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史书的校勘
1.为什么校勘
① 陈寅恪:对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审查报告。
校勘,又称校订,更通俗的说法叫校对。是指用古书的原本或定本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比较文字篇章的异同,订正其错误。即主要看其文字是否有脱、衍、讹、倒等情况。古代又称校勘为“校雠”。刘向曾对校雠下过定义。他说:“一人读书,校其上下,得其谬误为校;一人持本,一人读书, 若怨家相对为雠。”①
古籍中文字的脱、衍、讹、倒十分严重。清代学者齐召南在谈到雕版印刷术盛行以后书籍的刊印情况时说:“版本印染,日传万纸,于人甚便,人间摹刻以市易者滋多,彼此沿袭,校雠稍疏,辗转失真,‘乌’、‘焉’成‘马’。故书有版本,而读者甚易;亦自有版本,而校者转难;固其势然也”;
②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前的书或传抄或口授,其中的脱误也很多。上述情况所造
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如,沈刻本《元典章》的《新纲目》中,有“颁行四方已有年矣”的话,在元刻本中“颁行”则为“板行”。“颁行”应指朝廷颁行,而“板行”则是地方上刻版印行。这一字之错,竟然关系到《元典章》的法律地位。再如,《汉书·楚元王传》谈到《古文尚书》出现时的情况, 指出:“天汉之后,孔安国献之,遭巫蛊仓卒之难,未及施行。”而孔安国在天汉元年之前已经死去。以时代上的破绽为起点,后代学者对《古文尚书》的真伪问题纷争不已。直到清初闫若璩据荀悦《汉记·成帝纪》“武帝时, 孔安国家献之”。之文,“于安国下,增一家字,足补汉书之漏。”①这才使争论平息下去。因此,清末学者叶德辉曾发出感慨“书不校勘,不如不读”。
②近代学者陈垣先生也说:“校勘读史先务,日读误书而不知,未为善学也。”
③
书籍的校勘起源很早,先秦典籍中,记载了不少有关校勘的事例。如《国语·鲁语下》记:“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二十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 这是关于孔子先祖正考父校订《诗经·商颂》的情况。大规模系统的校书工作则是从刘向整理皇家图书开始的。刘向在整理图书过程中,曾以“中古文”, 即宫中所藏古文尚书,校欧阳、大小夏侯三家今文经发现:“《酒诰》脱简一,《召诰》脱简二,率简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简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文字异者七百有余,脱字数十。”④刘向以后,历代学者都很注重书籍的校勘工作,到了清代校勘典籍达到鼎盛,出现了一批校勘名家,其成绩斐然。
2、校勘的方法
前人在实践中,由于学识、角度的不同,总结出了许多校勘的方法,叶德辉在《藏书十约》中说:“今试其法;曰死校;活校。死校者,据此本以校彼本,一行几字,钩乙如其书;一点一画,照录而不改。虽有误字,必存原文。⋯⋯活校者,以群书所引,改其误字,补其阙文。又或错举他刻,择善而从。别为丛书,版归一式。”清人吴承志在《校管子书后》中提出了校书五例:“有可据善本校改者,有可据古本校刊者,有可据注文校改者,有
① 《昭明文选·魏都赋》李善注引《风俗通》。
② 齐召南:《宝纶堂文钞》卷 3。
① 阎若璩:《古文尚书疏证》。
② 叶德辉:《藏书十约》。
③ 陈垣:《通鉴胡注表微·校勘篇》。
④ 《师石出房丛书》本《七略别录佚文》。
可据本书校改者,有可据文义校改者。”①近人蒋元卿又曾概括清代学者的校勘方法为四点:(1)用两本对照,或据前人征引,记其异同,择善而从。(2) 根据本书或他书之旁证,反证,校正文句原始之讹误。(3)根据发现著书人之原体例刊正全部通有之讹误。(4)根据别的材料校正原著之错漏。②
张舜徽在《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一书中,针对初学校者的情况,提出了校书中常见的十种情况和不同的记注方式,即十种比较机械的基本校书法:“一、凡文字有不同者,可注云:‘某,一本作某。(或具体写明版本名称)’二、凡脱一字者,可注云:‘某本某下有某字’。三、凡脱二字以上者,可注云:‘某本某下有某某几字。’四、凡文字明知已误者,可注云: ‘某当作某’。五、凡文字不能定其误者,可注云:‘某疑当作某’。六、凡衍一字者,可注云:‘某本无某字’。七、凡衍二字以上者,可注云:‘某本某字下无某某几字’。八、字倒而可通者,可注云:‘某本某某二字互乙’。九、字倒而不可通者,可注云:‘某本作某某’。十、文句前后倒置者,可注云:‘某本某句在某句下’。”
陈垣先生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于校勘《元典章》时,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提出了“校法四则”③即校勘的四种方法,又称“四校法”。这是清代以来校勘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和校勘方法日臻成熟的标志。“校法四例” 是:
