温公文集》卷 60《与王介甫书》。

安石与韩绛同时拜相,变法一直在守旧派的攻击和变法派内部意见不一致的艰难情况下进行。熙宁七年四月,王安石在实行免行法时,受到神宗和曾布的联合抵制,辞相就任江宁知府,吕惠卿升任参知政事。八年二月王安石复相,受到吕惠卿的攻击,神宗对王安石的意见也事多不从,加上爱子王雱病死,精神受到重大打击,遂力请辞相。同年十月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出任判江宁府,次年六月又辞官闲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四月去世。

以富国强兵为核心的诸新法

王安石推行的新法,无不是为了富国强兵,正如王安石所说:“修吾政刑,使将吏称职,财谷富,兵强而已。”①

  1. 均输法。熙宁二年七月实施的第一个新法,以朝廷的支出所需决定调运的数量,可以“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节省购价及运输费用,达到“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财不匮”的目的②。

  2. 青苗法。同年九月推行,也称常平法或常平新法。以各路常平仓、广惠仓所积存的一千五百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作本钱,粮价贵时以低于市场价售粮,粮价贱时以高于市场价收购。并参照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让缺钱粮的农户根据需要向官府借钱,粮食收获后还官,称为青苗钱。熙宁新法以每年正月、五月,由农户自愿向本县官府借贷,各等户都定有限额,粮食收获后随交纳夏、秋税时归还,加息二或三分,遇重灾允许延期归还,以收“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的效果③。

  3. 农田水利法,同年十一月颁布。奖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①, 由受益民户按户等出工出料兴修。如民力不足,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贷;再不足,则由官府劝导富户出借,依例计息,由官府催还。

  4. 免役法,也称募役法。王安石向神宗说:“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 便趣农为急。此臣所以汲汲于差役之法也。”②新法免除了原先民户按户等轮流到官府服差役(旧法称为差役法),改为官府出钱募人充役。官府向原先充役的农村上三等户按户等征收“免役钱”,向城镇上五等户及农村原先不服差役户按户等减半征收的称“助役钱”,还各加征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使用。熙宁二年十二月公布办法征求意见,次年十二月在开封府试行,四年十月才正式向全国推行。

  5. 市易法,熙宁三年,王韶在秦州(今甘肃天水)古渭寨(今陇西)设市易务,以官钱为本,控制与西北少数民族的贸易。五年初,草泽(平民) 魏继宗上书建议在首都开封设市易司,控制首都市场,增加政府收入。同年三月颁布市易法,先在开封设市易务,后在杭州、广州、扬州等地设置,首都市易务改为都提举市易司。市易机构以官钱作本,收购市上的滞销货物, 商贩可以金银产业为抵押向市易机构赊购货物贩卖,半年或一年后归还,加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0,熙宁四年二月庚午。

② 《宋史》卷 186《食货志》下八《均输》。

③ 《宋史》卷 176《食货志》上四《常平》。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 1 之 28。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0,熙宁四年二月庚午。

息一分或二分。对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增加官府收入,均有作用。

  1. 免行法。宋代都城开封的工商行业除纳赋税外,官府所需物品、人工均向各行业摊派。熙宁六年,肉行徐中正等提出“乞出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这年七月实行免行法,各行依据获利多少按月或按季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后,“与免行户祗应”①,或“官为雇人代役”②。

  2. 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颁行,每年九月县官主持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计四十一顷六十六亩多,以肥瘠分为五等作为纳税的依据。以各县旧有税额按土地等级,由各户实际拥有顷亩数平均负担。原先富户隐瞒田产、人口,偷漏田税,以及农户的田产出卖后仍负担田税等田赋不均的情况有所改变,官府也增加了税收。

  3. 将兵法。为了减少军队人数,减少军费开支,改变“更戍法”所造成的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缺乏训练,战斗力下降的状况。从熙宁二年开始精简军队,压缩编制,到元丰八年(1085)禁、厢军总数减为 80 万左右,比原

先减少 30 多万。

熙宁七年,为了提高战斗力,首先在华北实行“将兵法”,共设置 37

将,不久又在西北设置 42 将,元丰四年又设东南 13 将,共 92 将。每将战士

多的上万、少的在 3000 以下,每将设将、副将各一人,选择有作战经验和有

才能的人担任,东南诸将 3000 人以下的只设将。“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 平居知有训厉而无番戍之劳,有事而后遣焉,庶不为无用矣”③。

  1. 保甲法。改革派赵子幾首先提出,开封府郊县原先曾有民户自相结合组成保甲以维持地方治安。熙宁三年十二月因而颁布《畿县保甲条例》,每十户为一保,设保长;五十户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设都、副保正。主、客户每户(后改为只有主户)二丁以上,一人任保丁,置备弓箭,进行训练,每大保每夜轮差五人“巡警”,并实行保内连坐法等。首先在开封地区实行,以后逐渐推行于全国,保丁“教艺既成,更胜正兵”,“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保甲法除了维持地方治安外,还部分地代替军队,达到“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的目的。①

