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军事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后,大力强化封建专制朝廷集权。因此,进一步加强皇权对军权的控制,是明代军事指挥系统的一个显著特点。
清代达到了朝廷集权制度的顶峰,军队管理体系也日渐完备。清代在军队的训练制度、后勤供应、武官考核、军纪执行、军功奖赏及优抚政策方面,形成了完善的军政制度。
明初仿照宋元的枢密院制度,在朝廷设大都督府作为最高军事机构,节制内外诸军。
1380年,明太祖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下令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分领在京和在外各都司卫所。
同时,又设立兵部,作为朝廷执政机构的六部之一。
五府只管军籍和军旅之事,而人事、调遣和政令发布之权则移交兵部,“凡武职、世官、流官、士官袭替、优养、优给”,各府移文兵部请选,“都司卫所首领听吏部选授”。
遇到战争,天子命将充总兵官,兵部签发“出兵之令”,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
这样,明代的军事就由五军都督府和兵部共同管辖,“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两个机构“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便于皇帝的操纵和控制。
明代中后期,兵部尚书或侍郎有时可提督或协理京营戎政,直接掌握京营训练,五府官实际上变成了一种虚衔。
在地方,起初在各省府设立都卫,1375年改为都指挥使司。各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作为地方的最高军事长官,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隶于五府,同时听命于兵部。
明初各省都指挥使与布政使、按察使“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而且品级、地位也比布、按官高,威权甚重。但在对内对外的战争中,朝廷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为总兵官,事后还任。临时派遣的总兵官变为定设的官员,形成了镇戍制。
接着,在内地的军事要害地区也派总兵官镇守,独任一方之军务。都指挥使的地位因此日益下降,逐渐变成总兵官的下属。朝廷为加强对武臣的管理,又派文臣于各总兵官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以至逐渐变为定设的官员。
巡抚往往加有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的名义,总督更拥有总督文武、自总兵巡抚而下皆听其节制的大权,不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归其管辖,连总兵官也必须听其指挥了。
明代针对卫所制订军卫法。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百户所下设两个总旗,每个总旗下设5个小旗,每个小旗有军士10人,大小联比以成军。全国的军队均按此制编入卫所,由百户、总旗、小旗等逐级率领。
明代的军饷,依靠“屯粮”、“盐引”、“民运”和“京运”4个途径来解决。
屯粮指由军屯士卒交纳的税粮;盐引指用盐引换取的商屯粮;民运指从民田上征收的税粮;京运指由户部太仓库拨付的存银。明代前期的军饷,基本上由屯粮和盐引解决。
明代建立后,明朝廷曾大规模推行军屯和商屯。开国之后,明太祖即“令军士屯田自食”,要求卫所军卒,一部分负责戍守,一部分从事屯垦。具体的戍守比例,开始没有统一的规制。
明初各都司卫所屯田数额高达90万顷。内地军屯“实收子粒,足以充军食之半”。屯粮不足的部分,由民运支付。
边地卫所,屯田军卒比例较少,屯粮缺欠较多,如由民运支付,路途遥远,运费很高,于是明朝廷又大力提倡商屯。
商屯就是朝廷利用对食盐的专卖权,招诱商人到边境地区出资募民屯田,把收获的粮食交给当地朝廷充作军饷,然后向朝廷领取盐引,到指定盐场支取食盐,贩卖获利。这就叫做“开中法”。
1371年定中盐则例,规定商人按道里远近,交纳三五石不等的粮食,可向朝廷换取100千克盐引。由于商屯的发展,明朝廷便可坐得资粮,以佐军用。
后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其他原因,屯田逐渐遭到破坏。
清代最高军权由皇帝掌握,皇帝年幼未亲政前,暂由摄政王代理。协助皇帝执掌军政机要的机构,雍正前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后来是军机处。兵部名为朝廷军事领导机构,实权不大。
军机处成立于1730年。自成立后,取代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削弱了内阁的职权。直至1911年4月实行责任内阁制时,执政长达180年之久的军机处才被废止。
兵部成立于天1631年,入关后为管理全国绿营兵籍和武职官员的机构。八旗则主要由八旗都统衙门管理。军机要务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军机处负责。后来改为陆军部。
清军平时的训练因时因地而异。清太宗天聪年间亲率八旗演习行阵,是为清代皇帝举行大阅之始。后来皇帝每年亲巡塞外校猎行围,3年举行一次大阅典礼,在京师南苑、玉泉山、王家岭等地检阅京营八旗。
京营训练各有定制。如正黄、镶黄、正白三旗亲军,每月分期轮流训练骑射两次,步射4次。
