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

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门口,住有大约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 甚至一个“县”。

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有关他的一个佚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这个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维妙维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开, 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①由这件事看来, 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

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②

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邦的追随者、后来作丞相的陈平,他分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③

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 爵有 20 个等级,最低的 8 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

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 15 岁以上的男性平

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 200 个授爵事例。每一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匹牛的肉和一百石(200 公升) 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与一个里的全体, 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

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坐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位。附属于爵制的其它优惠,包括犯罪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①实例见于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 3 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 2637 页;《汉书》卷三四,第 1890—1891 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 2052 页;《汉书》卷四○,第 2039 页。

①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 3(1960),第 97—174 页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 12 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

(维也纳,1965),第 71—90 页。

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他们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 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的直接的官僚行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特别是,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撤出而把胜利者的自己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 4 万顷(45 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 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 1 万顷(11.3 万英亩)。在渭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颓。还开凿了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它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 1 万顷(11.3 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公元前 180—前 157 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控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 109 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 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 11 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

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 3 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 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

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施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 10 万多有力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帝(公元前 74—前 49 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 2000 石(4 万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 100 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的《酷吏传》记录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对他们和解,以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势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 9 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利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 141—前 87 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①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缘。如文帝时(公元前 180—前 157 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

(4.57 公顷,11.3 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 100 石(2000 公升)以上的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地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 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

①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 1 卷,第 511—

690 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负债而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 206—前 195 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帝(公元 25—57 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作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 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作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①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 141—前 87 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 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 7 年,哀帝即位时, 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①这些建议设想应限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 30 顷(340 英亩)。此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 200 人,关内侯和公主占有 100 人,一

般的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 30 人。违犯这些规定的经过三年将没收成问题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作皇帝(公元 9 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②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有力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 如有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③(公元 148—209 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 25 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 165 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 139—159、361—381 页;许焯云:

《汉代农业》,第 63 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2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1 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43—1144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08 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 148—209 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

1975),第 158 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 92 页以下。

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方统治和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 100 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 400—800 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河浸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的特有的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 800—1500

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 800 毫米的

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 1 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个划分也常和象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 10 世纪时,南方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①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 1 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 6 世纪的有名的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

(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 6 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 2 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

第 434 页以下。

稷有粘性的和非粘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的部分的《氾胜之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①

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 米),均宽一锹

(8 寸或 18.4 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②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 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其它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③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 沟宽一尺(0.23 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

1.38 米),长 240 步(331 米,因此合 0.113 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只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 20 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它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并能用长柄锄除草, 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 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 30 亩(3.4 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 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

①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②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六尺(一步,1.38 米)宽,百步(138 米)长;汉代的 1 亩是一步宽,240 步(331 米)长。

③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8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 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 61—185 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剑桥,1967 年),第 2 卷,第 319 页、329 页注 10。

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后(公元前 87 年)。①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作过武帝的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 81 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铁论》看来,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人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上实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①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①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3 英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 33—前 7 年)时期。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作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 87 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究》,第 101 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①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 1 卷,第 13 页。

之书》,是列于《汉书·艺文志》的各种农学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的我们能知其内容的农学书。全书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从其他书中发现的片断的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内容,共三千多字。②

这部书除去论述犁田、播种、收获等事的一般理论外,还包括详细论述种植以下诸种农作物的方法,如稷、麦、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芦、芋头以及桑等,还谈到了精耕细作的区田法。

这部书除去实践的指示之外,还包含有以充满整个汉代思想界的阴阳五行说为基础的论述算命的篇章。但总的说来,《氾胜之书》内容主要是重视实践和经验的,和《吕氏春秋》最后四篇强调全面的农业政策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国农业科学的奠基人。

