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赋税和役法

第一节 五代、宋的田赋(两税)

唐代“两税法”所定,田赋“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代时杂赋增多,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赋,史称“其弊也先期而苛敛, 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④,其实到南宋才达到顶峰。

后唐明宗对征税时间的改革

后唐明宗不仅减轻了赋税,天成四年(929)还规定,全境按季节早晚, 分别规定几种纳赋期限,自气候比较温暖的黄淮地区,“夏税”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纳足,最北部的沿边地区,则自六月初十日起征,九月纳足。比唐制晚一至三月,便于税户纳税,这是两税制(田赋)实行以来最重要的改革。

后周显德三年(956),又规定“今后夏税以六月初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初一日起征,永为定制”①,进一步推迟两税的起征时间,但似并未能贯彻,宋初实行的大体上仍是后唐天成四年的制度。

宋代田赋征收时间的变化

宋朝将后唐明宗所定,“两税”征收时间不同的制度推向全国,原后周统治区中南部,夏税以五月十五日起征,七月三十日纳毕;北部纳毕的时间则为八月五日,比后唐规定要早得多,这可能不是宋初的新创,而是后晋、后汉、后周三朝沿用后唐天成制度时逐渐改变所成。后周旧统治区南部的部分地区,以及后周、宋朝相继征服的淮河、秦岭以南广大地区,夏税起纳时间为五月初一日,七月十五日纳毕,宋初的制度比后唐天成的制度苛刻。秋税起纳时间统一为九月初一日,十二月十五日纳毕,这比唐制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晚了十五日。但实际上夏秋税的纳毕时限还是过紧,端拱元年(988), 规定夏、秋税的纳毕时间,均可比上述规定推迟一个月。淳化二年(991), 又考虑到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九月初一日稻谷还未完全成熟,秋税的起纳时间改为十月初一日。

北宋后来又对部分地区的征收时限作了调整,西北部地区夏税的起征推迟为五月二十五日,纳毕为九月十日。秋税起征,福建推迟为十月十一日, 而淮南则提前为九月十五日;纳毕的时限,福建地区推迟为正月三十日,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则均推迟到二月十五日。

夏、秋两税的纳税时限,各分为初、中、末三限,天数大体相等,各限又以本限时日之半,称为半限。当年的夏秋“两税”,通常都要分限送纳, 末限的半限时纳足九成,末限满时纳足;积年所欠两税,则分别在中限的半限时纳足七成,末限满时纳足。如遇灾荒年份,可似减或免;也可延期交纳,

④ 《金史》卷 27《河渠志》。

① 《金史》卷 27《河渠志》。

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 催

“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 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 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①。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 借

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①,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

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 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

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超过 300 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087),改为一、

二等户 300 里,三、四等户 200 里,五等户 100 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

① 《宋史》卷 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① 《五代会要》卷 25《租税·杂录》。

①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 55。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 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

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 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②,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

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 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 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 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 纳

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③,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10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1),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①;淮南杨行密, 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10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 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①,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 14 项,如盐博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绢、盐博斛斗等, 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

②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 56;《文献通考》卷 5《田赋考》五《预借》。

③ 《宋史·食货志·赋税》。

① 《宋史·食货志·赋税》。

① 《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 “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②。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 12 两提高为 13 两,少 1 两纳 200 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绢与“和买”绢,每匹都折钱 2 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 6 贯,甚至 10 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② 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 熙宁四年(1071)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