“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遇不同之处,则注于其旁。刘向《别录》所谓‘一人持本,一人读书,若怨家相对’者,即此法也。此法最简便,最稳当,纯属机械法。其主旨在校异同,不校是非,故其短处在不负责任,虽祖本或别本有讹,亦照式录之;而其长处则在不参已见,得此校本,可知祖本或别本之本来面目。故凡校一书,必须先用对校法,然后再用其它数法。”下举两例:其一,有的书非对校不知其误者,因为从文义表面上看无误可疑。如“吏三十六 元关本钱二十定 元作一千定”;“刑一七 大德三年三月 元作五月”。其二,有的书知道是一误处,但不用对校就无从知道是什么误处。“户七十二 每月五十五日 元作每五月十五日。”“兵三七 该六十二日奏 元作六月十二日奏”。
“二为本校法。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决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吴缜之《新唐书纠缪》,汪辉祖之《元史本证》,即用此法。此法于未得祖本或别本以前,最宜用之。予于《元典章》曾以纲目校目录,以目录校书,以书校表,以正集校新集,得其节目讹误者若干条。至于句字之间, 则循览上下文义,近而数页,远而数卷,属词比事,牴牾自见,不必尽据异本也。”例:“吏六四十未满九个月不许预告迁转上下文均作九十个月。”
“三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有为后人所引用者,可以后人之书校之,其史料有为同时之书所并载者,可以同时之书校之。此等校法,范围较广,用力较劳,而有时非此不能证明其讹误。丁国钧之《晋书校文》,岑刻之《旧唐书校勘记》, 皆此法也”。例:“吏一廿七荨麻林纳尖尖元刻亦作纳尖尖”,“吏一三四荨麻林纳失失元刻亦作纳失失。”“纳尖尖”对还是“纳失失”对,用对校
① 吴承志:《逊斋文集》卷 6。
② 见蒋元卿:《校雠学史》。
③ 见于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
法和本校法都不能解决。用《元史·祭祀志》校之,“则元典章纳失失之名不误,而纳尖尖之名为元刻与沈刻所同误也。”
“四为理校法。段玉裁曰:‘校书之难,非照本改字不讹不漏之难,定其是非之难’。所谓理校法也,遇无古本可据,或数本互异,而无所适从之时,则须用此法。此法须通识为之,否则卤莽灭裂,以不误为误,而纠纷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险者亦此法。昔钱竹汀先生读《后汉书·郭太传》,太至南州过袁奉高一段,疑其词句不伦,举出四证,后得闽嘉靖本, 乃知此七十四字为章怀注引谢承书之文,诸本皆搀入正文,惟闽本不独失其旧。今《廿二史考异》中所谓某当生某者,后得古本证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为不可及。经学中之王、段,亦庶几焉。若《元典章》之理校法, 只敢用之于最显然易见之错误而已,非有确证,不敢借口理校而凭臆见也。” 例:“户六二赤银每两入库价钞一十四两八钱赤银当作赤金。”
古书的脱误是很复杂的。因此,我们在使用上述校勘方法时,不可机械行事,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而富有创造性的运用之。
3.校勘成果的利用
除前人创造总结的校勘方法可以利用外,我们还可以将他们长期积累的具体校书成果拿来为读书和整理史料服务。
前人校书的成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校勘知识的专书。这方面的成果可以帮助后学者,尽快掌握校勘的学问和技能。如《元典章校补释例》, 陈垣撰,全书共 6 卷,1931 年出版,1959 年更名《校勘学释例》重印。该书在作者用 5 种版本校补沈刻本《元典章》的基础上,就校勘的基本方法及各种例证阐述详密。这是一部把大量校勘知识条理化的重要书著。《中国古代史籍校读法》,张舜徽著。全书共分“通论——校读古代史籍的基本条件、分论上——关于校书,分论下——关于读书,附论——辨伪和辑佚 4 编。其
中,前 3 编,主要讲述古籍的校读,论证博实,深入浅出,对于初学者很有参考价值。该书于 1962 年出版,1986 年重印。(2)校勘的古籍。历代学者对许多重要的历史古籍进行了校勘。我们可以在读书过程中予以充分的利用。反映古籍校勘内容的形式主要有:一是定本附校勘记。即在经过校勘, 确认为定本的书后或书中卷后附校勘记。如中华书局标点本《二十四史》, 影印阮元刻《十三经注疏》等。二是书的校勘与注释混合在一起,附于章节或段落之后。如裴松之的《三国志》注、颜师古的《汉书》注等。三是汇集成书的载于笔记或札记中的校勘记。如王念孙的《读书杂志》,王引之的《经义述闻》等。(3)有关校勘的论文。除上述有关校勘的书著外,校勘方面的论文也有许多,可供参考。如《“汉书”点校商榷》(四则)、《“新唐书·藩镇列传”考校记》;《郑椎“与景韦兄投宇文枢密书”校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