这部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对称之为区田法的增产方法的论述。它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沟里播种,一是在坑里播种。前者以 30 步(41.4 米)长、八步(11 米)宽的土地为一标准亩,横分为 15 块,块与块之间留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块地又横分为 24 个小沟,种子就播种在沟里。如果种的是穗状的和粘性的稷,每个沟就种成两行,行距五寸(11.5 厘米),这表示一亩可生长 15000 棵苗,①苗距和每亩的总苗数,自然按照谷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在采用浅坑播种的地方,一个标准土地单位被分为若干个一尺(23 厘米)和五寸(11.5 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个六寸(13.8 厘米)深、六寸宽的小坑,叫作一区,一亩有 3840 个小坑。每坑撒种 20 颗,上面浇上一升

(0.2 公升)用土拌匀的粪。每亩撒上两升种子,每坑可生产三升(0.6 公升) 谷物,每亩(0.113 英亩)可生产 100 石(2000 公升)谷物,十亩年产 1000 石(20000 公升)谷物,可供耕种者 26 年食用。这个数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说的,对中、下等级的土地来说,坑就要大一些,间隔就要远一些,其产量也就按比例地降低。②

这种方法的好处不止一端。只需对坑里播下的种子供水、肥,土地的肥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问题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区田法不需要牛耕,产量却非常高。氾胜之与政府合作,发明并推广这种方法,甚至实际上是为了贫农,政府总是迫切地把农民作为国力主要基础来加以供养,并且要保护他们不受大地主的不断蚕食。

尽管为了提倡区田法在当时和以后作了种种努力(尤其是在后汉、三国、北魏、晋、元、明、清等朝),但这种方法从没有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而足以促使中国北方农业发生持久的变化。其主要缺点始终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劳动力,同时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产量。这样,氾胜之的著作对华北旱田的基本耕作方法的论述虽然很有价值(在这方面,它给作于 6 世纪的《齐民要术》以很大影响),但区田法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与氾胜之书有关而应该提出的另外一点,是关于小麦的种植。在他的时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区种植小麦,其根据是种小麦被认为与种其他

② 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80 页以下。

① 原文作 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 15840 或 15180 棵。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38—42 页。

② 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43 页以下。

作物稍有不同。① 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

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 146—168 年)、

灵帝(公元 168—189 年)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文字。②“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土、农、工、商),虽然它没有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它们写的。它对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 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①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

①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7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7 页以下)。

②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 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 论文,汉堡大学,1963 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280—294 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 173—205 页。

①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 77 页。

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再买回来。①

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 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 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①由于原始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名词的各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劭(大约死于公元 204 年)②的解释,其说如下: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稻独长,所谓火耕水耨。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① 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 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 页。

① “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 1437 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三”——译者),第 20 页(盖尔译:《盐铁论》,第 18—19 页);《汉书》卷六,第 182 页(德效骞

译:《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72 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

里奇,麻省,1961),第 175 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 120 页。

② 《汉书》卷六,第 1833 页,应劭注。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③

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 明年乃稼。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它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向一事,更可能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 6 世纪时给种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①

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 内草篅中■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 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

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决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到过一次稻。②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

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的意见是:③

《氾胜之书》曰: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 令水道错。

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①

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

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

③ 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 34 页。

①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0 页以下。

② 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 169、181 页。

③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 21 页以下。

①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8 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

令校注》,第 43 页。

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

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它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 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②

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限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5 厘米)高时才移苗。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为进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 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方在 6 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

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 2 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 140 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①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

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 6 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 即公元 8 至 9 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

②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 1 卷,第 111 页(11、6、1)。

① 在比较这两个人口数字时应记住这一点:公元 140 年的人口调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外族不久前经常入侵蹂躏华北的结果。这些入侵深入内地,以致在公元 139 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设立

300 防守点(见《后汉书》卷六,第 269 页)。关于汉代人口调查数字的解释,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

理之关系》,载《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5:2(1935),第 179—214 页。该文的英文节本《两汉的人

口和地理》,收于孙任以都和约翰·戴弗朗西思合编的《中国社会史》(华盛顿,1956),第 83—101 页。

又见毕汉斯:《公元 2—742 时期中国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 125—163

页。还有《汉代的中兴》第 3 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39(1967),第 11、第 140 页以下。毕

汉斯认为西北人口的减少是由于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见本书第 3 章《边境和邻邦》。

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

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 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事业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总有势族参加。

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

(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了。