八旗骁骑营每月习射6次。春秋两季还披甲练步射和骑射。春月分操两次,合操一次,秋月合操两次,仲春孟秋还要登城操习鸣螺。汉军每月练习鸟枪外,春秋月,每旗出炮手10位,在卢沟桥试炮五日。春秋两季,四旗合操4次,八旗合操两次,初冬,各旗演习步围。
绿营训练方法是沿自明代的旧法,以所谓连环法阵势为主。
其法是,每年秋季霜降日,绿营将弁率兵入教场,设军幕。中军竖起大旗于场朝廷,士卒披甲列阵肃立,统兵大臣传令合操,中军便扬令旗指挥,发炮3响,鸣角击鼓,步兵骑兵列队行阵,施放火枪,连环无间。
同时也表演长矛、短刀、藤牌等武艺。平时也有小操、大操、合操、试炮、巡察、步围、步行等制度。
分散驻防应差的绿营平时训练最少,巡抚标兵也如此,只得抽空训练。绿营鸟枪兵照八旗火器营进步连环之法操练,统兵官习射,习枪以迅速命中目标为度。
清代通过户部、兵部、工部的分工合作来解决军队的后勤供应。至于清军官兵及其家属的生活,主要靠其俸饷和旗地来维持,总的说来八旗待遇比绿营优越得多。
比如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银4两,骁骑、铜匠、弓匠月给银3两,皆岁支米48斛;步军领催月给银二两,步军1.5两,皆岁支米24斛;炮手月给银二两,岁支米36斛;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月加银一两。
再如绿旗兵饷之制,京师巡捕三营,马兵月给银二两,步兵一两,皆月给米5斗;各省镇标马兵月饷银3两,步兵1.5两,守兵一两,皆月支米3斗。
清代对武官的考核5年举行一次,称军政。考核的目的在于整饬纲纪,黜陟将弁。凡遇军政之年,武职官员都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开列四栏,填注考语。
武官必须注有行止端方、弓马娴熟、管辖严肃、当差谨慎、不扰下属、给饷无虚等考语。军政考核后,提督、总兵贤者优叙,劣者罢黜,一切由皇帝决定。
清代的武官回避制度,是清朝廷为了防止官吏利用亲族、同乡、师生等关系,结党营私,破坏法纪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朝廷集权方面,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清代八旗兵和绿营兵的军纪,大致可分为扎营、行军、战场三大类。
扎营纪律规定:兵丁在营内乱走,高声说话,白天犯者,八旗兵鞭50下,绿营兵棍责40下;夜间犯者,若引起乱营,立即斩首。看守营门时,无故私放外人进入营地者,八旗兵鞭70下,绿营兵棍责60下。
兵丁在营,敢在该管官面前妄行,或动作骄慢无礼者,罚以插箭游营,以示警示。
行军纪律规定:兵行各按队伍依次而前,无论道路平坦窄狭,后队不得越过前队,违者,八旗兵鞭50下,绿营兵棍责40下,仍插箭游营。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民房、淫污妇女者斩。
兵行遇有草地方,当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混行,致践踏草者,八旗兵鞭100下,绿营兵棍责80下。
战场纪律规定:战阵之际不遵号令者;归阵时回顾畏缩交头接额私语者;泄漏军机、私改密件者;将军、参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私行窃听者;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官兵杀良冒功者,以上所列当斩。
乾隆时又特定将帅军纪3条:统兵将帅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军机者;将帅因私忿妒忌推诿牵制,以致徒劳兵力、空费军饷,贻误军机者;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蛊惑人心,倾陷他人,贻误军机者,以上所列拟斩立决。
清军将帅战功卓著者,由兵部复议奏请随时酌定。其他有功官兵,由统兵将帅造册报兵部后,兵部核实功绩,进行军功奖赏。
清朝廷视八旗为国家根本所在,实行一系列优抚政策,如增加兵额,恩赐饷米,官给马匹、器械,赎回旗地,免其借贷,赏给婚丧银两,天灾或大典皆赐银米,年老告退之官优给俸禄等。对绿营兵也有优抚,但同是优抚,八旗比绿营的待遇优厚。
[旁注]
六部 从隋唐开始,朝廷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其职务在秦汉时本为九卿所分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曹渐变为部,隋唐始确定以六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
盐引 又称“盐钞”。“引”是指有价证券,还可以作为“代币”流通。明代鼓励商人输运粮食到边塞换取盐引,给予贩盐专利的制度。又称开中。开中之制系沿袭宋、元制度,但明代多于边地开中,以充实边境军粮储备。到了清代,盐引的地位变得更加重要。
黜陟 指人才的进退,官吏的升降。“黜陟使”这个名称在唐代以前存在,后来改为其他名称。虽然名称不一,但功能都是巡视地方、考察干部。根据其功能,它另外的名称又叫巡察使、安抚使。
[阅读链接]
努尔哈赤军纪之严明,到了近乎残酷的地步。
《满文老档》记载:1618年攻打抚顺时,一个叫阿奇的士兵,偷着抢了一只老百姓的鸡烧着吃,另有4个士兵跟着吃开了。被发现后,5个人都被处以死刑。
努尔哈赤率军战斗时,令每个兵士乘一匹马,还要再带上一匹马,一起向敌阵发起冲击。军中设有督战官,努尔哈赤手持红箭,在后面督战,发现有谁违背军令,就用红箭头射之,战斗结束,凡身中红箭者,一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