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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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上的种种犯罪手段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个人隐私的保密是一个基本人权的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认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最应受重视的人权问题。在电子应用技术发展到高速网络数据传输的今天,保护有关个人数据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制定了一项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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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是为特定而正当的目的积累的,其内容必须经常保持正确。如果超过了上述正当目的的必要时限,就不能再加以存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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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法律上尚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那么关于个人的种族、政治信仰、宗教背景、健康履历、犯罪记录等数据就不得再加以存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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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数据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以便做到:不管是故意的或无意的都不能加以破坏,也不能让无权过问者取得、修改或公开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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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权知道保管其个人数据存贮文档的人是谁,并每隔适当时期,他可以不花费太大的代价,及时地知道存贮在文档中的他本人数据的内容。如果其数据遭到违反上述原则的处理时,他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数据。
上述原则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对各成员国并无法律约束力,努力的目标只是道德上的约束力。但是,各国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隐私保护法。
“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方兴未艾,在今后的数十年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种种涉及在“信息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及犯罪问题,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工作者、法学家一定要密切关注,分析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问题, 从而采取政策与法律对策,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保证国家经济等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
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
由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是以高科技与现代信息技术支持的,所以不安全因素及犯罪手段有别于以往的不安全因素及犯罪手段。它们也是通过高技术进行的。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要求防范技术要比犯罪技术高一筹,甚至几筹;否则,将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