  2. 保马法,是为了解决军马缺乏而令民户养马的新法,全称为保甲养马法,开始于熙宁五年五月实行于开封府属县,次年八月推行于整个华北地区, 定额为 8000 匹,后增至 1 万匹。民户自愿养马,每户一匹,最多二匹,官府供马或自买马官府给钱,每养一匹马每年可免“折变缘纳钱”14400 文等优待办法。

王安石辞相以后,元丰三年二月,改行“户马法”,也称“物力户养马法”(养马地区与保马法同)。凡城镇家产每 3000 贯、农村 5000 贯(后也

改为 3000 贯)强制养马一匹,最多养三匹,民户自费买马,初定共该养马

1.16 万多匹。

到元丰七年二月,又令京东、京西两路停止实行户马法,改为每一都保养马 50 匹,每匹给价钱 10 贯,另有其他优待办法,以后又有所变化,也称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44,熙宁六年四月庚辰;卷 246,熙宁六年八月丙申。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③ 《宋史》卷 141《兵》二《将兵》。

① 《宋史》卷 192《兵》六《保甲》;《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221,熙宁四年三月丁未。

保马法,可称之为“都保养马法”,两路共应养马 10 万匹左右②。

此外,还对科举、教育及军器制造等进行了改革,王安石自熙宁九年辞相后,新法在宋神宗主持下继续进行并有所发展,如元丰年间实行的户马法与都保养马法即是其中之一。而最重要的是元丰五年实行的官制改革,恢复三省六部制,废中书门下平章事,以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侍郎为左、右相,废参知政事,以门下·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保留枢密院, 朝廷文官官名与职务相一致(武官与低级文官的改革宋徽宗时进行),地方官制未进行改革。军事制度方面,元丰二年于开封地区实行保甲“集教法”, 派禁军教头训练大保长,又行“团教法”,由大保长训练保丁,后推行到华北地区。

开湘西、拓熙河、战西夏、克交趾(阯)

开发湘西。今湖南西部及其边临地区为宋代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原设羁縻州数十,北部称北江,南部称南江,合称两江,由荆湖北路的辰州(今湖南沅陵)管辖。熙宁五年(1072)闰七月,王安石派新法主将章惇以察访荆湖北路常平等事为名开发两江地区。同年十一月首先开发荆湖南路的梅山地区(今新化、安化、武冈地区),设新化县,次年又于临近地区设安化县(今安化东南)。熙宁七年开发南江,设沅州(今芷江)及卢阳县(州治,今芷江),后又设黔阳县(今洪江市西北黔城)。熙宁九年,北江也得到开发, 以后又在湘西陆续设置县、镇、寨,湘西地区逐渐得到开发。

经略熙河。王韶曾上书称:“欲取西夏,当先复河湟。”①熙宁四年八月, 设洮河安抚司,以王韶为长官。次年五月又设通远军(今甘肃陇西),王韶兼任知军,经略河湟地区,得到王安石的全力支持。八月,占领武胜军,改名镇洮军。十月,升为熙州(今临洮),并设熙河路经略安抚使司,王韶为长官兼知熙州,本路所辖州、军,其时河、岷、洮三州尚未占有。次年三月占河州(今临夏市),军行近两月,千八百里,又占宕(今宕昌)、岷(今岷县)、叠(今迭部)、洮(今临潭)等州,宋复设河、岷、洮州,其余改为城、寨。熙河路辖区终于全部占有,对西夏起到了抑制作用。

对西夏的战事。王安石变法时期宋夏边境虽时有小战事,但相对平静。元丰四年(夏大安七年,1081),西夏惠宗秉常拟割地与宋议和,被梁太后囚禁。七月,宋乘机出兵,五路攻夏。十一月末,宋将刘昌祚攻至灵州(今宁夏吴忠西南)城下,即将攻入城内,为主帅高遵裕嫉功驰使制止,以致贻误战机,久攻不下,反被西夏决河水所淹,宋军被迫退回。李宪率熙河路宋军于九月初二攻占兰州,随即筑城。神宗采纳李宪建议,于次年正月改熙河路为熙河兰会路。七月,宋神宗采纳徐禧建议,筑永乐城(今陕西米脂西北), 作为攻夏基地,九月初城建成即受到西夏大军进攻,激战十余日后被西夏攻占。宋神宗从此遂放弃攻夏意图。

对交趾(越)的反击战。熙宁八年(越大宁四年,1075)九月,交趾军攻占宋古万寨(今广西扶绥西北),十一月又大举进攻,水路渡海攻占廉州

(今合浦)、钦州;陆路于次年正月攻占邕州(今南宁)。九年二月,宋任

② 参见陈振:《论保马法》,《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2 年版。

① 《宋史》卷 328《王韶传》。

命郭逵、赵■、燕达统兵 5 万号称 10 万进行反击,失地相继收复。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宋军攻入交趾境内,击败交趾的象阵,交趾军溃逃,宋军攻占门州(今越南同登)。宋军从山间小道直插富良江(今红河),离交州(今河内)30 里,交趾将舰船全部聚集南岸,宋军无法渡河,设伏诱敌,交趾中计渡河出击,宋军伏兵齐发,交趾大败,洪真太子战死。十二月二十一日(1077 年 1 月 18 日)交趾王李乾德割地求和,宋军统帅郭逵接受降书后班师北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